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高中生沙漠探险遇难!谁该对悲剧负责?

  近日,一则“16岁高中生沙漠探险身亡”的消息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一名高一学生参加某协会组织的青少年腾格里沙漠探险项目,其间意外身亡。
  这是一项由某协会组织的青少年探险活动,要求6天80公里徒步穿越腾格里沙漠。活动第三天中午,一名来自北京的高中生在行进途中多次倒地,最后不幸遇难。
  该协会工作人员表示:“这项活动是收费的,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的逆商培训。”他们作为主办方有相应的风险预案,此活动合规,也经过了家长们的同意。
  参加该沙漠探险项目的一名学生对媒体表示,整个探险队伍由8名高中生、2名领队和1名司机组成,没有进行专业体检,只是出发前要求参与者提供健康证明。该学生还透露遇难的郑同学曾因体力不支滚下沙坡。
  “有人说他脸色已经不行了。我跟着一个领队过去看情况的时候,他当时晕过去了。”事发当天一名领队缺席,另一名领队在郑同学体力不支的情况下让他坚持。7月29日中午,发现异常。下午2点救护车赶到,郑同学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提到,一个领队与8个未成年人走腾格里沙漠实在是太危险!最匪夷所思的是这项探险活动,居然没对讲机、没保障车等基础设备,就连一名随行医护人员都没有。那么,这场探险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悲剧发生后,作为组织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点评:
  在“白银马拉松越野赛”事件之后,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要求进一步严格。要求活动组织方在对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整体评估的同时,活动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也应给予相应的安全监管和监督。对于越野活动中所需的相应设备装置,进行严格审核。体育总局更是暂停了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等新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案例中提到的某协会仍然组织学生参加危险性较高的沙漠徒步探险活动,其活动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协会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关责任。一方面,组织方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鉴于参与者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身份,以及本次活动的教育意义,组织者兼具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教育与管理职责,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