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强奸案悬疑》专题报道之一

还原周口20年前强奸案

编者按

   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姚二红强奸案已经过去20年了,人头已落地,看似尘埃落定。可是20年间,姚二红的老父亲始终坚持不断地上访,要为儿子的死讨个真正的说法。
   不光是姚二红的家人在申冤,当年的合议庭成员、批捕科的检察官、接待上访的公安民警都认为冤,而且是死不瞑目。
   姚二红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同时期被执行死刑的还有聂树斌、呼格吉勒图,都是强奸案,都死于同一时期,都时值严打,可是时至今日的结局却是不同:一个已经平反、一个被扯皮多年、一个刚刚浮出水面。
   目前,周口中院已经接受省高院的口头委托对此案进行初步审查。姚二红年老多病的父亲能坚持到案件水落石出那一天吗?

   时至今日,说起20年来的艰辛,姚二红的父亲和母亲老泪纵横。
   他们时常假设这样的场景:假如姚二红还活着,他俩不用经年累月地去上访;假如姚二红没被判死刑,他的二儿子也不会在考军校时被阻止;假如姚二红不是强奸犯,他的三个弟弟也不用怕遭村人欺凌而未成年外出打工……
然而,时光不可能倒流。


祸起邻居多情少女

   姚营村离西华县城不足半个小时的车程,村与县城的公路已经被轧得坑坑洼洼,村与村之间的路还是铺的红砖,路两旁的小麦除了偶有倒伏,还是一片生机盎然。
   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了,姚营村除了几家条件好的翻盖了新房,大多数仍然住在老房子里。刚下过雨,村里到处泥泞不堪,难以下脚。
   姚二红当年居住的房子早已经不存在了,宅基地被几棵碗口粗的杨树占据着。
   而他的邻居姚丽家就在一个路口之隔的斜对面,就是因为他和姚丽的感情纠葛,20年间,他和他的家人遭受了无尽的耻辱和折磨。
   案发以后,姚丽一家已经举家迁走,不知去向,她家的大门前已经长了尺把高的荒草。据姚二红家属查证,西华县户籍档案中,没有姚丽户籍迁出、销毁等任何信息记录,一个活人仿佛蒸发了一样。
   1992年,25周岁的姚二红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邻居姚文利的大女儿学名叫姚丽,小学四年级辍学,当时16周岁(1976年10月1日出生),性格外向,活泼爱美,描眉画红,比较早熟。
   姚文利家开了一个小卖部,还经营着生猪屠宰。姚二红经常去姚文利家里看电视,也常帮助姚文利杀猪、送猪肉。姚丽与平辈的姚二红经常说话聊天,有时开玩笑,甚至利用看电视之机用脚有意无意地触碰姚二红裆部。后来时间一长,青年男子姚二红与早熟多情的邻家少女姚丽感情暧昧。终于在1992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二人在本村西头豆地里发生越轨行为。
   1992年12月27日晚,得知姚二红在村内前街路南的一间小屋里看护自家刚出生的猪娃,姚丽与姚二红相约后,来到该屋,在地上铺的豆秸上与姚二红再次发生关系。其间,姚二红的弟弟姚三红来到该屋给姚二红送被子,二红说:“我已经脱了睡了,你回去吧。”姚三红将被子扔给姚二红,便回家睡觉了。
   12月28日晚上,姚丽在村南地与别的男人“说笑”的声音被下班回家的表姐夫姚海峰听到,跟姚丽的母亲说了。
   姚丽的母亲要打她,问她去哪儿玩了?她撒谎说“到小蓉(姚二红的妹妹)家里玩了”。其母亲不相信女儿的说法,继续追查落实。被逼无奈的姚丽第三天(29日)才向父母说出与姚二红之间的事。姚文利家族在村内较有势力,亲戚当中也有人在政法机关工作。
   得知已婚有子的姚二红与自家少女姚丽发生不正当私情,姚文利夫妻非常气愤,立即于1992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带女儿姚丽到乡派出所报案,称姚二红强奸了姚丽。派出所民警安排姚文利先回家稳住姚二红,民警随后赶到。赶回家后的姚文利叫来担任村主任的兄长姚文良及侄子姚其龙,接着喊姚二红来自己家里结算烟酒账。
   不知是计的姚二红抱着不满周岁的儿子去到姚文利家后,被姚文利、姚文良和姚其龙三人持斧子、棍棒殴打致腿和胳膊粉碎性骨折。派出所警车来到姚文利家里时,姚二红已被打伤倒地,不能站立。民警将姚二红架上车拉到派出所问了情况、作了笔录后,才让姚文亮(姚二红的父亲,即本案的申诉人)将姚二红送到县公安局法医门诊救治。
   救治期间,姚文亮详细询问了儿子姚二红与姚丽二人的情况,认定儿子与姚丽发生的几次不正当关系都是姚丽主动自愿的。儿子既丢了人,又被打成重伤,姚文亮很是气愤。
   后来,派出所将案件移交西华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由于事发第三天才报案,报案时没有提交物证,也没有现场证据,加上姚文利一方又把姚二红打成重伤,姚二红强奸案缺乏物证等直接证据,县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多次退卷。
   西华县公安局对本案研究后的处理意见为: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双方都要追究;如果不追究,双方都不追究。
   姚文亮得知该处理意见后,再次来到县公安局信访股,表示儿子如果犯罪,任由国法制裁,姚文利等人不该把姚二红打成重伤,不同意双方互不追究的处理意见,强烈要求公安局追究姚文利等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慎重处理姚二红强奸案,县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刘清太曾带书记员郭文祥(现任西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到案发地调查后,认为姚二红强奸案证据不足。因双方均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在这样的压力下,后来西华县检察院决定批准对姚二红按强奸罪逮捕,对姚文利按故意伤害罪逮捕。1993年4月,二人先后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将本案卷宗及姚二红调走,由周口地区检察院办理。第三天,姚文利被无罪释放,姚二红强奸案按照程序继续进展。


救子心切  伪证获罪

   1993年11月12日,原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向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姚二红犯强奸罪。接到周口中级法院委托律师的通知后,姚文亮为儿子聘请了律师。
   “强奸案”案发后,街坊传说邻村——李方口村村民刘玉领早就发现姚二红、姚丽夜间约会的私情。为了替儿子洗清罪名、讨回公道,姚文亮曾通过邻村熟人刘茂学找到刘玉领,让他说说他所见到的情形。
   姚文亮去找刘茂学那天,正好遇上刘玉领拎着一瓶子酒去刘茂学家。刘茂学让孩子去买菜,姚文亮一看,赶紧掏出10元钱,让孩子买了菜回来,三个人就喝起酒来。
   席间,刘玉领说,他家的地紧挨着姚营村,当时种了罗生(花生),因为怕姚营村的猪、鸡等去糟践他的罗生,就经常去地里走走看看。那天晚上,月亮很大,正好看见姚二红和姚丽一前一后从他地里走。
   姚文亮追了一句:“你敢作证吗?”
   刘玉领说:“敢!叫我戴着铐子到法院也敢!”
   借着酒劲,平日里跟姚文亮关系不错的刘茂学也答应作证。
   后来,辩护律师面见关键证人刘玉领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姚二红、姚丽在案发前几个月就有私情。律师还走访了西华县公安局有关办案民警,并作了访问笔录。
   律师将上述调查笔录递交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后的1994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公诉科检察人员核实关键证人证言时,却将证人刘玉领、刘茂学按照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对其讯问、指供、诱供,迫使二人改变证词,将作“伪证”的原因解释为申诉人姚文亮的“唆使”。
   2015年5月9日,记者在李方口村见到刘玉领,刘玉领说,当时确实没有看到两个人的私情,只是觉着平时和姚文亮关系不错,说看到了,就算通奸,不算强奸,人不就能保下来了嘛。当时检察院给我和刘茂学抓了去,关了20多天,也不打你,就是熬你,不让睡觉,我俩就改口了,然后就把我们俩放了。
   姚文亮回忆起这件事时说:“刘玉领当时说看到两个人在地里走,并没有看到两人的私情,但是考虑到平时的关系,就和刘茂学答应帮我作证。由于当时马上就麦收了,刘茂学家里还有一个生病的80多岁的老父亲,我就跟他们的家人说‘把所有的责任都往我身上推’,就这样,两个人就给放了。”
   1994年6月21日晚,姚文亮为其他事找县公安局预审股副股长徐乃俭时,被告知其已被按“伪证罪”立案。徐乃俭说:“你既然来了,就不要走了,可以按照投案处理。”于是,姚文亮被迫投案。同年6月23日,姚文亮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逮捕。1994年10月20日,原周口市检察院对姚文亮提起公诉,原周口市法院审理后认定姚文亮犯教唆伪证罪,于1994年11月22日,对姚文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4年6月6日下午1点,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姚二红强奸案。姚二红委托的律师到庭辩护。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合议后定期宣判。      
   开庭后第二天即1994年6月7日,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即下达(1994)周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姚二红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判决姚二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千元整。姚二红对一审死刑判决不服,认为:“我冤,我上诉。”
   河南省高级法院接到姚二红上诉后,于1995年1月18日,下达了二审及死刑复核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同年3月21日上午8点,姚二红在周口地区火葬场附近被秘密执行枪决。从姚二红被抓走到姚二红被执行死刑前的遗言,姚二红一直说:“我冤,我亏,俺俩是通奸,我不是强奸!”


草草判决 疑点重重

   一个死刑案件,一审判决只有4页纸,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只有3页纸。
   1994年6月6日,周口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姚二红强奸案过程中,法庭先后出示了姚丽两份陈述、7组证人证言和4组其他证据。7组证人证言中除了姚二红弟弟姚三红证言外,其余6组全部是姚丽亲属的证言。
   通过查阅卷宗,姚二红强奸案的申诉代理律师认为,这些证言全部是传来言辞证据。这些证据相互矛盾、前后矛盾。有的笔录没有时间、地点及询问人,许多笔录没有被询问人亲笔签字。
   首先,1992年12月29日东王营乡派出所民警对姚丽的两份报案笔录(见公安预审证据卷第48-51页、第52-56页)前后矛盾,后份笔录涉嫌伪造,与其他证据也相互矛盾。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0日颁布)》第十三条规定:“对扭送、投案自首的以及口头提出控告、检举的,办案人员要当场问明情况并写成笔录,经控告人、检举人、扭送人、自首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姚丽两份笔录的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笔迹分别相同,不是姚丽本人签的字。内容也不符合情理。前份笔录记载姚丽说她的裤头脏了,后份笔录说她没穿裤头。前份笔录称她1992年12月27日晚遭到挟持强奸后先回到自己家门口,看到里门关了,在返回表姐李春家的时候遇到表姐夫姚海峰,然后一起回到了李春家。后份笔录中又说碰见姚海峰后直接跟他回家睡觉了。后份笔录提到“上午”报案并作了笔录,这与其他证人、办案民警证明12月29日下午约5点报案相矛盾。
   对姚丽的这两次询问笔录都没有提到从其棉袄上掉下来布扣子,时过境迁后制作的对姚丽亲属的询问笔录中却屡次提到布扣子。前后不一、相互矛盾。
   其次,公安预审证据卷第94页-96页是对姚丽表姐李春的询问笔录,没有时间、地点及询问人,被询问人的签名与笔录笔迹相同,该笔录涉嫌伪造,是无效证据。该笔录与1994年7月28日省高院二审主审法官询问李春时的证言笔录内容也多处矛盾。
   该涉嫌伪造笔录中李春说事发当晚是姚丽自己要用卫生纸,但在家没有找到,然后姚丽出门去自己家拿纸。其丈夫却说李春用纸,姚丽给李春买纸去了,相互矛盾。该笔录中李春说姚海峰串门回家发现姚丽出去买纸“去早了”,就拿着电灯去找她。但姚海峰的证言笔录中却提到他是在家看了“点播台”这个节目后才出去寻找的姚丽。这对夫妻陈述内容相互矛盾。该笔录中李春说第二天在姚丽家里看到她的棉袄扣子掉了两个(其他人说的是一个布扣子)。李春还说:“今天(指29日)早起我又问她,……后来她给我说,昨天……”时间节点混乱错误。该笔录明显涉嫌伪造,不敢填写时间、地点及询问人,是没人愿意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省高院主审法官作的证言笔录记载:李春用纸,姚丽回家店里拿。姚丽回来就“看到头发乱、扣子掉,身上有草”。第二天早上在李春家里李春盘问后,姚丽才说头天晚上被姚二红强奸的事,得知表妹被强奸,李春拖到中午送姚丽回家时才将被强奸一事告诉姚丽母亲。何时听到姚丽诉说被强奸经过,李春再次撒谎。高院法官问到姚丽年龄、啥时间喝的药、啥时间犯的病、犯病时啥样及病情时,李春一概不知道。问:“你认为这个案件真实吗?”她回答:“我说不了。”


精神病鉴定报告是如何出炉的?

   姚二红案就算是强奸,也罪不致死。为了判处其死刑就必须有一个强奸行为带来严重后果的法定情节。
   于是,原周口地区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出具(1993)周地司法精神鉴字2号《法医技术鉴定书》出炉了。
   通过研究复印的卷宗,申诉代理律师认为,这份鉴定报告存在很多问题:一、法医鉴定委托程序涉嫌违法,缺少知情人对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和医疗记录及其他有关检查结果等鉴定材料,鉴定书缺少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及被鉴定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鉴定过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涉嫌伪造,属于无效证据。
   二、刑事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本案是周口市精神病研究所要求鉴定;但卷宗内没有该研究所的任何文书材料及印鉴。卷宗内虽有周口精神疾病治疗中心1993年8月28日的诊断证明书,但没有病历等资料。1993年5月20日,周口地区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出具(1993)周地司法精神鉴字2号《法医技术鉴定书》时,姚丽还没有到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过,更没有住院病历。该鉴定书所盖的公章与最后署名的单位名称也不一致,而且两个鉴定人没有签字,只有一个鉴定人盖章,不符合规定。
   三、卷宗内周口市中医院住院收据显示姚丽1993年5月14日至6月8日在该院住院24天。入院第四天的1993年5月17日即由三位医生出具4页病历(系一人笔迹签名)。三个多月后的1993年8月28日,周口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才为姚丽出具诊断证明书。周口市中医院病历缺少医生查房记录、住院护理日志、治疗用药明细,涉嫌伪造。依据该病历作出的《法医技术鉴定书》也属伪造,没有法律效力。
   四、因周口中级法院档案室拒绝姚文亮的委托律师查阅复制检察院证据卷,对一审庭审出示的河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豫精字(1993)第122号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暂时无法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 法发<1994>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鉴定结论、医生诊断证明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时,审判人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就对姚丽患精神病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一审合议庭违法不予采纳。
   五、证据卷内许昌地区精神病医院收据编码间隔与开具日期不符合医院门诊实际,涉嫌伪造;漯河市天桥医院及周口精神疾病治疗中心诊断证明书没有病历资料印证,涉嫌伪造。


精神病与强奸有因果关系吗?

   申诉的代理律师认为,姚丽“喝药”及患“精神疾病”均是在其父亲姚文利等人将姚二红打成重伤、申诉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发生的。姚文利家人具有要求公安局加重处罚姚二红、减轻或免于追究姚文利刑事责任动机的合理性。姚丽“喝药”及患“精神疾病”后隐匿、躲避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涉嫌诈病。姚丽“喝药”及“心因性精神疾病”与姚丽自愿与姚二红发生性关系没有必然、直接因果关系。
   1992年12月27日晚发生的事情,时隔两天后的12月29日姚丽在父母带领下到派出所报案,说明姚丽精神智力和心理状态都正常。但姚丽的父亲姚文利的证言笔录中(公安预审证据卷第79-82页)却说姚丽已经于事发后的第二天即1992年12月28日就精神失常,显然自相矛盾,更与邻居的证言矛盾。
   当年西华县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批捕科副科长刘清太调查后证明:发案后几天内姚丽曾到邻居家里压水、洗衣服。姚丽对门邻居姚东亮也说:姚丽近几天多次去他家提水、洗衣服,还去大门外看别人丈量宅基地,看到她穿着红色小花袄,欢欢喜喜,表现正常。
   刘清太还证明:“西华县公安局预审股股长吕大标和高乐喜二人从周口回来碰见我时告诉我:他们去周口市南郊一家医院找姚丽询问,提前三天预约。第一次没见到姚丽;第二次见了一个姑娘,问啥也不回答,有个自称是她表姐的人在场;第二天他们又去医院,已经找不到姚丽。我问吕大标你们见的是不是姚丽?有没有住院病历?他们说,是不是姚丽不知道,没有病历,没有处方,没有住院记录。”
   时任西华县东王营乡派出所所长的王玉中证明:案发后,姚丽的大伯(任村主任)姚文良拿着村里户口本要求改小姚丽的年龄被拒绝(企图诬告姚二红强奸幼女)。1994年7月,省高院主审法官找到几位姚丽邻居了解姚丽患精神疾病后有何表现时,几位村民均称不清楚。在申诉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姚文利故意伤害罪的背景下,结合姚丽“喝药”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喝了多少等(见卷第70页派出所所长王玉中关于姚文利对女儿姚丽喝药早有预见的证词,一审合议庭拒绝出示、质证该证据),综合分析相关证据,不排除姚丽“喝药”救治是有组织的预谋,患“精神病”涉嫌诈病。本案没有直接、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姚二红强奸姚丽,那么姚丽后来“喝药”及所谓心因性精神病与姚二红是否“强奸”没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