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逗狗被咬成十级伤残,谁担责?

  2019年8月,王丽丽(化名)在某商场遛狗时,遇到了同样在遛狗的黄玉(化名)。王丽丽看到黄玉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十分可爱,便上前与狗狗玩耍。
  此时,狗狗一直发出呜呜呜的低声吼叫,但是王丽丽没有注意狗狗的奇怪反应,仍继续对其进行抚摸。突然,该犬将王丽丽扑倒并咬伤,黄玉立刻将王丽丽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王丽丽“头部面部多处受伤、鼻部多处擦伤、左侧鼻翼断裂伤等”。经鉴定,王丽丽面部后遗瘢痕现状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王丽丽认为黄玉应当对此事担责,并多次向黄玉要求赔偿。但黄玉却不认同,她表示王丽丽作为成年人且同为养狗人士,对宠物犬的脾性及应激反应应有所了解和判断,但其不仅未能审慎对待,还不听提醒,纠缠多时并俯身搂抱当时正坐立的宠物犬,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此外,事情发生后,黄玉提出基于同情心,已经带王丽丽就医并后续多次陪同王丽丽复诊、探望并垫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已履行应承担的责任。
  那么,女子逗狗被咬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担?
  
  律师点评: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犬只伤人的情况频频发生。而许多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吠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激化了矛盾、污染了环境。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黄玉持有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类免疫证。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按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应到户外活动。黄玉违反该管理规定,且事发时未按管理规定对犬只佩束犬链并牵领,导致该犬只扑咬王丽丽致其受伤,应认定黄玉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王丽丽不顾危险去挑逗黄玉的大型宠物犬,且在该犬只已发出低吼声后继续对其进行抚摸,存在自身故意。所以,王丽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行承担包含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中的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