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专题报道之四

共同富裕引领现代法治深刻变革

  在法律文明发展史上,富裕与法治(法制)的关系,既是崭新课题,也是古老课题。说其是古老课题,是因为贫富与法制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国传统政法话语的主题。古代政治家、思想家认识到,百姓贫富是影响法律秩序和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百姓富足才能知礼守法,民不聊生必然揭竿而起。管仲指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唐太宗李世民认识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因此,他提醒自己:“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耶?”白居易通过正反两方面比较来分析,成康、文景、贞观之时囹圄空虚、刑罚不用,是因为天下富寿、海内殷实、人知耻格,而桀纣及秦之时奸宄并兴、群盗满山、赭衣塞路,是因为横征暴敛、万姓穷苦、有怨无耻。他得出结论:“衣食不充,冻馁并至,虽皋陶为士,不能止奸宄而去盗贼也。”明太祖朱元璋亦强调:“今天下有司能用心于赋役,使民不至于劳困,则民岂有不足,田野岂有不安,争讼岂有不息,官吏岂有不清?”因此,古代开明的统治阶层着力解决百姓生计问题,使百姓丰衣足食,进而养廉知耻、遵礼守法,进而实现天下太平、天下大治的局面。
  另一方面,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又认识到良法在激发百姓的财富创造力上的重要作用,形成了通过变法而达至富民强国的政法传统。史书记载,先秦时代,“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宋代改革家王安石,认识到要运用法律手段“去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以新法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于是,他主持制订了诸如农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输、市易、免行钱等一系列新法。这说明,古代先贤深刻认识到法律在安民富民上的重要作用。
  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之所以说是崭新课题,就在于富裕前面加了“共同”二字,刀制意义上的“法制”变成了水治意义的“法治”,因此前后两方面的内涵和标准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以往所考量的富裕只关注社会成员的财富总量,而共同富裕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财富均量。因此,一个财富很充裕的社会,并不一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而有可能是贫富悬殊的社会。
  对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的讨论,至少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个维度,共同富裕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法治是运行成本很高的治理模式。从国家的方面来说,需要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投入巨额人力财力资源支撑立法、执法、司法系统高效运行。从社会的方面来说,无论是法定权利的行使还是法定义务的履行,需要社会成员支付经济成本。权利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付费的午餐。权利享有和行使的成本,要么由政府承担,要么由私人承担。不实现经济发展,不实现共同富裕,法治所追求的权利平等理想就很难落地。很多国家的法治实践表明,在那些需要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权利享有和行使上,富人和穷人之间是难以实现平等的。拥有财务自由的人才有更多的机会,去享有法律清单上的自由。只有实现共同富裕,权利享有上的真正平等才有可能。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可能有法治。
  第二个维度,现代法治在促进共同富裕上的作用。法治能否在促进共同富裕上发力助力以及以什么样的恰当方式发力助力,这不是一个简单问题,而是对法治的严峻挑战。法治本来擅长于处理形式正义、程序正义问题,它对实质正义的促进必须以遵循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为前提。从正义话语框架看,共同富裕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质正义,而是涉及经济社会结构重构的最强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无论是在传统的等级社会中,还是在现代的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下,两极分化恰恰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结果。共同富裕就是要改变这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只有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这种化不能为可能的胆识魄力。
  在法治助力共同富裕的讨论中,现在比较流行的分析框架是三次分配理论。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通常来说,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重在激发社会成员创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让一切财富源泉都充分涌流;二次分配由政府主导,重在实现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纠正一次分配的马太效应;三次分配由社会主导,重在发挥好社会公益慈善机制作用,让全社会共同享有社会财富。在这三次分配中,法治的角色不可或缺,担负着确立和维护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命。民商法是调整市场主体的自愿、平等、互惠的交易活动的法律部门,为初次分配正义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经济法是调整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的法律部门,为二次分配正义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法是调整各类主体对贫困、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或救助的行为的法律部门,为三次分配正义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应当说,在应对现有的三次分配正义需要上,现代法治提供了相当充足的法律工具箱。
  共同富裕对法治建设的挑战,不是来自三次分配正义的挑战。实际上,三次分配正义并不是共同富裕的全部,它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比如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但不可抹平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在传统社会中,很多人之所以处于低收入阶层,是因为许多个人努力之外的先天性、结构性、制度性的不公平因素所导致的,诸如家庭出身、性别、相貌、身份、财产、民族等因素。即使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中,给他们照顾性地分一点蛋糕,也只能让保证他们过上体面生活,而无法向上流动到高收入阶层。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最终是给那些因先天性或结构性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劣势群体创造向上流动的畅通渠道和机会,也就是给他们改变如果法律不出手他们凭自己一己之力就无法改变的命运的机会,这是超出三次分配正义的更高的正义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由此可见,共同富裕不只是一个经济概念,还是一个贯穿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统领性概念。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必然是创新完善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基础性制度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是构建起保障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的法律制度体系,给那些自然和社会禀赋千差万别的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资源获取、机会分享、风险分担、职场进入、职位升迁等条件,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的机会。不过,现代法治关于经济社会各领域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的法律制度少而又少,主要体现在教育、就业、劳动保障等领域的法律中。而且,相关法律规定又多为弹性、柔性、政策性条款,制度操作力、刚性约束力、司法救济力不强。这表明,现代法治为解决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特别是起点公平问题提供的有效法律工具相当稀缺。这需要我们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逐步打造出一个充足而有效的法律工具箱,加快构建一个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系统完备的共同富裕法律体系。从世界法律文明史上来看,这将是法律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
  总之,现代法治要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实质正义理想,必然要首先进行脱胎换骨的创新,发展出一套前所未有的法律工具箱。因此,中华民族走向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进程,必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持续进行自我变革、自我创新的过程,也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更多原创性贡献的过程。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