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借来的钱能否转贷给他人?

  何雅(化名)与赵羽(化名)曾经是同事。后来二人先后辞职,何雅在家相夫教子当起了家庭主妇,而赵羽则自立门户,做起了建材生意。2020年年初的一次聚会上,何雅见到了赵羽,两人相谈甚欢。对于赵羽的生意经,何雅也是赞叹有加。
  2020年年中,赵羽联系到了何雅,称因为公司急需一笔装修款,如果何雅能够借钱解燃眉,以后必将加上“利息”,双倍偿还。何雅一听,顿时觉得这是个“投资”的好机会,但由于手头资金不足,何雅便从金融机构贷款188000元借给赵羽。赵羽收到钱款后,便写下欠条载明借款188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息为1.1%。
  让何雅不曾想到的是,赵羽并未按照借条约定向何雅支付本金及利息。何雅在多次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羽偿还银行贷款18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并支付何雅此前已垫付的银行还款。
  那么,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本案中,因何雅和赵羽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何雅的自有资金,而赵羽给何雅的借款月利率为1.1%,远高于何雅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何雅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何雅和赵羽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赵羽应当返还借款本金18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