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未处理不予年审 “捆绑执法”到底合不合法?

   一名女子手持完备手续至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年审,却被告知自家车辆有多个违章未处理,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才能年审。女子认为交警部门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年检进行捆绑的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强烈要求交警部门对其车辆进行年审。在遭到断然拒绝后,女子便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铁了心与处于强势地位的交警部门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2015年年初,这起叫板交通行政执法行业“铁规”的官司,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


车辆违法未处理  申请年审被拒绝

   广东省佛山市的傅乔娣,是一名80后的女精英。为了工作和生活的方便,购置了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证记载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4月,应于2013年3月办理车辆年审,但因工作繁忙,拖延了一年有余,直至2014年10月傅乔娣才想起应该申请办理年审。
   2014年10月29日,傅乔娣委托朋友到佛山市一家机动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为她的小轿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检验,她的小轿车顺利通过了所有安全检验。傅乔娣的朋友便持所有检验资料来到检验点的业务窗口代傅乔娣为车辆进行年审,却意外被告知傅乔娣的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的情况,不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从朋友的口中听说自己的轿车因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不能年审,傅乔娣怎么也不能相信:我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交通违法通知书,怎么会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的情况?会不会检验点搞错了?2014年11月14日,傅乔娣亲自来到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属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领取小型轿车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当日,交警支队向傅乔娣出具《业务办理告知单》,告知傅乔娣因机动车登记系统显示她的机动车处于违法未处理状态,禁止办理核发检验标志业务。
   车辆不能办理年审,傅乔娣十分着急,要求查询她没有处理的交通违法详细情况。经查,机动车登记系统显示傅乔娣的机动车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有16宗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其中15次违章事由均是“未年审上路”。
   “我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为我的车辆进行年审。”傅乔娣掏出事先准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手册,继续说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我的车辆是否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情况,均不影响对车辆的年审,何况我根本就不知道我的车存在交通违法不处理的情况。”
   “我们车检执行的是公安部的统一规定,只要车辆有违章记录没有消除的,审车就过不去。”接待傅乔娣的工作人员无奈地说,“这套微机系统的后台直接归公安部管理,我们想改也改不了。”


“捆绑执法”遭质疑  叫板“铁规”上公堂

   从未收到过任何交通违法通知书,且违法事由多是因未及时年审上路,对于如此“突然冒出”的罚单,傅乔娣感到很是气愤。她认为,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检验,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处理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处理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交警支队以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不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为由拒绝对车辆进行年审,属于“捆绑执法”,与法不符。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傅乔娣于2014年11月28日来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纸行政诉状,将交警支队推上了被告席,铁了心要与处于强势地位的交警支队展开较量。
   傅乔娣诉称, 2014年10月29日,本人的小轿车已经通过所有安全检验,但检验点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窗口以本人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本人此前从未收过任何交通违法通知书,对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也存在异议。傅乔娣认为,交警支队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侵害了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性检验,处理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检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交警支队附加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查,属于违法行为。交警支队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使本人的机动车在检验合格后因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不能上路行驶,导致本人丧失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同时,也因机动车不能上路,导致本人所缴纳的车船税与机动车保险不能发挥其实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交警支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因交警支队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至今仍未终止,故交警支队应当按每天151.91元的标准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赔偿天数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日至核发机动车检验标志日。综上,本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交警支队不给予本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应履行机动车年检法定职责,限时核发给本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判令每天赔偿给本人151.91元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面对诉讼 交管部门有话说

   面对傅乔娣的起诉,交警支队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因此,交警支队作为佛山市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傅乔娣所有的小型客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支队的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傅乔娣所有的小型客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管理所依法受理,工作人员接收了傅乔娣提交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傅乔娣提供的材料及车辆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发现,傅乔娣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小型客车有16宗交通违法没有处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中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于是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检验登记表上记载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傅乔娣不予核发的事实理由,并出具书面的业务办理告知单,要求傅乔娣处理完其小型客车的违法记录后再领取检验合格标志。交警支队对傅乔娣的小型客车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有明确的依据。
   综上,在傅乔娣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整个车辆管理业务中,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充分保证傅乔娣的相关权利。但是由于傅乔娣的车辆还有交通违法没有处理完毕,交警支队依法不能核发检验标志。故主张傅乔娣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
   亲爱的读者:傅乔娣这起叫板交通行政执法行业“铁规”的官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在本期找)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