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现年均已八十多岁的邓大爷、张大妈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家。2003年8月22日,次子邓老二与邓大爷、张大妈发生矛盾,便和父母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要求邓老二赡养”的协议。
  近年来,邓大爷、张大妈一直租房居住,加上年老多病,夫妻俩生活捉襟见肘。为此,原告邓大爷、张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老二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600元;两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按政策报销以外的,由邓老二承担三分之一的部分。被告邓老二辩称:其与两原告自愿签订了免除赡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不禁疑惑: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多年后,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那签订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是否有效?签了协议真的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律师点评:
  赡养父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免赡养协议无效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不仅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除收养关系外不能解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据以抗辩的免除赡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因此作为子女的被告,仍然具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