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茶叶没标签,能要十倍赔偿吗?

  王博(化名)因馈赠亲友需要,在永安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0盒“信阳毛尖”,总价值6880元。收到货后,王博发现该茶叶包装盒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净含量等重要信息。
  因认为自己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其找到永安公司理论,要求永安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价款的赔偿。然而,永安公司却表示,茶叶不是假货,不能把没有标识的产品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拒绝十倍赔偿。
  那么,永安公司销售的茶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博是否可以要求永安公司十倍赔偿?
  
  律师点评:
  商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王博买到的茶叶包装上并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具备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的标签内容,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标签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永安公司作为茶叶的销售者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永安公司作为网店经营者,在购进茶叶时负有对货品进行检查、验货的义务,永安公司在茶叶包装缺少标签信息的情况下仍将其出售给王博,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王博可以要求永安公司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