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公斤黄金与13年的司法纠葛

   吉林省桦甸市的于润龙与黄金打了一辈子交道。
   年轻时的淘金工作,让他挖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九十年代的黄金生意,让他而立之年就成为了戴得起价值四五万港币劳力士手表的“土豪”;二十一世纪的头一个十年,黄金曾一度让他沦为“阶下囚”;而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将要过去一半的时候,黄金又重新让他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这是一个曲折离奇的故事,也是一个个人命运随国家法律政策浮沉的真实例子。”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说。
   张铁雁是于润龙46公斤黄金赔偿案的代理律师,熟知于润龙“历时13年,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再从无罪到有罪没收黄金,又到撤销决定返还黄金”的个人经历。
   今年3月6日,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宣布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由吉林市公安局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4克黄金。
   “终于看到了希望,但是黄金赔偿到当事人手上之前,还不能太乐观。”主导并实施整个赔偿申请过程的张铁雁律师说。
   如今,三个月的时间马上就要到了,黄金能不能物归原主,所有人都在期待,因为这终究是“法律的正义”,哪怕迟到。


福起黄金 祸起黄金

   2002年9月21日,是于润龙永远都不会忘记的日子。
   2002年9月21日之前,于润龙出生在现黄金产量居于全国第八的吉林省桦甸市,当过淘金工,赚得了人生的“第一桶金”,之后承包了两年的金矿,获利颇丰,成为了“先富起来的人”,同时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当时因为黄金市场的兴起,市场需求量大,黄金生意比较赚钱。1995年,于润龙在关东黄金大市场买下第一个门脸,开始做黄金生意。“最好时一年能挣近70万元。”于润龙的妻子说。
   同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但于润龙从未想过,这会和自己有交集。
   2000年9月15日,他与人合伙承包了老金厂金矿东沟二坑坑口,开采黄金,至2002年9月15日,共开采黄金约23公斤。与此同时,也做黄金买卖生意。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于违法。但那时在桦甸,倒卖黄金是被默许的,关东黄金大市场的墙壁上,刻着当地政府“响应邓小平南巡讲话,步子再迈大一点”的号召。
   但出了桦甸市,规矩就要变了,于润龙的命运转折,也正是因为这种“规矩”。
   那一天,就是2002年9月21日,在这之后的13年,于润龙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分两箱装好,其中23公斤准备带到长春偿还债务,其余运往长春机场进行托运,转手给深圳的一名商人。
   当于润龙途经吉林市红旗收费站时,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据警方当天记录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其中包括大块金条6块、中块金条13块、小块金条14块、零碎金块8块以及尼桑轿车、飞利浦手机、驾驶证等物件。
   那时候,根据国家规定,黄金的收购和供应都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而从事经营属于违法行为,而像46公斤黄金这样的分量,属于数额较大,于润龙的行为涉嫌犯罪了。因为按照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构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命运反转:13年的跌宕人生

   人生,有时候就像是一场出人意料的反转剧。
   正当于润龙在为自己究竟会被判几年而忐忑不安的时候,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要求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意味着,于润龙买卖黄金的行为在新的政策之下,将不再是违法行为。
   “政策的突然变化令当时办案的民警也感到手足无措。”张铁雁律师说。
   不过警方最后还是认为,“事发时于润龙涉嫌犯罪没问题。后来修改的行政决定不适用个人,金银管理条例从来不允许个人经营黄金”。于是,吉林市公安局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
   虽然公安机关根据批复意见坚持向检察院移送此案,不过,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9月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丰满区检察院认为,于润龙在无黄金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黄金,案发时违反了金银管理条例,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现因国务院下发文件取消黄金收购许可证审批,根据刑法第12条之规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法制支队支队长王敏宁接受采访时说,对此决定,公安局有异议,于是请求复核。
   短短的三个月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此案重新回到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年底,丰满区检察院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丰满区人民法院认定,于润龙在无黄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收购、贩卖黄金的行为,严重地扰乱黄金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由于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判决,于润龙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他当时的辩护律师顾永忠指出,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张铁雁律师说。
   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丰满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重获自由身后的几年里,于润龙先后卖掉了几处房产、车、车库和一处黄金门店,去打官司、上访、追要黄金,然而命运再次和他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这一合理合法诉求再次让他身陷囹圄。”张铁雁律师说。
   2012年8月12日,于润龙接到吉林市公安局的电话,“第二天上午到局里开个会”。这种会于润龙已开过多次,无非和领导商量返还46公斤黄金一事,夫妻俩没多想。
   第二天一大早,于润龙就赶到了公安局,并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说感觉有些不对,好像被人盯上了。此后,于润龙的妻子就再没有于润龙的消息,打手机也没人接。
   第二天下午,于润龙的妻子领到一份“逮捕通知书”。同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即向她送达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再审决定书”,一份是“刑事裁定书”,撤销7年前的无罪判决,发回丰满区法院“重新审判”。
   “这太搞笑了,我做了二十多年的律师,于润龙案既没有新的证据,又过了追诉时效,怎么说抓就抓起来了?这太让人费解了。”张铁雁律师说。
   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次不同之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
   该判决作出后第11天,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作出第二次修正,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被逮捕后,于润龙在看守所度过了7个多月的时间。他人生中第二次在高墙里度过了中秋节和春节。这个年近半百的想回家过年的中年男人,抱着春节前两天家人送来的衣物,号啕大哭。
   2013年7月18日,于润龙再次上诉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于润龙无罪。


漫漫申请国家赔偿之路

   “于润龙申请国家赔偿之路,其实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他最主要的诉求就是要回属于自己的黄金,同时就被违法逮捕提出国家赔偿,要求相关部门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张铁雁律师说。
   第一阶段是2005年被判无罪之后,于润龙于2006年1月25日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被羁押215天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2006年6月30日,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作出“吉市丰检法赔字【2006】第一号共同赔偿决定”,对2003年2月27日后于润龙被羁押的56天给付赔偿金4104.8元,对于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之前羁押的159天,属于因法令法规发生变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9月2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该赔偿决定。
   与申请国家赔偿相比,于润龙索要黄金之路却显得曲折漫长。
   2005年无罪判决之后,于润龙开始向吉林市公安局商讨索要被扣押的46公斤黄金,但是经过多次沟通,却毫无进展。而实际上,早在法院第一次作出判决之前,吉林市公安局就已经将黄金出售给了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总售价为384万元,钱款进入了警方的账户。
   “吉林市公安局作为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刑事侦查进行当中,无权对刑事案件的扣押财产作出处理,应当由有权的司法机关依据生效裁判依法处理。黄金属于永久保存物品,所以不可自行出售,应该妥善保管到结案,如果刑侦阶段案件撤销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话,都应退还给当事人。”张铁雁律师说。
   2013年终审判决无罪后,于润龙并未气馁,重新走上了索要黄金的道路,张铁雁律师也正是在此时介入了此案。
   然而,两人就索要黄金的思路产生了分歧。“于润龙还是希望拿着无罪判决与公安部门沟通,但是之前的经历已经说明,这种方法是不成功的,因此我认为应该走一条更合乎法律程序的道路,用曲线救国的方式来要回黄金。”张铁雁律师说。
   经过不断沟通磨合,于润龙最终接受了张铁雁律师的思路。
   2013年10月15日,于润龙向丰满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被违法逮捕233天的经济损失42487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退还错判没收的46公斤黄金。
   2013年11月28日,丰满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向于润龙支付赔偿金42487元、精神抚慰金两万元,驳回其他请求。于润龙不服,向吉林市中院申请复议。
   2014年4月1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丰满区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
   于润龙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10月14日,吉林省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其中写道:“你(于润龙)的黄金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和处理的,因此,你请求退还46公斤黄金应按照程序到吉林市公安局解决。”
   同时,吉林省高院就此案分别向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吉林市公安局对扣押申请人的46公斤黄金依法予以赔偿。
   “这就是我希望看到的结果,黄金是被公安机关违法自行处理的,法院肯定不会赔偿,但是有了高院的这份通知书,我们再去找吉林市公安局,就不会发生以前推诿扯皮的情况了。”张铁雁律师说。
   事实也和张铁雁律师料想的一样,当张铁雁律师和于润龙拿着这份通知书再次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时,吉林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赔偿决定,向于润龙支付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384万元。
   “13年里,黄金每克从90多元,最高涨到400元,现在落了下来也有250多元,以现在的价格计算,46公斤黄金折合人民币近1200万元,我的当事人肯定不能接受。”张铁雁律师说。
   仅三天之后,张铁雁律师和于润龙就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这一决定。
   3月6日,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宣布撤销原赔偿决定,由吉林市公安局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4克黄金。吉林市公安局应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国家赔偿。
   “于润龙的个人经历,从某些方面折射出了国家发展的轨迹,是我国司法环境变迁的真实写照,三个月之内返还黄金的结果比较令人满意,这可以看成是依法治国所取得的成果。如今,三个月的时间马上就要到了,我希望吉林市公安局最终能够履约赔付黄金,这是所有人期待的结果。”张铁雁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