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与法治建设》专题报道之三

加强新时代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追求。把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重要目标,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开拓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贡献,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任务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我们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建设共同富裕社会,实现人民共同富裕,不仅是一个经济学、社会学领域的基本问题,也是一个法学、政治学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不仅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应当实现的重大目标和任务。
  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意义上,共同富裕是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人民是共同富裕的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共同富裕始终坚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共同富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体人民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始终是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创造者、维护者、分配者和享有者,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全面调动人民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切实保证人民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主宰自己的前途和命运。
  保护人民权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我国宪法和法律规范目前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共同富裕”这一词语,但我国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我国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保障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人民幸福的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主权原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贯彻了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精神,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提供了根本政治基础和法治保障。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平等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本质特征、基本功能、根本目的等,都以制度化、法治化方式集中体现了人民幸福和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促进共同富裕,两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两者在主体上是同一的,都是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两者在任务上是共同的,都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整体布局,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保证和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行稳致远;两者在实现方式上是殊途同归的,都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维护人民利益,增加人民福祉,保障人民权利,使全体中国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人民利益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人民幸福、人民权利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尊重保障人权、维护人民幸福安康、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推进人民共同富裕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
  当前,我们对于新起点上人民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主要还表现为各种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划。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我们所处的“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必须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定不移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尤其是国家“十四五”规划从多个方面对促进人民共同富裕作出明确部署。“规划”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到2035年要实现“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持续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实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计划,更加积极有为地促进共同富裕;制定和实施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自觉主动缩小地区、城乡和收入差距,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等等。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浙江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根本遵循。“意见”明确提出,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紧扣推动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支持浙江创造性贯彻“八八战略”,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先行示范,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着力激发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浙江示范。
  上述这些安排,具有规划和政策的引领性、原则性和先行先试等优势和特点,但缺乏具体性、规范性、明确性和强制力,应当在探索实践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推进共同富裕政策部署的制度化、法律化,用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重大决策的有效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由于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配置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方面,更具有规范性、明确性和一体遵行的权威性。因此,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我们党共同富裕的政策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共同富裕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领导人民共同富裕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共同富裕政策。
  
  切实加强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
  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职责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方略,法治是保障和促进人民共同富裕的基本方式。
  一要加强党对共同富裕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实现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也是我们党百年来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促进人民共同富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意见”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共同富裕法治建设的性质和正确方向,把促进共同富裕纳入法治轨道予以有力推进,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复杂变化和重大风险挑战中形成统一意志、汇聚实现共同富裕的磅礴力量。
  二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法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实现共同富裕的方方面面,都与国家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密切相关,都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加以规范、保障和促进。我们要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要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要实施好外商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完善公平竞争环境。”应当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把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全面纳入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用良法善治促进和保障共同富裕充分实现。
  三要完善法律体系,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良法前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还是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直接或间接关涉人民福祉、人民权益、人民共同富裕,都直接或间接为共同富裕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根据“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原则,促进共同富裕的有关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才能实施。应当贯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以法治引领、促进和保障改革的精神,根据共同富裕的新目标新要求,全面梳理现行法律体系,通过立改废释等方式,及时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努力把共同富裕从政策规定转化为法律规范,成为国家意志。为了切实加强建设共同富裕社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应当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富裕促进法》,把法治保障和促进人民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基本要求、责任主体、实施方法、保障举措、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用专门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为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最直接的有力法治保障。
  四要加强法治实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法治的权威在于实施,法治的生命也在于实施。强化宪法和法治实施,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和促进人民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在宏观层面,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社会主义国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尤其要扎实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一规划、两纲要”,从顶层制度设计上规划了新起点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施工图、路线图,是实现共同富裕整体性、系统化、法治化的全面保障。在中观层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切实把法治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尤其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人民共同富裕,初次分配主要靠市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以市场化为价值导向的现代法治经济建设,强化产权和人权法治保护,构建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再分配主要靠政府,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以公平高效为价值导向的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公平正义的法治分配体系和高效权威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更好发挥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作用;三次分配主要靠社会,现阶段主要是依靠慈善,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以和谐博爱为价值导向的法治社会建设,一方面要深化慈善法治建设,更好保障和推进慈善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另一方面要推进我国社会法体系的健全和发展,使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红十字会法、捐赠法等现行社会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共同富裕中社会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新征程上,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用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宪法和法治实施,促进和保障人民共同富裕的不断发展、全面实现。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