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猫抓伤,小区物业有责任吗?

  刘金花(化名)今年65岁,退休后跟老伴儿居住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小区里常有流浪猫出没,刘金花常看到邻居张乔乔(化名)和其他小区居民偷喂流浪猫。今年6月,刘金花和老伴儿刚出屋准备散步,就在楼栋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随后,她立即前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29.5元。

  事后,刘金花很恼火,她认为正是张乔乔投喂流浪猫,才使它们聚集在单元门口。而且小区物业对流浪猫从未清理,致使产生流浪猫伤人事件。因此,她要求张乔乔和物业予以赔偿。

  张乔乔则认为,她只是看到小区里的流浪猫很可怜,出于怜悯之心偶尔投喂,对流浪猫不构成饲养和管理关系,对小区的流浪猫聚集更没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表示,他们曾在小区内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因此,他们不同意赔偿。

  请问,刘金花被流浪猫抓伤,投喂者和物业有责任吗?


  律师点评:

  物业公司赔偿 投喂者无须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本案是小区内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而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是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关于刘金花提出张乔乔系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张乔乔予以否认,刘金花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张乔乔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故该请求是不合理的。

  而物业公司作为刘金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预料的行为,即存在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故应当认定物业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

  刘金花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物业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了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