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跳楼身亡,发微信让她“自己死掉”的男友该担责吗?

  2019年,女孩儿朱小莉(化名)大学毕业后来到深圳工作,在工作后不久的一次聚会中认识了男子程军(化名)。程军对她很是热情,随后两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噩梦也随之开始,自从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后,朱小莉只要单独外出就需要向程军请假。不仅如此,朱小莉经常遭受到程军的精神控制及言语辱骂。
  一次,朱小莉回了公寓,闺蜜王萍见她左眼部位有块淤青,愤怒地说:“趁早离开这个渣男,竟然动手打女人。”还要打电话质问程军,朱小莉竟哀求道:“不要找他,都是我不好,违反了纪律。”王萍诧异地问:“你是不是被他打傻了?”经再三追问,朱小莉讲了程军的各种规定。王萍错愕,她提醒朱小莉可能遇到了PUA男。王萍向朱小莉科普了PUA男的几个典型特征,比如通过伤害女友的自尊建立绝对权威,从精神上、生活上处处控制女友等。朱小莉表示虽然有的特征比较相符,但她相信程军不是这样的人,认为类似的事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实际上,程军不仅对朱小莉动了手,在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上,出现了很多威胁恐吓的言语,例如“再见到你,我杀了你。”“你可以自己死掉吗。”慢慢地,朱小莉患上抑郁症,她准备去看心理医生而被程军阻拦。最终,朱小莉选择跳楼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她的父母认为女孩儿的死亡和程军有关,将他告上法院。
  然而,面对女孩儿父母的“讨要说法”,程军坚持认为自己对女孩儿的死不存在任何过错。女孩儿父母痛不欲生,请问:能追究程军的法律责任吗?
  
  律师点评:
  承担侵权之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有过错要赔偿,无过错不赔偿,而根据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来看,过错归责原则最核心的两个问题就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程军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双方保持恋爱关系期间对朱小莉发送侮辱性语言对于伴侣来说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在朱小莉显出有轻生的现象时,依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可见这个结果是可以预料到的,所以具有一定的过错。而朱小莉,自杀和程军的不正当言语是有很大关联的。因此,朱小莉的结果和程军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但由于程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需要以工具直接结束被害人生命或者放任不管处于危难中的受害人从而导致其死亡,程军不符合这些情况,没有触犯刑法。但朱小莉在和他相处过程中患上抑郁症,他不但没有停止辱骂女生的行为,还不让她看心理医生,所以他对女方死亡应承担责任。
  
  受害者要敢于说“不”
  朱小莉作为成年人,是完全可以离开对方的,但是并没有这样做,所以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
  当受害者出现被PUA情形时,受害者自身或者亲戚、朋友应第一时间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手机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据等,固定相关的证人证言。如果受害者遭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第一时间报警。如果遭到人身损害却未能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应尽快前往医院或医疗鉴定机构,获取医疗记录或鉴定报告,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值得提醒的是,PUA受害者常常深陷其中,未必能清醒脱身,所以这就需要自己提高警惕,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敢于说“不”,及时向亲属或朋友寻求帮助,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向公安报警、向法院民事起诉或者刑事自诉,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