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中国“入世”20年》系列报道之八

加入WTO,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时光荏苒,自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已经整整20年了。实践证明,“入世”不仅对于中国是一件大事,更是国际经贸领域的一件大事。20年后,中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地位空前提高,中国入世可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法律制度规范的是成员方政府的贸易、投资等经济领域政策和行为,但其影响远不只限于经济领域,对成员方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都会产生全方位的影响。
  20年前,由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尚不发达,加入WTO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挑战。今天,中国改革、开放以及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进步证明,中国已克服“入世”带来的巨大挑战,不仅如此,通过履行WTO义务,中国将“入世”成功转化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推动力:
  第一,加快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从1999年开始,中国遵照WTO规则和所作的承诺,系统全面地清理了经济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从1999年年底到2005年年底,中央政府制定、修改、废止了2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中国“入世”后,对于《对外贸易法》以及货物贸易、外商投资、服务贸易三大领域开展的重大法律调整和变革为中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WTO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经济改革开始后,尤其是在“入世”前及“入世”后的几年,中国努力地改革自身的制度和法律结构,目的是与其处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主要成员角色相符。贸易政策制定的制度结构已经几经变化:包括中国国务院的改组,政策解释的行政权威,重要贸易政策的制定机构如商务部。不同机构间的协调性也提高了,以保证更好地实现贸易相关政策的目标以及在政策制定及实行方面变得更透明。此外,中国对立法进行了审查并修改、颁布了相当数量的与WTO成员资格相关的新法律。”
  第二,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进步。“入世”前后,为了改变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局面,中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多项司法解释。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WTO专家组在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有关措施案裁决中提出的建议,修改了《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使其与TRIPs规定相符,这是WTO直接推动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最为典型的例证。20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均取得巨大进步,内容之丰富、规则之先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令世人瞩目,“入世”无疑是取得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第三,对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产生重要影响。透明度原则是WTO体制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入世后,为了履行透明度义务,我国采取了大量的立法、行政措施,真正实现了经济政策制定、立法、决策的公开、透明。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公开、透明成为国内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建立法治政府是我国制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这本身并非WTO使然,但加入WTO对于我国实现这一目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原中国政府“复关”谈判代表团团长谷永江副部长回忆中国入世历程时专门指出:“坦率地讲,公正、公开、透明这些概念进入我们的工作理念完全是从我国‘复关’、‘入世’谈判开始的。”可见,WTO透明度法律原则对于我国政府以及官员转变固有观念、改变管理方式在很大意义上具有启蒙作用,促进了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
  第四,促进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为实现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实施,WTO将司法审查规定为成员方国内法律救济的必备方式,建立并执行司法审查制度是成员方的一项国际条约义务。“入世”前后,中国政府对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作出修订,将原来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关事项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例如,200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权和宣告无效均由人民法院终审,2001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删除了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废除了约20个与WTO协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新司法解释,所有这些举措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内涵上更加丰富、在外延上得以拓展。
  第五,扩大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影响并提升了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加入WTO以后,中国不仅成为WTO规则的执行者,而且也是WTO规则的制定者、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积极参与者。“入世”20年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实践——无论是主动发起申诉还是被动应诉,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国内对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机构的传统观念,提升了国际法在中国的认知度,引发我国社会各界对国际法的广泛关注。“入世”20年来,中国在WTO、IMF(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性、地区性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已今非昔比,这是中国成功入世带来的巨大辐射效应,中国参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实践所积累的经验,为中国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进一步提升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六,丰富了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体系。“入世”前后,中国国内掀起的WTO研究热潮不仅为中国“入世”工作以及“入世”后的法律实践做了充分的思想理论准备,而且极大地拓展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广度。为了加强中国对WTO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国法学会在“入世”前的2001年8月成立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汇集了众多国内的国际法著名学者,北京、上海等城市相继成立专门的WTO事务研究中心,国内著名高校也成立了WTO研究院、研究所等专门研究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600多所法学院中,有近300所开设了专门的WTO课程,培养WTO专业硕士生、博士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教学、培养WTO人才的教育体系,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入世带来的丰硕成果。
  总之,“入世”20年来,中国积极履行WTO义务,采取重大改革措施和法律行动,践行了自己的庄严承诺。与此同时,这些重大改革措施和法律行动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成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推动力。
  中国“入世”20周年之际,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WTO及其代表的国际贸易法律体制正面临空前危机,国际社会对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急迫性已形成共识。在推动WTO改革方面,中国应遵循三项原则:坚持和维护WTO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维护WTO的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根本宗旨及为实现这一宗旨而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是WTO改革应有之义;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原则,WTO改革应坚持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在改革过程中损害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而且还应当通过修订相关协定规则予以强化,改变WTO现有涵盖协定中涉及发展中国家权益的条款大都属于“软法”的局面;坚持发扬民主和提高权威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协商一致”总的原则不能动摇,这是WTO民主化的体现,也是WTO合法性的基础。同时,WTO必须提高管理的权威与效率,以适应其由“契约性”组织向现代化的全球贸易治理组织的转变。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捍卫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主义是中国肩负的大国责任和重大使命,中国应当本着捍卫多边主义、追求各方共赢的方针,寻求与WTO成员方达成改革方案,推动WTO尽快摆脱生存危机,使之适应21世纪的新发展新变化,继续成为多边主义和全球经济治理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