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钓鱼引发的人命官司

水库钓鱼 电线夺命

   灵宝市位于河南省西部。本文主人公李春辉生前就居住在距离该市三公里之外的焦村镇。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到水库边钓鱼逐渐成为当地村民比较流行的休闲运动之一。
   李春辉自从迷恋上钓鱼这一运动后,他总会忙里偷闲把此项运动当作一种休闲娱乐方式,而且乐此不彼。
   2014年6月14日上午,李春辉特意约上好友孙某,双双来到村口的一座小型水库边钓鱼。这座水库几年前由村民王玉峰承包后,主要以养鱼盈利。而当他发现一些村民喜欢钓鱼后,马上从中找到了“商机”,迅速购置垂钓工具,按照每支鱼竿每天30元的标准,收取钓鱼者的费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对于李春辉等钓鱼爱好者而言,一天花费30元,不仅享受了乐趣,而且有可能钓到几条大鱼,基本不会亏本。可王玉峰和李春辉万万没有想到,在这“双赢”局面背后,却潜伏着巨大危机。
   在钓鱼过程中,李春辉由于收效甚微,便想换到水库北边崖上的土路处钓鱼。可当他手持长为7.2米的钓鱼竿前往目的地途中,钓鱼竿不慎碰触到土路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导致其当即不省人事。
   李春辉触电后,其同伴孙某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随后赶来的急救车将李春辉送往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李春辉却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李春辉系电击伤导致猝死。
   为什么钓鱼竿碰到电线后,会致人死亡呢?
   据相关专家介绍,通常情况下,架设的电线或高压带电设备在正常运行时,所带电压常常是几千伏、几万伏甚至是几十万伏。如果一旦导电,在电流通过人体时,会造成人体电烧伤甚至死亡。钓鱼竿由于制造材料不同,导电性也不同。目前,市面上销售的钓鱼竿主要是由碳素材料制成,而碳素是可以导电的。在本次触电事故中,李春辉使用的钓鱼竿在使用过程中沾了水,而水是导电物质,致使鱼竿都成了导电体。李春辉的钓鱼竿碰到电线后,电流从钓鱼竿导向其身体,形成了一个触电回路,最终造成触电伤害事故。
   另据法院后来查明,事故发生地点的10千伏高压线产权经营者为灵宝市电业局,该部分线路架设符合相关架设标准。高压线下有钓鱼行为的存在,但灵宝市电业局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高压线下未设立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


依法维权 怒讨公道

   正值壮年的丈夫李春辉突然离世,这让其妻张春梅很是悲伤。痛哭之余,她多次找到当地村委、镇政府要求出面解决这一问题。但得到的答复是:本次伤害事故与镇、村无关,最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有鉴于此,2014年7月,张春梅带领两个儿子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涉案水库承包人王玉峰以及灵宝市电业局一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因事故给他们造成的各种损失。
   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张春梅认为,丈夫之死系水库承包人王玉峰以及灵宝市电业局共同存在过错所致。过错的显著特点就是,在水库周边区域内,均没有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最终酿成惨剧。所以,二被告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王玉峰则感到特别冤屈。他答辩说,受害人李春辉的死亡系电击所致,与他没有关联。更何况死亡现场离钓鱼地方较远,他没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管理,让他赔偿不合情理。
   灵宝市电业局则辩称:本局对高压电线规划合理,且达到了相关规定标准,本次事故系死者李春辉马虎大意所致,本局不存在过错,所以谈不上赔偿。
   经过多次研究,2014年年底,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李春辉系成年人,其在钓鱼过程中持鱼竿经过高压线下,导致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此结果与李春辉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应对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水库承包人王玉峰明知水库边缘上方有高压线经过,应当预见到在水库边缘会有钓鱼者行走。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并未在此区域内设置明显的“高压线下禁止垂钓”等警示标志,又没有及时对到水库北边崖上垂钓的李春辉进行劝阻,以致不能有效避免李春辉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由此不难看出,王玉峰作为水库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李春辉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事故现场的输电线路为10千伏高压线路,灵宝市电业局作为此电力设施的产权管理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触电事故是李春辉故意造成,因此灵宝市电业局在本案中不具有免责事由。同时,灵宝市电业局在发现高压线附近出现了有人经营的钓鱼场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李春辉触电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大小,法院确定此事故责任按比例划分较为适宜:分别为死者李春辉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灵宝市电业局承担25%的责任,王玉峰承担5%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死者李春辉虽然户籍为农业户口,但其住所地属于灵宝市的城中村,村中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本次事故导致李春辉死亡,确实给张春梅母子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但由于死者李春辉对其死亡后果存在过错,所以本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
   至于灵宝市电业局、王玉峰辩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所以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本院核算的赔偿数额,判决如下:
   一,被告灵宝市电业局赔偿原告张春梅等人各项损失124734.9元;二,被告王玉峰赔偿原告张春梅等人25346.98元。


法院判决 按错担责

   接到一审判决书之后,灵宝市电业局表示不服,当即选择了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据此,该院于2015年4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着重阐述了以下两个问题:
   关于本案事故责任的承担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本院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高压造成人身损害的,经营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不存在免责事由,但死者李春辉存在重大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上诉人灵宝市电业局的责任。至于被上诉人王玉峰辩称其没有收取李春辉钓鱼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王玉峰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此,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发生原因的大小,确认本案事故责任比例适当,上诉人灵宝市电业局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死者李春辉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死者李春辉户籍虽然为农业户口,但其住所地属于灵宝市的城中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故上诉人灵宝市电业局的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上诉人灵宝市电业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终审判决结果,主审法官介绍了相关法理。他说,按照相关规定,所有架空高压线路都是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线路保护区内,个人不能在这个区域垂钓,但法院为何还判决电业局承担责任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电业局缺失警示标志,所以才需担责。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本案中,电业局所辖电力设施(高压电路)穿越了水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应为必要。可遗憾的是电业局既未确定保护区范围,又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视为未足够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因此,电业局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从本案另一方面来看,电业局所辖高压线路虽无警示标志,但水库上空有电线穿越,受害人李春辉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进行一定的活动时,理应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有必要的认识,而其未加注意,造成事故发生,故死者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合情合法合理。
   同理,在野外高压线具有明显特点的情况下,作为水库经营者的王玉峰,除了有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外,还有劝告提醒他人注意安全的责任,其没有做到这两点,赔偿亦在情理之中。


律师说法  警醒后人

   针对此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李德恩认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在主观方面,以经营者无过错即担责为原则,以受害人有过错则经营者或免责或减责为例外。在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行为中,唯有受害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是经营者免责的条件,而受害人主观上的过失,仅为经营者可以减责的前提。
   钓鱼本来是件轻松惬意的事情,但野外环境复杂,钓友不能放松警惕。李德恩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爱好者不知道钓鱼竿、钓鱼线等具有导电特性。钓鱼竿一般都是碳素材质,具有很强的导电性能,钓鱼线是尼龙的,沾上水后也会导电;风筝线如果潮湿或是漆包线,也具有导电性。
   第二,部分钓友对安全警示标识牌视而不见。有些事故就发生在安全警示牌的附近,但部分爱好者只顾满足个人的爱好,把安全警告抛在脑后。
   第三,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电力设施属于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人不得危及其安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包括“向导线抛掷物体”。违反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四,许多钓友忽视危险,对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了解不够。钓鱼爱好者要与电力设施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空导线的边线水平延伸距离分别为:1至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154至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违反安全距离,接近高压电线抛鱼竿,即使不触电线,也会发生触电。
   但愿本案能够给读者一个有益的启迪!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