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的工作手机通话数据是个人隐私吗?

  小李就职于某网络公司。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年底,小李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该公司。
  谁知,过了不久,某网络公司以小李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李赔偿由他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
  所谓“飞单”,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所在公司完成,却将订单交由别的公司完成。
  为了证明小李存在“飞单”的行为,某网络公司拿出的证据,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该公司14万余元。
  小李要把该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我只是和朋友正常通话聊天,也没有聊及公司具体项目,公司未经允许远程监控,严重侵犯我的隐私权!”
  那么,员工工作手机通话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吗?
  

  律师点评:


  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用人单位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必须以合法为前提。用人单位不可以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的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虽然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并未告知小李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法院不会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给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