《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专题报道之六

中国宪法下如何理解共同富裕

  一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在我国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就强调:“我们的宪法草案,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理念。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内涵的共同富裕观,对于整个法律体系都有价值辐射和规范要求。
  社会主义理念的出现,重要背景就是社会中贫富分化的加剧。随着19世纪下半叶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开启,人类进入电气时代,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垄断资本主义出现。但生产力极大提升和社会总财富的大幅度增长,却没有为人类社会带来普遍的富足。相反,社会中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阶级矛盾亦进一步激化,最终引发了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在此背景之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思潮,其共同点在于强调通过一个能在社会经济方面适度干预、保障充分和分配适当的国家,防止社会不公,达致社会平衡,从而确保实质的个人自由和法律平等,社会主义理念很快体现在了宪法中。以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魏玛宪法为代表的现代宪法,开始出现规定公民的社会权、对私人财产权科以社会义务等规范,保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保障所有人都能够获得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水平。
  
  二
  维护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安全、实现社会平衡,是现代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或者社会国原则的核心精神。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制定社会主义宪法的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社会正义、社会安全等社会主义理念。可以说,“共同富裕”是社会平衡理念的中国表达。
  1955年10月11日,毛泽东同志在七届六中全会上讲话提出:“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同月19日,毛泽东同志再次谈及共同富裕问题,指出:“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然而,上述观念尚未及系统化,社会主义的“共富”目标便在“文化大革命”“反修”“防修”的名义下被舍弃,“穷社会主义”“穷共产主义”“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也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等错误观念大行其道。人们以穷为荣(所谓“穷光荣”),不敢言富,更不敢求富致富。此种“以穷为荣,惧怕富裕,不敢求富,不准致富”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在此背景下,邓小平同志否定了贫穷的社会主义观,指出“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重提“共同富裕”概念,更将之理论化、体系化。在1979年11月会见外宾时,邓小平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特征是搞集体富裕”的观点。后来,“集体富裕”的提法发展为更科学的“共同富裕”。在“富裕”的维度,邓小平同志认为,共同富裕首先意味着“全民共同致富”,承认全体中国人民都有追求富裕的权利,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以提升社会生产力。为了更好地调动一切有利资源,我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市场经济、改革分配制度、引入自由竞争、扩大对外开放,并同时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从而激励、带动、帮助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个人实现富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共同”的维度,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不搞两极分化”的重要性。在他看来,从结果意义上,共同富裕意味着没有阶级差异的、全社会所有人的整体富裕。所谓的共同富裕,最终呈现为“国民的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
  综合以上两方面,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围绕社会主义本质,将共同富裕体系化地归纳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四方面。“共同富裕”理念,突出强调实现社会平衡之物质基础的重要性,反对将社会平衡与低水平的“平均主义”挂钩,代表了一种高水平的共富观。
  党的十九大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并作出了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的判断,将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作为未来国家的工作重心。显然,对于社会平衡的追求被进一步强调,“共同富裕”的平衡、充分的侧面受到了高度重视。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实现共同富裕还有明确的时间表,要求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之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
  执政党的共同富裕理念,充分体现在了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中。自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至2004年宪法部分修改,现行宪法所呈现的共同富裕理念更为侧重于“富裕”维度的内涵。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变迁中。1982年宪法规定了个体经济与市场调节。从1988年宪法第1条修正案开始,规定私营经济,并不断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明确了它们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与作用。其规范目标就在于解放生产力,创造社会平衡的物质基础。1993年修宪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彻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经济主导的基本经济体制,使市场成为我国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与方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以至决定作用。在1999年宪法修改中,又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将分配制度修改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所有制、资源配置方式和分配制度上的宪法修改,突出体现了“富裕”维度。
  经过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以空前提高,综合国力有了巨大飞跃,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日益成熟。但与此同时,贫富分化甚至阶层固化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富二代”“穷二代”“房奴”“内卷”“鸡娃”等热词的出现与传播,也反映出了财富等资源的不平衡状况。在此背景下,社会平衡、共同富裕的理念,又有了新的政治理论表达。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新发展理念,提出以“共享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他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表述,共享发展理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根据上述的“共享”理念,可以认为共同富裕的目标有逐渐从“富裕”维度向“共同”维度回调的趋势,公平、包容、责任、扶助弱者将被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上。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32条修正案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而“共享”正是新发展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修改后的宪法序言的第7自然段设定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国家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样构成国家目标的内涵,体现着社会平衡和共同富裕的共享理念由此也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基础。
  
  四
  社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具有基本原则的规范地位,其规范目标在于通过促进社会平衡、共同富裕,以实现有尊严的人类生活。在政治上,共享的实现路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社会平衡所要求的民主,一定是最为广泛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特别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被充分代表和表达,社会财富的分配才可能有效覆盖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依归,保证社会的财富创造能力。为达成此“富裕”目标,必须强调“对个体所享有的营业自由与财产权之保护”;另一方面,则要求“兼顾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建立有效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降低市场失灵带来的风险,促进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的实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与社会平衡的目的性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衔接的平衡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也是追求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
  宪法社会主义原则以社会平衡、共同富裕为内核,必然要求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调整。在社会保障法层面,应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使其得享有与他人相当的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水准为基本理念。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构成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宪法基础。国家公权力在追求社会平衡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下,被赋予向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给付,并建构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在财税法上,国家要承担更多的扶助社会弱者的责任,其在财政上的负担必然有赖于税收。量能课税原则要求在考量个人经济能力的前提下,通过纳税资助国家社会任务的实现。税法所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功能以及财政法上的区域平衡,都是社会平衡理念的体现;即使在强调私人自治、所有权保障的民法领域,在社会平衡、扶助弱者的理念下,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许多传统上属于个人自我维护、自我发展的领域,包括个人健康的保障(例如计划免疫、医疗保险)、良好生活环境的维持、儿童与母亲的保护、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保障、良好劳动条件的保障等等,都有从社会平衡角度重新考量的必要。例如,为了保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承租人的生存条件,通过住房租赁管制措施对出租人的合同自由作出限制。在民法体系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护,毕竟在张扬个人自由的条件下,社会中的弱者的人格更可能受到损害。民法人格权的勃兴,与社会平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在强调社会平衡、共同富裕理念的同时,应当做好其与宪法保障的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共享发展是个逐步的过程,并且“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有关领导同志也多次强调:“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更不是均贫富、杀富济贫。”社会平衡的理念,必须与自由、人权、民主、市场等价值和机制形成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财产权保障、竞争机制、企业家精神和市场自由为基础。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和财富创造能力,是扶助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实现社会平衡的基础。走向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平衡,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在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下,我国也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协调“富裕”与“共同”、自由与平等、市场与社会的现代化道路。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