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生女可否要求降低儿子抚养费?

  2020年6月初,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的黄馨(化名)收到了前夫张良(化名)发来的一条微信,大意是受疫情影响,他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又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
  原来,2018年9月,黄馨和张良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浩归黄馨抚养,张良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按黄馨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张良的收入以及黄馨家人没法照看小孩儿、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2019年张良再婚后不久,又生了一个女儿,并就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黄馨协商。黄馨和张良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小浩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黄馨和小浩居住,张良不会向黄馨讨要费用,等小浩小学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但张良此时却提出,要出租其中一间房间,用租金(2500元)冲抵抚养费,这让黄馨无法接受。
  协商不成,张良开始少付抚养费了。从2020年9月至11月,黄馨总共只收到了张良转来的3000元钱。二人再次协商。张良同意房间的租金用来抵扣抚养费,但仍称以现在的收入情况最多只能给3000元的抚养费。张良表示他已搬到了黄馨和小浩居住的小区附近,就是为了方便多照看孩子,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而黄馨认为,照顾、探视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而且张良搬来也是因为他的公司离得近,并没有因此多照看了孩子。
  请问,前夫再婚生女是否可以要求降低儿子抚养费?碰到一方称收入水平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影响,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首先,张良与黄馨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而且,从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张良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亦未超出张良的支付能力。
  其次,张良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小浩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元的同时,还承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否和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没有关联。故现张良以该理由要求降低曾经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缺乏依据。并且,本案中确实提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张良除口头所称,并未提供起码之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时已发生明显下降。故上述理由,亦无据可循,法院难以采信。
  所以,张良再婚生女要求降低儿子抚养费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