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搬家,是否属于违法变更工作地点?

  2006年,王某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了王某的工作地点为某市A区,且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
  2020年6月,因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故其通知员工办公场所搬迁至总公司注册地B区。接到通知后,王某与公司多次沟通,因为B区离家太远,无法接送孩子,要求继续在A区工作。
  2020年7月1日,公司正式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原工作地点调整到B区。7月2日,王某表示不同意并作出回函。在7月2日至7月28日期间,王某仍到原工作地点上下班打卡。
  2020年7月29日,王某以“公司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此同时,王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28日工资4525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526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127.5元等。
  请问:用人单位搬家,是否属于违法变更工作地点?王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2006年,王某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了王某的工作地点为某市A区,且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
  2020年6月,因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故其通知员工办公场所搬迁至总公司注册地B区。接到通知后,王某与公司多次沟通,因为B区离家太远,无法接送孩子,要求继续在A区工作。
  2020年7月1日,公司正式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原工作地点调整到B区。7月2日,王某表示不同意并作出回函。在7月2日至7月28日期间,王某仍到原工作地点上下班打卡。
  2020年7月29日,王某以“公司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此同时,王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28日工资4525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526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127.5元等。
  请问:用人单位搬家,是否属于违法变更工作地点?王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