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石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担?

  2021年5月25日,刘力(化名)正在自家果园灌溉果树,为了固定长达十数米的软水管,他找来大石头放在路边水管两侧。天有不测风云,此时恰巧14岁的宋颂(化名)驾驶电动车载母亲李华(化名)回家,经过果园时,不慎撞在刘力放置在路边的石头上。

  当时,李华被甩了出去,然后重重地摔倒在地。后李华住院治疗19天,产生医疗费(个人支出部分)6687.33元。经鉴定,李华构成十级伤残。

  刘力很无奈,只是为了固定水管,万万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另查明,事发道路属于乡村公路,隶属山东省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管理。

  请问,路边石致人损害,责任到底谁来担?


  律师点评: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力在公共道路上为灌溉果园摆放石头,妨碍通行,造成安全隐患,致使李华摔倒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其摆放石头占道与李华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乡村公路。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西政发〔2010〕1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他人在该路段摆放石头,且在夜间未设指示灯标识,存在安全隐患,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对该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李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宋颂未满16周岁,却还让其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根据其各方的过错程度,予以被害人赔偿。

  律师提醒,当天旱无雨时,农民灌溉土地,跨公路放置石块保护水管是多数农民的习惯做法,但公共道路是用来通行的,不管在公路上实施何种行为,应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设置警示标识。此外,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巡查管理职责,积极作为,及时清除或排除隐患,以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