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门口加装鞋柜和窗户,被邻居告了!是否要拆?

  陈星(化名)与范伟(化名)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的邻居,陈星是中间户,范伟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伟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范伟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星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不封闭),两边设有护栏。范伟的改装行为引起了陈星的不满,他找小区物业投诉道:“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影响到了中间户的通风采光,必须得拆。”

  对于陈星的投诉,范伟则是充耳不闻,不愿将花了时间和精力搭建的鞋柜拆除。物业最终调解不成,于是陈星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伟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请问,陈星有权要求范伟拆除鞋柜吗?


  律师点评:

  连廊属共有部分

  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星及范伟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行使共有权应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范伟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伟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星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对陈星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因此,陈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伟予以拆除。范伟应当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