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人”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报道之三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始末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之际,历时近两年的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于4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
  相对于一审判决,二审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指纹识别信息,但同样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对此结果郭兵表示不能接受,他在二审宣判之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不过直至7月初,郭兵仍未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是否受理。
  此案关注度极高并被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此案来得太迟,亦来得太早。太迟是因为人脸识别技术问世良久,并依托互联网大潮迅猛发展,尤其是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银行、社会福利保障、电子商务、安全防务等领域,甚至滥用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始于2019年10月,相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则显得太迟。
  而来得太早,则是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草案征集完毕,但还在酝酿之中尚未出台,未能为司法机关的判决及时提供更为精准专业的法律适用,故而太早。
  无论如何,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还是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终审判决,尽管有争议、有讨论,但或多或少都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相应的案例展示。
  
  市民待遇碰撞专业视角
  2019年4月27日,杭州市民郭兵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支付了年卡卡费1360元。办理该年卡时,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畅游。
  郭兵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当时只是顺路去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原本打算办单次入园门票。但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办理了双人年卡。他在售票窗口缴纳了年卡费用,开具发票后被告知还需要去年卡中心办理开卡手续;到年卡中心办开卡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录指纹,郭兵提出质疑,但为让同行的妻子小孩儿减少入园等待时间,他最后还是录入了指纹。
  “工作人员并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野生动物世界还存在人工审核等入园方式,这是后面才得知的,他们一直告诉我只有指纹或人脸识别是唯一的入园方式。”郭兵表示。
  然而在2019年10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未与郭兵进行任何协商亦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郭兵:“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先前已对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指纹识别入园的做法不满,此条信息更是让郭兵觉得自身权益遭到侵害。为求证此信息真伪,郭兵邀请学校同事陪同一起赶赴杭州野生动物世界。
  80后的郭兵是浙江大学法学博士,为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在该校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教授公证与律师制度、行政诉讼法、网络安全法等课程。
  法学出身的郭兵对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做法有些敏感:这其中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带着疑问,郭兵来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并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工作人员提出两个专业问题:一、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人脸识别作为年卡用户的唯一入园方式,是不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人脸识别系统的软硬件是谁来提供的?
  在郭兵看来,这两个问题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尤为重要,若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那必然是经过相关行政程序,对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也有严格要求;而人脸识别相应的技术提供方的基本信息对于年卡用户而言本应是公开透明的,只有这样,年卡用户才能够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作出最基本的判断。
  郭兵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实际上人脸识别技术自诞生以来,便一直伴随着各种争议,尤其是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高速发展,让不少专业人士不同程度地表示了担忧。
  如今在国内市场上受利益所驱使,不少人脸识别系统特别是民用系统,其实都是基于2D的平面人脸图像进行识别,极易被攻击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此类系统可以通过照片、视频以及制作3D人脸模型等假体,对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攻击,成本之低甚至可以忽略到不计。
  即使成熟的人脸识别系统,仍存在个人信息滥用的法律风险。在今年的“3·15”晚会上,央视就对准了人脸识别,报道了科勒卫浴、宝马等知名企业通过人脸识别,偷偷采集人脸信息,舆论一时哗然。
  然而对于郭兵的提问,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工作人员的反应显得极其不以为意,对两个问题都没有正面回答,郭兵本来想就人脸信息存储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继续询问也就作罢。
  在园区入口,工作人员的一个举动让郭兵更感到不可思议,郭兵看到一名工作人员竟然拿起手机对年卡用户进行刷脸入园。
  “人脸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是有严格规范的,工作人员随随便便用手机就能采集人脸信息,这存在较大风险。”
  尽管提出质疑,但并未被理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他,短信所提及的内容属实,并向他明确表示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将无法入园,也无法办理退卡退费手续。
  但郭兵认为,园区升级后的年卡系统进行人脸识别将收集他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该类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园区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而且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强制收集原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郭兵的合法权益。
  郭兵较了真,2019年10月28日,一纸诉状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与郭兵未达成和解,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日受理了此案。
  
  不是胜诉的胜诉
  郭兵起初并没有想通过自诉去维权,而是打算将此案作为公益诉讼线索提供给当地检察机关。
  后来郭兵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提出8项诉讼请求,包括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办理流程”告示中的相关采集个人信息、“请未进行人脸激活的年卡用户携带实体卡至年卡中心激活”“凭年卡及人脸扫描入园”等内容无效、退还年卡卡费1360元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消息一出便上热搜并被广泛讨论,支持者甚多,而认为小题大做者亦不在少数。
  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后,郭兵进一步了解的相关情况,让他觉得更加不可思议。
  经他人告知,郭兵才知道,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入园闸机处的人脸识别机器设备商,为深圳市鼎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官网2019年5月曾刊文称,鼎游信息携手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为园区软硬件做了整体提升,其中就包括提供移动人脸检票设备。
  郭兵在该公司官网上看到其产品有大数据分析系统,由此郭兵提出疑问,这会不会与人脸信息的采集有关?如有关联,那是否涉及人脸信息的滥用?
  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同年11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从提起诉讼至一审宣判,历时一年零二十三天。
  而在一审判决前夕,与此案息息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表示,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但郭兵认为,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诉讼请求是其提起诉讼的核心请求,与之相比,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等判决结果则显得太过于微不足道。
  没有等来想要的结果,郭兵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21年4月9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据此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判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但同样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郭兵告诉记者,自起诉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似乎还是以人脸识别作为入园的唯一方式,未曾改变。记者于六月中旬赶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核实,但由于园区关闭无法确认郭兵这一说法。
  在今年“五一”前,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三只金钱豹出逃,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对此进行隐瞒,最后酿成沸沸扬扬的杭州金钱豹瞒报事件,3只逃逸金钱豹已有两只捕获,还有一只至今下落不明。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依法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因“金钱豹外逃事件”涉嫌犯罪立案调查,5月10日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德全等五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也于5月8日闭园至今。
  记者于6月23日联系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但截至发稿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尚未作出任何回应。


  个人信息保护的序幕刚刚拉开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兵在知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该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为游客游览提供了不同入园方式的选择,郭兵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亦不存在欺诈行为。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678元、交通费360元均属适当。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故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据此,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谷针对此案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尚在酝酿中,个人信息处理所奉行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正确而模糊,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裁判的难度。
  二审法院从双方的服务合同出发,肯定了指纹识别店堂告示有效,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属于经营者的单方要约,未经消费者承诺,对后者不产生效力,消费者基于知情同意办理指纹年卡,选择权未受到侵害,并根据拍摄的“照片”、采集的“面部特征”和需经技术处理方能形成的“人脸识别信息”三者的差异性,否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尤其值得肯定的是,二审法院基于经营者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要求其删除消费者的面部特征信息之外,还应删除指纹识别信息。应该说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份策略而理性的终审判决,实属不易!
  张谷表示,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亮明立场,折冲樽俎,虽有一时输赢,但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良好开端。数字经济时代,只有尊重个人自由,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依法进行数字社会、智慧城市建设,方为人间正道。“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虽然尘埃落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剧才刚刚拉开序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认为,二审法院判决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不发生效力,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应当删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是合理正当的判决。
  而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在缔结合同需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尤其是生物识别信息的时候,个人信息处理者要谨慎对待。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遵守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个人要知晓并保护自己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然而,作为案件当事人的郭兵对二审结果仍不认同,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郭兵一直在等待受理结果。
  郭兵认为,尽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表示,生物识别信息使用要更加的谨慎,尤其运用到商业化场景,保护要更加的严格,但和一审判决一样,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要求人脸识别入园的合法性问题回避审查。
  故二审结果同样让郭兵感到失望。郭兵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回避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是否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这一核心事实,这也是他提起再审的主要原因,希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对这一核心问题定性。
  “一审二审经媒体报道后,很多朋友联系我,恭喜我胜诉。其实对于个人而言,这根本不是胜诉,法院如此判决对其他单位滥用甚至违法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起不到指引作用。”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刷脸的情况得不到任何改善,反而会更加理直气壮地强制年卡用户刷脸,判决结果实际上开了一个坏头。”郭兵如是说,这会增加类似单位滥用人脸信息的底气。
  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道演律师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法律具有滞后性,虽然我国目前已实施的民法典、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相契合,但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能够系统全面地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专门性立法,所以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终结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
  同时,个案推动法治进步,不仅在于推动立法,还包括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积极意识,促进企业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既能规范要求又能发展业务。这才是本案作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示范意义,也是数字经济时代应有的模样。
  郭兵认为,未来个人信息保护应优先考虑到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风险,将面部识别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纳入特别保护范围,并对以公共安全为名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公共场所或安全事项进行具体举例。 
  因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郭兵同众多法律工作者一样期待,或许对于每个人来说,亦都一样。
  正如张谷所言,“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虽然尘埃落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序幕才刚刚拉开。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