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雨打的小花》专题报道之五

被害人救助 预防“恶逆变”的及时雨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遭受刑事犯罪行为侵害后,国家、社会给予有效的帮助,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人身、物质、精神等方面遭受的损害得到较为全面恢复的综合性体系。由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在遭受犯罪后,会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伤害,尤其会在心理上留下阴影,如果不能及时地给予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就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法报复加害人、国家或社会,进而转化为新的犯罪人。因此,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对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救助被害人 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

   最先提出对被害人救助可以预防犯罪的是19世纪末意大利实证法学派的菲利和加罗法洛,他们主张不能将犯罪被害人置之不顾,而应由国家建立制度予以救助。加罗法洛认为国家责任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国家没有尽到完全的责任,对犯罪被害人予以救助是国家的责任。
国家与公民基于契约关系,国家有义务使公民免于被害,如果公民因犯罪受到损害,原因就是国家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国家就有义务对被害人所受损害给予赔偿。
   社会保险论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予以救助是一种社会保险,被害人遭受犯罪是一种“意外事故”,国家对犯罪被害人救助,给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补偿,帮助他们克服由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生活困境。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而不使被害人被迫独自承担这一事故带来的损失。社会保险救助基金一般以税收为来源,由社会全体成员分担这一风险。
   社会防卫论又称预防犯罪论,认为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当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适当的补偿或救助时,很容易产生对加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国家社会的仇恨心理,从而实施报复行为,走上犯罪道路。为了防止“恶逆变”的发生,国家应当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弥补被害人,以此预防犯罪的发生。
   社会福利理论认为,现代国家的任务之一就是应建立完善的社会安全体系,以求改善社会中较弱人员的生活,犯罪被害人如同劳工、残障、幼儿及老人等,同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当个人因犯罪而受害需要公共的协助时,国家自应提供适当的援助,也就是国家应将对犯罪被害人的照顾视为社会福利体系的一环。这是国家为增进个人福利的当然义务。
   笔者认为,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念,就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而言,应当强调社会福利论和预防犯罪论。社会福利论强调国家出于道义上的责任给予未成年被害人一定的救济和帮助,而不仅仅是经济补偿。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也是预防犯罪的一项措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对预防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对犯罪预防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被害人如果得不到相应的救助,会对国家、社会以及法律、正义感到失望,甚至产生变异人格而走向犯罪道路。与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速度相比,未成年被害人更容易向犯罪人转化。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转向报复性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有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因素。
   基于此,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的形式一般包括国家补偿、加害人赔偿、社会组织救助等,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的救助活动中,经济上的补偿是最直接的救助。除了经济援助,社会救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医疗服务,社会工作者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也同样非常重要。尤其是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可以有效消除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障碍,缓解其报复情绪,帮助其重新点燃对生活的希望,防止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角色转化的异变,由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同时有利于打击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可以鼓励未成年被害人参与打击犯罪,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即未成年被害人积极提供相关破案线索和证据方面的材料,有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而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被害后选择不报案,或者是报案后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比如性犯罪、暴力犯罪,由于他们在遭受侵害后,精神上受到折磨,自身或其父母害怕报案后会对自己孩子的名誉造成影响,还有的担心犯罪人如果被判刑后,其经济损失将无法得到弥补,这时候未成年被害人将得不到任何的赔偿。
   因此,出于减轻精神上的伤害和恢复物质上的损失的目的,很多未成年被害人迫不得已地选择忍耐或与犯罪人私了,由犯罪人或其亲属给予较多的经济赔偿,而非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都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不利于打击犯罪活动。而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显然可以减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让他们参与到打击犯罪的活动中来,从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一定的可参考依据。


亟待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

   未成年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物质经济上的匮乏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在得不到加害人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几乎成了预防其向犯罪人转化的唯一途径。但是,当前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并不完备,因此,完善相关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迫在眉睫。
   首先,我国没有关于对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成文法规定,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的实践中,基本是由部分省市的一些部门(比如市政法委、人民法院、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牵头发起,其目的是给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各地也都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金额、救助资金来源、救助程序等相关内容。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还不完备,现阶段的国家补偿由于“立法空白”,各个省市在具体操作方面无法可依,导致救助工作缺乏规范性。因此,我国应该根据现有的国情尽快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在国家补偿立法中,具体制定关于补偿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补偿程序、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的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内容,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补偿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未成年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对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进行完善,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摆脱生活困境,同时给司法机关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帮助,所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补偿,调动未成年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并激发其他社会成员同犯罪进行斗争的勇气,进而推动其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再者,国家补偿是国家给予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以补偿金的方式发放给未成年被害人,这样虽然能使未成年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物质抚慰,但这远远不够,其中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医疗服务等方面,只能依靠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的参与,才能从多方面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有效帮助。
   最后,大力倡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跟进。在国外,有大量的社会工作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服务,社会工作者因具有心理学和社会学双重知识背景,所以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在被害后,不仅其个人的心理遭受伤害,其所生活的社会系统都会发生改变。社会工作者所秉持的“人在环境中”的基本理念,对于未成年被害人以及社会关系的调试非常重要。现阶段,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已经获得快速发展,很多社工机构都在关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服务需求,因此,积极倡导社会工作专业组织参与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服务,将会有效推进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服务的快速发展。
   完善我国现有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体系,从未成年被害人救助角度着手进行犯罪预防,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未成年被害人在失衡的心理下走向极端,向犯罪人转化,这是犯罪预防工作的新视角,也是全面研究犯罪预防的急迫需要。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救助工作,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对国家更好地防控犯罪带来重要的意义。
   (作者分别系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和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