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强奸案悬疑》专题报道之二

当年公检法参与者均为本案喊冤

“体制内人”出手相助

   是非曲直,人间自有公道在。
   当年参与此案的人均不同程度地表示了对此案的质疑。西华县检察院批捕科的刘清太于2015年5月去世了,去世前,在郑州上访的姚文亮赶回来看他最后一面:“你要坚持住啊,有好消息,我就回来向你汇报。”已经神志不清的刘清太穿着临终的衣服握着姚文亮的手不停地抖,只说了一个字:“冤。”
   姚二红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传到西华县后,曾经办过此案的西华县公安局、检察院干警非常震惊,纷纷向姚文亮传话,讲姚二红不该被判死刑,希望姚文亮为儿子申诉。特别是原西华县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刘清太、原西华县公安局信访股民警张根成两位老同志、老党员,更是支持姚先生为儿子申诉,曾陪同姚先生到北京上访,姚先生带的路费不足时,张根成自己拿出四千余元作为交通食宿费用帮助姚先生。
   2014年6月初,听说中央巡视组来到河南省后,年逾八旬的老干部刘清太、张根成陪同姚先生到郑州黄河迎宾馆向驻豫中央巡视组递交申诉材料。因为现场人多拥挤,根本无法递交申诉材料。无奈,姚先生与两位老干部找到大河报社向记者反映。编辑部记者了解情况后,建议姚先生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姚先生在两位老干部的陪同下找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河南豫龙律师所指派段书予、李建飞两位律师共同为姚二红死刑案件申诉提供法律帮助。
   2014年6月下旬,段书予、李建飞律师赴周口市中级法院查阅复印了姚二红案原始卷宗材料,并到河南省高级法院查阅复印了姚二红案件二审卷宗材料。河南省高级法院原始卷宗内有一份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另外两位法官闫天峰、赫志平写给省高院的说明:“省院刑二庭:我院审理姚二红一案,闫天峰、赫志平参加庭审。对姚二红量刑意见分别为无期、死缓。如笔录出现其他意见,我们不承认这种意见。周口中院刑一庭闫天峰、赫志平。1994年7月30日。”
   认真研究原始卷宗材料后,两位律师认定:原始卷宗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姚二红案件确属错判、错杀。      
   2014年6月底,本案申诉代理律师向河南省高院减刑假释庭递交姚先生再审申诉书及证据材料。2014年7月底河南省高院减刑假释庭王克磊、蒋杰法官当面通知段书予、李建飞律师:“已向主管院长汇报本案,高院领导非常重视。高院决定由周口市中级法院审查。”
   2014年9月19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组成以立案庭副庭长张新建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召开了听证会。此后,在代理律师多次催问周口中院无果的情况下,又联系河南省高院蒋杰法官,答复说:“已经书面要求周口中级法院限期汇报审查意见,具体案件进展可与周口中院法官联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75条之规定,河南省高级法院对立案审查的死刑申诉案件,审查期限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自2014年6月底申诉,至今已近10个月,却迟迟没有结果。


刘清太的亲笔信

   我叫刘清太,男,汉族,中共党员,1936年 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富华路县国土局家属楼东单元2楼东户。原西华县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1981年至1998年在该院工作。曾是西华县姚二红强奸案的主要承办人。
   1993年初,西华县公安局将姚二红强奸案件报捕材料送到我们科,我当时主办此案。审查公安局的卷宗材料后,我发现卷内没有物证、没有现场,证据不足,决定退卷补充侦查。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第二次报捕,我审查后,没有新证据,再次退卷。公安局第三次报捕时,送来一件红棉袄,还有一个布扣子。
   在这期间,我带着书记员郭文祥(现任西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到案发地调查。经东王营乡周学东乡长安排,派出所民警陈新建陪同。我们先到刘营行政村支部书记刘玉山家,刘通知村治保主任到支书家里。因被害人的大伯是该行政村村主任,为了不惊动其亲属,在村支书家里分别询问了几个证人。对姚二红的妹妹作了笔录,还见了被害人姚丽家对门邻居姚东亮的老婆了解情况。午饭后,治保主任带我看了现场,后我们开车到东王营乡陈营村找到刘桂枝,在她家询问情况,也作了笔录。第二天也可能是第三天,我与郭文祥到西华县化肥厂找到姚东亮(时任西华县化肥厂煤炭科科长)询问情况。据姚东亮说,姚丽近几天多次去他家提水、洗衣服,还去大门外看别人丈量宅基地,看到她穿着红色小花袄,欢欢喜喜,表现正常。我们也作了笔录。
   由于双方家属都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后来我们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理勤良组织批捕科全体人员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姚二红按强奸罪批准逮捕,对姚文利按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后来过了几天,西华县公安局预审股股长吕大标和高乐喜二人从周口回来碰见我时告诉我:他们去周口市南郊一家医院找姚丽询问,提前三天预约。第一次没见到姚丽;第二次见了一个姑娘,问啥也不回答,有个自称是她表姐的人在场;第二天他们又去医院,已经找不到姚丽。我问吕大标你们见的是不是姚丽?有没有住院病历?他们说,是不是姚丽不知道,没有病历,没有处方,没有住院记录。
   批准逮捕后一段时间,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将本案卷宗从西华县调走,并把姚二红带走。后来我听公安人员说,卷宗及人调走三天后,姚文利被无罪释放。
   后来听说姚二红被判处死刑,我非常震惊!我认为判定姚二红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
   作为退休的老党员、老检察干部,二十多年来,每当想起此案,我深感姚二红强奸案是个冤案!特向党和国家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上述情况,保证绝对属实。如有虚假,我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张根成的亲笔信

   2015年5月8日,记者在西华县一家医院见到了因病住院的张根成,80多岁的老人与姚家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在接待上访时得知此案,老人的后半生和此案绑在了一起。
   老人右边身子已经失去了知觉,说起此事,老伴儿陪在旁边一起掉泪。老人心里明白,但是嘴里已经说不出话来,唯一能听出的一个字就是——“冤。”颤抖间,老人撇着没有牙齿的嘴,哭了起来。
   下面就是他为此案写的案情经过——
   我叫张根成,男,汉族,中共党员,193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北华路0228号。原河南省西华县公安局信访股民警。
   1992年底1993年初,西华县东王营乡刘营行政村的姚文亮到西华县公安局信访股反映情况,我值班接待。姚文亮说其儿子姚二红被同村姚文利等人打伤,要求县公安局尽快对打人凶手依法查处。姚文亮还反映说,其儿子姚二红(已经结婚生子、分家)家和姚文利家离得很近。姚二红经常去姚文利家里看电视,也经常帮助姚文利杀猪送猪肉,与姚文利的家人关系很好。姚文利16周岁的女儿姚丽性格外向,比较早熟,经常与姚二红说话并开玩笑,甚至偶尔还会挑逗姚二红。直到几个月前二人发生私情。姚二红被打伤前的12月27日晚上仍是姚丽主动找姚二红发生性关系。姚文利家在本村属于大户,其大哥是村委会主任,他家还有亲戚在政府机关工作,很有势力。姚文利认为自家女儿受到姚二红的欺负,去派出所控告姚二红强奸他女儿。报案回家后,姚文利及亲属把姚二红的胳膊及大腿打成骨折。
   姚文亮走后,我考虑再三认为需要亲自去核实。于是我到县公安局法医门诊询问了住院治疗的姚二红,姚二红给我陈述了他与姚丽发生过多次性关系的具体情况,都是姚丽主动喊他。我也找办案民警了解了有关情况。我感觉在医院接受救治的姚二红谈起此案心态平和,说的比较属实。
   过了几天,姚丽的母亲王学平也来到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向我反映本村姚二红强奸其女儿的情况,要求依法及时处理。我告诉她,现在公安局刑警队正在调查处理。让她不要着急,回家等待。
   后来我了解到,局里研究的处理意见为: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双方都要追究;如果不追究,双方都不追究。
   后来,姚文亮再次来到信访股,表示儿子如果犯罪,任由国法制裁,姚文利等人不该把姚二红打成重伤,不同意双方互不追究的处理意见,强烈要求公安局追究打人凶手的法律责任。
   当时我们信访股与法制室隔壁。我听法制室主任杨启奖说过:周口检察院通知调走姚二红强奸、姚文利等人故意伤害的卷宗。西华县公安局办理过许多大案要案,没有出过什么问题,不同意上级调卷。但顶不住上级的压力,最后周口地区检察院派人将卷宗及人调走。
后来听说姚文利被无罪释放。过了两年多,姚二红强奸案逐步升级,被认定的强奸罪行越来越严重,直至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
   身为当年了解部分案情的老党员、老公安民警,我认为姚二红与姚丽是双方自愿的通奸行为,不符合强奸的特征。这是一起由个别人蓄意制造的陷害姚二红的冤假错案!原周口地区检察院和中级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就把姚二红起诉并判处死刑!每当想起此案,觉得有私情的男女,事后能够被女方家人亲属旁证陷害被杀头,令人恐怖!为了此案,我曾陪同姚二红的父亲姚文亮到郑州和北京申诉。20多年来,我一直期盼上级法院依法重审本案,还姚二红无罪的清白之身。


各方说法

   周口市中院政治处一位副主任说,此案中院确实接受河南省高院的口头委托进行初步审查,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正式审查的工作应该由省高院来做。
   当年,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鲁丽娜已经是周口中院刑二庭庭长、助理审判员赫志平已是刑二庭副庭长,而另一位审判员闫天峰已经因故提前退休。就是闫天峰和赫志平在写给省高院的说明中,明确写了保留意见,即不同意死刑,当时合议庭的意见并不是他二人的意见。
   写这份说明是在得知省高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后,由此可见,判决结果的出炉,二人是蒙在鼓里的。据知情人士透露,得知死刑结果时,闫天峰私下告诉姚二红案的代理律师,合议庭意见被改了,你们该告告吧。
   为什么当时主办案件的西华县检察院原批捕科副科长刘清太亲自调查制作的几份询问笔录失踪?西华县公安局刑警队李玉良、王耀章、严保东补现场时作的笔录为何失踪?精神病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合议庭三个成员有两个写了保留意见?为什么卷宗中只有姚丽亲属的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
   带着诸如此类的疑问,记者提出要求采访鲁丽娜和赫志平时,周口中院政治处的这位副主任明确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几番周折找到闫天峰时,闫天峰只是回了一个短信:“我在郑州去北京有事,谢谢你。”
   精神病鉴定的结论是“强奸造成姚某某反映性精神障碍”,正是根据这一纸饱受争议的鉴定才要了姚二红的命。
   2015年5月11日,记者在周口市精神病医院找到了当时作鉴定的医生胡杰一,胡杰一院长表示,已经记不起20年前的情形。只是在看了判决书以后,很吃惊此案判了死刑,并指着判决书说:“反映性精神障碍的‘映’字写错了,应该是‘应’。”并对反应性精神障碍作了说明:“因外部因素引起,可能过两天才发病;发病后可能自愈,也可能伴其一生。”
   记者在姚营村中央看到了案发时的地点,那间看猪娃的小屋已经不存在了,可是在一审判决书上案发地点却是在村南地里自家小屋。若是在村中央,强奸时怎么能不呼喊,呼喊怎么不被听见?
   姚二红的父亲姚文亮身患脑梗多年,20年来却一直在自责:当年若不是自己坚持要追究对方重伤害的责任,听从了西华县公安局“互不追究私了”的建议,儿子不过残疾,也不至于落到丢了性命的地步。
   听说记者要来,严重脑梗已经住院的姚文亮硬是爬起来出院了,活脱脱好人一样。他活着的唯一希望,就是盼着还儿子清白那一天。
   (文中姚丽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