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翻越商场电梯扶手摔伤致残, 责任由谁承担?

  2020年6月的一天,张欣欣(化名)与男友在某商场共进晚餐,席间饮用约一斤威士忌酒。餐后两人从三楼乘坐扶梯下楼时,张欣欣的手提包掉落在了电梯外的钢架上。
  随后,张欣欣逆行回到三楼电梯入口,试图翻越电梯护栏取包。她一条腿跨过电梯扶手,坐在扶手上随着电梯向下滑行。不料,下行中她跌落至电梯外侧的防护网上,然后再次跌落至一楼地面。
  摔伤后,旁边顾客赶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商场保安立即赶到并报警。张欣欣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约14万元,鉴定机构鉴定为双侧肋骨九级伤残,左髋关节十级伤残。
  2021年3月23日,张欣欣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商场索赔。她认为商场未依法使用、管理电梯,也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商场表示,该电梯符合安全标准,且已标明正确使用方法。其次,张欣欣摔伤是在醉酒状态下,无视自身安危翻越扶梯造成的。而且商场专门在电梯入口处设置了安全护栏,已充分履行应为可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张欣欣摔伤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商场乘坐电梯摔伤,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顾客自身还是商场经营者?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涉手扶电梯的报建、保养和运行均无异常,手扶电梯侧面也有高度足以保障使用者安全的护栏,在顾客正常使用电梯的情况下,不可能掉落到护栏外受伤,商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欣欣受伤,系其饮酒后在商场行走时自行翻越电梯所致,商场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至于张欣欣认为商场工作人员没有阻止其跨越电梯的过错主张,律师认为,根据客观现实情况,商场不可能为每位顾客都配备专门管理员,随时发现并制止顾客的危险行为。事发时,张欣欣突然故意翻越电梯并掉落受伤,是商场工作人员事先无法预料也无从预防的,张欣欣以此要求商场赔偿,于法无据。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护身符”。但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边界的,顾客在经营场所并非可以“为所欲为”。只有经营者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顾客因此过错遭受损害的,经营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