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雨打的小花》专题报道之一

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只为“满血”回归

给TA精神的陪伴

   初夏的午后微风习习,北京的老胡同里静谧安逸。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社工大涵拨通了她督导老师的电话。
   每被分配到一个新的案主要救助,大涵都要提前几天做好功课。了解案情、跟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沟通、听督导老师的建议、自己做好心理建设之后,再计划一套相对完整的针对性方案……
   今天下午,她要去会见的这个案主,是名初中女生,在学校跟同学因为误会起了口角,女孩儿不愿将事情扩大,一再道歉,但这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谅解,对方仍不依不饶,并纠集了一大帮外校学生和社会上的“小混混”,在女孩儿放学后将她围住,进行殴打并发布视频在网上传播。
   事发刚刚一周,被害女生远没有从受伤害的阴影中走出来,失眠和焦躁的情绪不时地侵扰着她。每当想起事情发生的细节,她都会抱头痛哭。女孩儿十几岁的年纪,有着强烈的自尊和自爱心理,这让她无法通过自愈来淡忘整件事的过程。
   “犯罪行为一旦发生,被害人都会亲身体验犯罪过程,这会给被害人带来暂时或长久的伤痛,这是直接痛苦。”大涵解释,“另外,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因被迫接受来自司法人员的各种询问、检查、搜查与扣押等,这些都有可能将被害人再次带回不堪回首的犯罪发生场景之中,使其不堪重负,经历‘二次伤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与被害未成年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心理距离,很难进行顺利的沟通和交流。而司法社工与被害未成年人是平等的关系,更具有亲和力,能消除司法人员和被害未成年人之间的隔阂,减轻未成年被害人对司法人员的恐惧感,能保证工作更为顺畅的进行。
   大涵和女孩儿的第一次见面,约在了大涵毕业的大学校园里。你一言我一语的交流并没有提及到这次事件本身。可每当说起“同学”这个字眼,都明显感到女孩儿有些哽咽。她进入话题很慢,时不时翻看着手机。
   很显然,第一次的见面效果并不理想。女孩儿一直不愿多说话,大涵的话题也点到为止。
   大涵认为,第一次见面的“不开口”并不是徒劳,作为一名专业的社工,她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清楚被害人“此刻”的心理状态。大涵从女孩儿身边人的口中打听到,她在家里总是刻意装作无所谓,总是关心别人,害怕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到他人的心情。人多的时候表现得若无其事,一个人的时候才会忍不住流泪。
   这正是大涵所害怕的一种状态,越是这样,越容易在她身边没有人的时候出现一些无法预知的情况。“不着急让她说话,我想做的只是陪伴。”大涵说,要通过一次又一次的会面来摸清案主的心理底线,什么话题能聊,什么话题敏感,都要了解清楚。“第一次见面往往是和未成年被害人建立感情,建立一个可以沟通的渠道,尽量了解对方的需求,这样才能往下顺利进行。接下来,我打算陪她去图书馆办一张借书卡……”
   司法社会工作的学科理论背景涵盖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能针对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提供专业服务,在情绪疏导、调整认知、改善人际关系、提供法律咨询、整合社会资源等层面能提供积极的干预,在专业性、价值理念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具备专业优势,成为了司法机制的有效补充。
   对未成年被害人精神上的支持,并不能一步到位,接下来会面的效果对于大涵来说,仍是不可预期的。但这个良性的沟通,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开始改变对方了。


给TA物质的帮助

   “我们迫切地感觉到这个工作的重要性,虽然国家很重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在立法上都已经规定到位了,但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这方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救助的范围包括什么,通过什么方式救助,达到什么效果等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案件检察处(以下简称海检未检处)郑艳副处长的急迫,来自于他们在一线的工作实践。
   虽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在检察官的工作职能之外,但是他们在审案子的同时,出于一种责任感,总会主动地将自己的职能延伸,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这些受到伤害的孩子们。
   通过多年实践的积累,海检未检处的检察官们发现,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工作不仅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利于社会的稳定。而资金的救助,则是落实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途径。
   在2013年4月通过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到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项目——“四叶草计划”,经海淀区政府专题会研究,这个计划最终成为了海淀区2013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获得了15万元的经费。
   随后,他们首先确定,把这个项目和海检未检处4+1+N的办案模式相结合(“4”是整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四项检察职能,“1”是指依托一支司法社工队伍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N”是指联合政府社会多方力量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网络)。在捕、诉、监、防环节中积极发现需要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合作对未成年被害人跟踪帮教,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全国律协未保委及北京市青少年心理教育中心联合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经济救助、心理辅导等。
   在实践中,海检未检处设计了合理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流程中第一时间告知被害人,符合救助规定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评估审查、领导审批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救助决定,并综合考虑案情、领导审批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救助决定,并综合考虑案情、被害人家庭情况确定救助方式以及救助金额,如不符合,应及时告知被害人,并允许其就该决定向本院复议。检察机关对救助执行予以监督、核实,并在后续流程中向相关部门予以告知。半年的时间内,一共有7名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此项目的救助。
   让郑艳副处长一直揪心难忘的是他们救助的第一名,也是最小的一名被害人妮妮(化名)。妮妮仅有九岁,家境贫寒,住在西北的窑洞里。检察官进行家访时,看到他们家徒四壁,只有简单的几样家电。更加不幸的是,妮妮患上了急性白血病,因为家里没有条件给她治病,她的父亲在北京为她申请手术救助款。在准备材料的时候,电脑被一名在京打工的未成年嫌疑人盗窃,导致他无法按期申请,妮妮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时机。妮妮的父母在她两岁的时候就离婚了,她几乎没有得到过母爱,现在又身患重病无钱医治。海检未检处的检察官们通过“四叶草”项目为妮妮申请了5000元的救助款,同时通过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与全国律协未保委为妮妮申请了2000元的小额救助款。
   就在2013年8月,郑艳副处长再致电妮妮的父亲,准备对妮妮进行第二次救助时,得知妮妮病重去世。得此噩耗,海检未检处的检察官们都痛心不已,但是通过他们的努力,在妮妮最后的时光中,检察机关给这个不幸的小女孩和她的家庭带去了司法的关心和爱护。随后,检察官从妮妮父亲那里得知,他将某慈善众筹平台中已筹得的1万多元的捐款全部退回,用来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这种善和善的交互,打破了“以暴制暴”的情况,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亟需“立法”来加固

   “我们所做的这些救助都是基于‘国家侵权理论’和双向保护原则的要求。由于国家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立法上的欠缺,使得我们在平时工作中总是底气不足。”郑艳副处长无奈叹息。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高、犯罪形态多样、破坏性强,这使得犯罪被害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被害人的保障制度,被害人在被害后会遭遇极大痛苦,继而产生被害恢复的愿望和维护公平正义、惩处罪犯的要求。因此,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因素、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义务。
   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尚未成熟,在遭遇刑事伤害后,往往产生更为严重的生理或心理问题,甚至影响到其日后的成长和发展。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十分必要且紧迫。通过为被害人提供人文关怀和物质上的救助,可以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生活、医疗困难,缓解因伤害而产生的负面情绪,消除矛盾和冲突,以此达到控制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等目的。
   目前,海检未检处在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时因为没有法律的依据,物质补偿没有固定的款项和来源,有时会与社会上一些相关部门合作,但因没有立法的支持,往往底气不足,沟通不畅。有些部门仅仅是因为情感上的奉献才会与之合作,但这些合作并不是固定的,他们也得不到长期物质方面的支持。
   立法上的欠缺和物质上的困难一直都存在,然而,案子本身的情况也会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带来一些阻力。郑艳副处长介绍,在他们接手的案子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子都有一定的倾向性,几乎将近一半都是性侵类的案子,当检察官在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家长他们有这项权利,能得到一些人文关怀,可以由社工或者一些心理咨询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服务,但得到的答复往往都拒绝。由于被侵害孩子年龄比较小,家长总会有一些误会,认为做心理辅导会强化对这些孩子的印象,所以希望以一种消退的形式淡化对孩子的影响。结案之后,家长换掉手机号,再也联系不上的情况一直都存在。
   “虽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不是检察机关本职工作之内的事儿,但我们还是想不断推进,因为这是一项对国家、对社会、对孩子本身都有利的事情。”
   海检未检处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的合作也仍在继续,他们的工作都在成就着一项伟大的事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人文关怀和救助服务,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到二次侵害,将成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