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突然花30万元购买彩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应如何处理?

  2000年4月,阿丽(化名)与阿国(化名)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生了个可爱的女儿。起初日子过得还算圆满,但一段时间后问题就出现了。阿国平时对家人照顾和关心不多,还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阿丽、女儿发生争执。因不想再忍受名存实亡的婚姻,阿丽曾于202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阿国不同意,后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2021年4月底,阿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经调查发现,阿国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就陆续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彩票,该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笔钱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应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少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夫妻一方在应诉时坚持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隐藏财产或伪造债务,又或者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在下次离婚诉讼时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针对以上情形,以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很难追究该方的法律责任,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针对上述情形作出合理调整,该条规定明确,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规定既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遏制夫妻一方隐藏财产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阿国在短时间内突然购买大量彩票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应认定该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