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性度假酒店旁散步被大白鹅咬伤,酒店该负责吗?

  2018年11月,76岁的施某和同伴一起参加浙江安吉某景区三日游,并入住景区旁的酒店。入住当日,施某等人在酒店旁靠近池塘的林间小路散步,突然两只大白鹅展开双翅,凶猛地朝施某冲了过来,发起攻击。其中一只大白鹅撕咬住施某的裤子不放,施某当场摔倒,导致骨折,且身上多处被大白鹅啄咬。
  经鉴定,施某因本次事故导致身体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因伤情和术后感染等情况,施某先后住院治疗5次,造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池塘和大白鹅在这个酒店很受欢迎,我们也是看到很多人在和大白鹅合影才过去散步的,没想到就发生这样的事故。”施某的一名同伴说。对于赔偿问题,酒店方认为事发地点不是酒店的直接管理范围,酒店也不是大白鹅的管理人,施某有义务保护好自己,并且施某对其究竟为何摔倒并未举证证明。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8月,施某将酒店起诉到安吉法院。那么,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点评:
  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从本案的基本案情来看,事故发生酒店并非仅有房屋作住宿所用,而是由房屋、树林、观光区等环境构成的综合性度假酒店,从酒店住宿区域可步行至事故发生处,不需经过围墙、栅栏、门等范围标识物,所以,事故发生地属于该酒店的经营场所。
  本案中,施某被大白鹅啄咬而受伤已经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事故发生酒店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酒店等公共场所,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是否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地面等地方是否安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是否依法设置了警示标志、事发后在场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等等,并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考察。如果酒店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次事故中,酒店很明显缺乏安全警示标志,亦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应当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对大白鹅致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