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专题报道之五

推进共同富裕的法治机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要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为此,在“十四五”期间及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历史背景下,推进共同富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引领。我们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共同富裕的观念理念发展变化与我们法治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历史,探寻其中存在的规律,这对于我们建立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法治的机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也就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当时共同富裕的概念已经提出来了。早在1953年12月《关于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决定》中就提出,要使农民能够逐步地完全摆脱贫困的状态,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955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一文当中,进一步提出了共同富裕的理念,他指出,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但后来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经济停滞不前,实际上形成了长期的普遍贫穷的状况。
  进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提出了关于共同富裕的新的理念,法治建设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形成了共同富裕的新理论。他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关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条件和路径,他提出了发展市场经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等等。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的时候,就表达了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看法。他说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带动其他的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他说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就是为了达到共同的富裕,所以我们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
  在这个思想的指引下,党的十三大的报告提出,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到基础作用,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同时,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强调,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的内容。应该说,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共同富裕的新理论,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这些理论政策,后来也上升为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正式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同时宪法中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以及2004年通过的第二十一条修正案,都把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有了这样的宪法依据,后来我们根据宪法,形成了以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为主要部门法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执法和司法的制度。先富带动后富的这样一个共同富裕的路径,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从改革开放新时期,共同富裕的理论、政策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也就是说法治应该也可以为推动共同富裕发挥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在很多场合,在论及共同富裕的时候强调,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更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的时候,习近平同志就强调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2021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的重大责任。这些讲话精神也以党的政治文件的形式得以确认。
  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里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是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重大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共同富裕。习近平同志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一文中,完整地凝练了新时代的共同富裕的新理念。他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应该说,新时代共同富裕的理念的内涵包括:从主体方面来说,新时代的共同富裕是全民共富,不是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两极分化,这不叫共同富裕。就内容来说,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不是社会某一方面的高速发展,而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全面的、综合的发展,发展的成果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层面的需要,也要满足人民群众享有政治权利、享受文化产品和服务等精神层面的需要。就共同富裕的状态来说,共同富裕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不是均等富裕、同等富裕,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达到富裕的生活水平,但是富裕的程度依然还有差别,只是将富裕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就共同富裕的过程来说,也是要分阶段实现共同富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我们消除了绝对贫困,相对贫困问题仍然将长期存在,只要相对贫困的问题存在,共同富裕的目标就没有完全实现。可以说,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新时代的共同富裕这样的新理念,实际上是一个全面共同富裕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
  在新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法理基础,应当是坚持人民至上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习近平同志关于共同富裕的一系列论述以及党中央相关政治文件中关于共同富裕的表述,都是基于人民至上的新发展理念。这是十八大以来关于共同富裕的法理新表述,这样一些理念和政策也体现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2018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就把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的序言,应该说,新发展理念成为以宪法确定的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大家都知道,新发展理念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共享发展就是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发展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要共享就应该共建,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惠及民众,最大限度地激发民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关于新发展理念的这些论述,表明一方面我们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上,要保障人人享有参与权、民主监督权,要保障机会发展的公平性和资源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人人都要参与到财富的创造中,不能搭便车,不能坐直升机,如果我们坐吃山空、寅吃卯粮,给子孙后代留下了沉重的债务包袱,这个在不同辈分的代际之间来讲也是非正义的,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
  可以说,我们国家新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与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法治中国而奋斗的过程,是同行同向、同频共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这样一个背景下,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推进共同富裕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任务之中。具体来说,我认为,我们应当把依法推进共同富裕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的规划体系之中。应当按照宪法和法治的精神来推进形成比较完备的推进共同富裕的法律和规范体系。特别是,我们要防止制定一些违反宪法精神、违反民法典、侵犯公民财产权、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搞平均主义的一些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在性质上是违背宪法法律精神的,是恶法也是坏法。同时,在法治的实施体系当中,应当致力于营造推进共同富裕的执法和司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强对执法司法的监督。全社会也要树立维护民法典的意识,坚决反对那种杀富济贫的错误观念,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说,我们要建立推进共同富裕的良法善治的法治机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理性的、认真的探索和实践的检验。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