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检察监督的浙江探索

-- ——贾宇谈如何加强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
  信息社会,数据是至关重要的治理资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落实、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都离不开大数据。浙江是数字经济先发省份和互联网产业高地,数字化建设具有先行优势。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检察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区位优势,不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以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作为攻坚方向,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数据互联、共享平台,从海量的数据中碰撞、比对、分析发现有价值的监督线索,探索出了“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大数据检察监督路径,走出了一条“以数字检察为牵引,以类案监督为核心,以促进社会治理为目标”的创新发展之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赴浙江调研时,高度肯定浙江大数据检察监督的经验成效,认为“这无异于执法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数字革命”。
  今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浙江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中央《意见》要求,把数字化改革作为加快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示范省份的关键抓手,系统重塑新时代法律监督模式,努力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浙江经验。
  近日,本社记者专访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请他谈谈浙江检察机关如何大胆探索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从个别解决到普遍整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工作在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问题导向:大数据赋能深挖监督线索
  记者:浙江检察机关是在全国率先探索数字检察之路、推进大数据检察监督工作的,有力证明了大数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那么,当时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和考虑呢?
  贾宇:当前,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已深刻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需求。浙江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最高检“智慧检务”和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率先探索推进大数据检察监督工作,主要源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源于对当前刑事犯罪趋势变化的判断。近年来,社会严重暴力犯罪逐年下降,新型犯罪大幅上升,犯罪手段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如“套路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花样版权恶意抢注登记等,不法分子以组织化、专业化形式出现,借民商事活动设立圈套,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时难以辨别,存在公安机关拿捏不准不予立案的情形,而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又通常依据其证据优势作出裁判,进了圈套的群众往往告状无门,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更冲击了侦查、检察和审判制度,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权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如何更加有力实现提质增效,在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成为摆在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二是源于对当前检察事业转型发展的思考。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有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面对数量庞大的民商事裁判和行政执法,以人力为主的传统监督模式已很难适应新发展阶段党和人民对法治的新要求,也无法引领处于转型发展“深水区”的检察工作在更高水平实现质的跨越,必须要通过数字化重塑监督模式,增强监督能力。
  三是源于对当前法律监督瓶颈的认识。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手段不足,一直是制约法律监督工作成效的瓶颈问题。以对侦查活动监督为例,如公安机关刑拘下行案件信息。又如法院的执行信息,在数据信息共享不畅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无法深入,成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的短板弱项。法律监督手段亟须发展创新,实现“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撬动作用。
  记者:针对您所说的这些问题,面对人民群众新的更高司法需求,法律监督办案是如何从移送案件、纸质案卷中,大海捞针觅得监督线索,到以大数据赋能获取线索的?
  贾宇:过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诉讼程序之中和当事人举报申诉,总体属于“别人送什么检察办什么”,线索非常有限,监督总体处于被动状态。近年来,在政法各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直探索从省级层面畅通信息共享渠道。2019年7月,浙江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在打通信息壁垒、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强化法律监督刚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政法领域的整体智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浙江大数据检察监督平台除了支持查询检察机关全部自有数据外,还接入了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政法数据中心及省大数据局公共数据平台等,为立足应用场景调用数据、筛查线索奠定良好基础。
  比如,丽水市松阳县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中发现,阿里司法拍卖平台被执行标的物存在违规问题的个案线索,通过分析研判,自主研发网络司法拍卖智能审查系统,对近三年来共10030件司法网拍案件进行大数据筛查,梳理发现了税费负担异常等3大类18项问题,精准锁定全市3000余件民事执行案件存在程序违规,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切入,打造司法网拍监督治理“一件事”多跨协同场景应用,促进了对司法网拍领域前端预防、中端监督、末端打击的全领域监督治理。
  2020年,义乌市检察院根据义乌商贸市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运用大数据开展知识产权犯罪类案监督,从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104件案件中,将公安办案数据,与通知立案或不立案、立案后长期未移送、未给市场监管局反馈的案件分别比对,发现“应当移未移送”“立案未通知”“久侦未结”等5大类问题61条,向有关部门发出了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同时,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信息与办案数据、裁判文书等进行碰撞,成功对一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立案监督,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提供了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这两个案例的数据,均来自我们检察现阶段已有或从行政部门比较容易获取的数据,这样的数据还有很多,从中还有很多问题可以挖掘。为此,我们在省检察院建立了“数字检察指挥中心”,统一研判收集数字监督线索,部署开展数字监督集中专项行动。所以,充分挖掘利用好现有的和可以调集到的数据,把已有的数据挖深、用尽,就能获得更多监督线索。
  
  靶向发力: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
  记者 :有了智慧监督系统和大数据,是不是就能批量办案,实现类案监督了?
  贾宇:我们不能把大数据检察监督软件当成万能的工具,其推送的只是异常案件线索,不等于直接的监督线索,它的作用主要是将海量数据通过碰撞筛选,把99%的正常数据排除了,而我们从1%的异常案件线索中再研判(如达到0.3%),最终变成可监督的案件。线索的侦查,要注重发挥“人”的作用,使大数据与人的分析研判充分结合,实现线索成案。
  比如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或仲裁,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文书,堂而皇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绍兴市检察机关针对浙江民间资本活跃、虚假诉讼频发等特点,自主研究开发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通过对法院海量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监督线索,形成了虚假诉讼精准监督的全国品牌。
  2018年6月,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发现,短短一年内,同一法院以彭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72件。通过系统进一步比对分析,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最终成功办理了彭某虚假诉讼案,并揭露出背后的涉黑犯罪。这一案件也被写入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同时,绍兴市检察机关还向全国各地移送涉黑恶“套路贷”等线索311批35300余条,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个罪名,成批涉黑恶犯罪和虚假诉讼得以发现、惩治。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运用“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裁判监督”的“五步式”虚假诉讼监督模式,“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人”与系统的联合,将民事检察监督从个别、偶发、被动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监督,实现了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双提升。
  记者:在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下,是如何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
  贾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过去通常以个案为主,通过案卷审查寻找监督线索,关注的是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对错。在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下,案源渠道被充分打开,法律监督不再局限于个案对错,而是通过类案监督,着力解决社会治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帮助解决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机关发现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并通过专项监督治理,有效预防更多案件的发生,形成了检察业务和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场景式监督”。2019年年底,嵊州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调查一处无证黑加油点过程中,发现涉案非标油硫含量超过国家限值标准183.4倍,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增值税抵账数据、企业国标用油数据、企业柴油车辆和特种设备备案数据,查实72家货车企业非法购买和违规使用非标油1.15万吨。检察机关从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三大领域同时切入,推动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非标油全域治理、全链条监管机制,有效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同时,还依托大数据检察监督平台,以监督模型库分发推动全省类型化问题的全覆盖监督,实现了省域范围内“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的监督规模效应。
  记者:近年来,在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下,浙江检察机关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特别是在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融合运用方面做了不少探索,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贾宇:近年来,为了改变原来刑事检察一枝独秀的状况,确保检察事业行稳致远,最高检提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最大限度激活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在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下,检察上下一体推进和“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趋势更加凸显,以体制机制重塑为法律监督增添了活力。比如,慈溪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涉黑恶案件过程中发现“套路贷”线索,运用数字化手段从刑事判决中筛查出可监督元素,精准锁定民事生效裁判77份,筛查线索83件,已被法院裁定再审75件,民事检察监督成案率达90.4%。该院进一步将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作证罪四类刑事案件办理权限变更至民事检察部门,有力构建了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时,我们依托省市县三级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还建立了监督线索统一归口管理督办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
  
  聚焦大局:以监督办案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记者: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更加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浙江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有哪些具体做法?
  贾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就是要聚焦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的薄弱地带、公共利益的弱项短板、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监督,切实办成一批案件、促进一域治理,使同类普遍性问题得到根治。以前检察机关通过延伸办案触角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社会治理效果,但由于多是个案,由此制发的检察建议在深度、广度和影响力上有局限性。在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下开展类案监督,深挖类案背后的制度性缺失漏洞,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领域建章立制,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就更好。
  近年来,浙江各级检察机关自主研究开发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智慧检察监督平台、财产刑执行一体化监督系统、社区矫正智慧检察系统以及“非羁码”“啄木鸟”“案件码”等一批叫得响的数字检察品牌,正在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有的被最高检推广应用。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智慧检察监督平台分别获评2019年、2020年全国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浙江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检察成果,发现50余个具有系统性、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并从机制建设角度促进社会治理。同时,还向全国检察机关移送了各类监督线索200余批2.7万余条,助力兄弟省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案件。
  比如,我们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车辆保险骗赔、违规领取养老金、欠薪、公租房违规转租和骗取国家各类补贴等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开展监督,人民群众的认可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车辆保险骗赔是国内外车辆保险行业均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绍兴检察机关根据部分保险公司骗保虚假诉讼的线索反映,通过对涉交通事故车损保险理赔诉讼的民事裁判文书及相关汽修厂的人员流、社保金缴纳信息流、资金流等进行全方位检索和大数据穿透,查实虚假保险理赔线索60余起,监督民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2件,立案侦查诈骗案5件27人,涉案金额逾1500万元,彻底打掉辖区内多个犯罪团伙,铲除了车险领域黑色产业链,为全国打击车险骗保提供了浙江经验。
  同时,聚焦部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依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国有财产流失,台州检察机关通过比对刑事生效判决和养老金发放数据,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办理案件475件,并推动有关部门建立涉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联合处置机制,办案成效多次获得中央、省委领导批示。嘉兴、衢州等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扩大监督对象范围,并探索向最低生活保障金、司法救助、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等领域拓展,有效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可以说,监督办案已经覆盖社会治理各个领域。
  
  深化探索:促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
  记者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目前,大数据检察监督体系建设的推进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贾宇 :我们通过大数据检察监督实现了“四个转变”——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单兵作战到系统融合,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以大数据检察监督助力社会治理已成为浙江检察机关上下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执法司法数据共享机制急需加强顶层设计。目前,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相关机制实质落地仍面临一定困难,主要原因在于顶层设计欠缺,安全管控实践缺乏经验,对数据开放的权限、范围、方式等还存在分歧。
  二是监督体系“场景化”建设不足。从实践来看,仍然存在大场景小切口规划不足,设计项目缺少可实施性等问题。此外,面对监督线索爆发式增长,一些线索得不到充分挖掘即流失或搁置。
  三是加快提高检察干警数字化能力素质。受制于专业、传统办案模式等影响,检察干警目前还普遍存在运用大数据监督办案不适应的问题,制约了整体效果。
  记者:中共中央印发的《意见》,突出强调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突出强调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从浙江检察机关这几年探索实践大数据检察监督的经验做法来看,完全契合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和发展方向。最后,请您谈谈浙江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推进大数据检察监督工作,更好地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贾宇: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示范省份,首先要在数字化检察上先行示范。浙江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中央《意见》要求,在最高检和浙江省委坚强领导下,以守好“红色根脉”、打造“重要窗口”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主动融入全省数字化改革大局,加快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以大数据助力敢于监督。聚焦执法司法信息共享这一掣肘法律监督的难题,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和浙江省委支持下,率先开展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改革试点,政法机关在实时、批量共享执法司法信息上先试先行,推进更加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同时,积极融入党委、政府、经济、社会等整体智治中的“一件事”多跨协同场景,推进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嵌入法律监督,拓展监督路径,提升监督质效。
  二是以大数据助力善于监督。以大数据赋能实现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助力法律监督质量、效率、效果提升。坚持“大平台构建与轻应用开发”相统筹,着力实现“一域突破、全省共享”,以“系统抓、抓系统”“领域抓、抓领域”的方式,引领大数据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推进。
  三是以大数据助力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抓紧培养能够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精于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数字检察人才。用好将政治建设融入业务的办案实绩的“大数据”,促进检察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取得更实效果。用好“三个规定”和廉洁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等大数据,促进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