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航拍让人受惊,摔伤致残谁之责?

  无人机低空飞行进行航拍,摩托车手经过时受惊摔伤。事发后,组织者认为无人机未与摩托车相撞而拒绝赔偿。那么,无人机飞行有无交通规则?摩托车手受惊吓摔伤谁来担责呢?2021年6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给出了最终结论。
  
  低空飞行惊路人
  承德市隆化县某自然村是国家级贫困村。近年来,经过扶贫,村容村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宣传乡村新面貌,村委会专门请了摄影师进行航拍。
  2020年7月9日中午12时,烈日当空。无人机下降拍摄新建的村委会办公房,忽然有摩托车由西向东疾驰,在场工作人员高举双臂挥手示意,并大声吆喝:“小心飞机,赶快停车!”紧接着,“嘭”的一声,摩托车和骑车人摔倒在地。
  伴随着摩托车的“哒哒”声,骑车人发出阵阵痛苦的呻吟。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被摔倒在地的正是本村村民金凯,他已年近六旬。村委会人员立即拨打120将金凯送往医院。
  金凯住院期间,村委会李志主任前去看望。金凯就事发时的情景陈述道,当时,金凯听到吆喝声,猛吃一惊,抬头看见无人机闪烁着红外射线,扇片已剐蹭到其头盔,他慌忙紧急刹车,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我骑摩托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出过事故,这次意外,村委会要负全责!”金凯激动地叫喊着。李志说:“我当时不在现场,具体情况等调查清楚再说。”
  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有四人,李志召集他们仔细回忆事发前后经过。四人均表示,无人机超低空飞行不假,但决没有碰撞到金凯。航拍时间是晴朗的中午,金凯也不可能看到热成像仪闪烁着红外线。金凯摔伤完全是其采取制动措施不当所致。村委会通过调查发现,金凯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所骑行的摩托车系其刚刚购买的二手车,并且没有牌照。
  金凯住院治疗18天,其伤情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和右胫骨干粉碎性骨折,做了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术。出院后,李志带人上门慰问,并当面答复说:无人机航拍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发现金凯骑摩托车出现时,大声呼喊让其停车,尽到了对经过行人和车辆的提醒注意义务。考虑到事故发生在村委会组织航拍期间,李志表示,同意给以人道主义帮助五千元,但被金凯果断拒绝。
  使用无人机有交通管制法规吗?金凯让女儿金琳上网查询。金琳搜索到2016年9月21日民航局公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其中第五条第(九)项规定:“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第二十条对“人口稠密区”的解释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金琳说,这是民航局根据航空法制定的规范无人机的强制性规定。得知无人机有交通规则,金凯心里有了谱。
  
  各持己见论责任
  2021年1月,金凯将村委会告到了隆化县人民法院。他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鉴定差旅费、二次治疗费175279.88元。
  开庭审理期间,金凯提交了司法鉴定报告,损伤后果为十级伤残。金凯诉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是迄今为止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也是唯一的空中交通规则。村委会作为此次无人机飞行拍摄活动的组织者,违背行业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评估审查,擅自组织活动,在村庄旁及道路上空操作时,严重违反规程,没有设置安全警戒线及限行措施,直接导致正常通行的原告受伤。其过错显而易见,应承担完全责任。
  村委会辩称,原告金凯并非与无人机相撞发生事故,而是其自身对摩托车采取制动措施不当所致。村委会选择在中午进行航拍,正是考虑到在此时刻公路行人和车辆极少,而对拍摄区域“未予限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未予限行”成为过错,也与金凯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在场工作人员时刻注意公路动态,发现突然出现的加速行驶摩托车后,及时提醒对方注意空中飞行的无人机。如果在场人善意的提醒也属于过错,那么,该过错与金凯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行驶的过错相比效,金凯的过错程度显然更大,金凯的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也更强。鉴于金凯自身的过错程度,同时考虑其损害后果只是十级伤残,无人机拍摄和在场人的提醒目的均没有侵害金凯的意图等因素,村委会对于其合理损失至多应赔偿10%的份额。 
  针对村委会的答辩意见,金凯在法庭辩论环节时提出:“我的过错很轻微,与案件并无因果关系。”他主张,村委会未按行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操作无人机,与其受伤有着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现场工作人员的“提醒”是迟到的,提醒的时机也不妥当,而工作人员大声喊叫,更造成了正在骑行摩托车的人受到惊吓。当时无人机扇片已接触并剐蹭到自己的头盔,无人机“红外线射线”也肉眼可见。由此可知,无人机低空航拍属于极其危险活动和行为。至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问题,与发生事故并无因果关系,只是应受到行政处罚而已,并不能因此减轻村委会的过错。况且本案并非单纯交通事故,是因为空中交通行为造成,不能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金凯紧急刹车的行为,避免了直接与无人机完全相撞的发生,应该是减少损失和并降低了危险。
  
  过错赔偿占七成
  法庭查明,村委会门前就是公路,在无人机下降拍摄时,村委会未实施对拍摄现场公路两侧进行暂时限行等安全措施。且在金凯骑摩托车经过时,经村委会在场的四人之一吆喝提醒注意,金凯随即对摩托车采取制动后摔倒。
  庭审确定金凯发生的医疗费为28382.38元,对金凯外购药物等费用,因无正式发票也无医嘱、处方笺,没有认定。村委会对金凯的误工费损失27720元没有异议,予以支持。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酌情支持。伤残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0746.00元,鉴定费按照单据为2450元。法庭指出,金凯的伤残后果为十级伤残,此种损伤会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酌情支持5000元。同时,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958元。至于金凯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据此,金凯的各项损失取整数为106516.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组织人员用无人机拍摄村容村貌,因村委会门前即是公路,在无人机下降拍摄时,未实施对拍摄现场公路两侧进行暂时限行等安全措施。在原告骑摩托车经过时,经村委会在场的四人之一吆喝提醒原告注意,原告随即对摩托车采取制动后摔倒。被告方行为具有过错。另外,原告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经他人吆喝提醒注意时,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对造成自己摔伤的损害后果亦具有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村委会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过错程度较大,由此导致金凯受惊吓摔倒受伤,造成各项损失,村委会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1年5月9日,隆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村委会赔偿金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74561.00元。 
  一审宣判后,村委会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期间,金凯和村委会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庭对隆化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过公开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村委会组织人员用无人机拍摄村容村貌,在无人机下降拍摄时,未对拍摄现场公路两侧实施暂时限行等安全措施,且在金凯骑摩托车经过时,上诉人在场人员吆喝提醒被上诉人注意安全,突然情况的出现,导致被上诉人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后摔倒受伤。案涉事故的发生,村委会存在过错,因金凯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身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年6月15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