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30万,妻子要得回来吗?

  丈夫迷上直播并不断打赏主播,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累计打赏近30万元,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法院会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吗?
  
  丈夫迷上直播打赏30万
  安徽省无为市的罗涌、彭田夫妇一直从事水上运输工作,工作收入一般由客户汇入罗涌名下账号为62×××65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该银行卡由罗涌保管。作为当家管钱的人,罗涌负责家中日常消费和大额支出,特别是替儿子还房贷,彭田一直很信任他,只是想起来的时候偶尔看看他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存款金额的短信通知,也不过就是想心中有个数,最近挣了多少钱,还有多少剩余。
  日子如流水一样缓缓淌过,如果不是因为罗涌在2018年下半年邂逅了网络直播并逐渐沉迷其中,如果不是因为妻子彭田在2020年3月才忽然发现丈夫已经为直播打赏出近30万元,这个家庭表面还是蛮平静和幸福的。
  据了解,罗涌迷上的视频直播平台2018年1月上线,直播内容发给开播作者的粉丝、潜在粉丝以及可能对直播内容感兴趣的用户。平台同样通过人工智能,计算出观看人喜欢什么类型和内容的直播,并精准地推送到观看者面前,让你越看越想看,越看越爱看,没有一定意志力的人很容易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
  罗涌在平台注册账号“寻觅故人”,“故人”没有寻到,却迷上了许多“新人”。为了给主播打赏,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他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其绑定的农行卡内划款至平台进行充值,以购买可以打赏的虚拟钻石。在500天左右的时间里,罗涌累计充值1106次,充值金额合计294176元。罗涌充值后,将所获得的虚拟钻石兑换虚拟礼物,分别在372名主播的直播间内进行打赏,平均一天打赏近300次,共计打赏132202次,支出金额294156元。
  罗涌也感觉自己打赏的数额太大,害怕被妻子发现。从2019年5月起,他陆续编辑了60余条虚假银行余额短信欺骗妻子彭田。如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载2019年5月27日余额为1482.28元,但当日罗涌编辑的农行短信记载余额为65050.00元;交易明细记载2020年1月23日余额为15350.38元,但当日编辑的农行短信记载余额为212259.90元;交易明细记载2020年3月19日的余额为3000余元,但当日编辑的农行短信却记载转出一笔15万元款项(为儿子还房贷)后余额为57501.90元。
  
  一审认定存在赠与行为
  2020年3月,彭田发现真相时简直要气疯过去,这一年多夫妻俩辛辛苦苦挣的20多万元,竟然被丈夫莫名其妙“无偿”送给了别人。她心疼得无与伦比,知道自己犯了大错的罗涌也后悔不迭。彭田向无为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罗涌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平台所属公司返还彭田294156元。
  平台所属公司陈述,罗涌所打赏的372名主播中,一部分是直接与平台签约,另一部分是签约于经纪公司,由经纪公司与平台签约。这些主播获得打赏的虚拟礼物后,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分成,前者是直接与直播平台按比例分成,后者是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按比例分成后,主播再与经纪公司进行分成。
  罗涌陈述,其与主播不存在线下见面或其他经济往来。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没有要求观看直播的人必须要付费或打赏,罗涌充值刷礼物打赏的行为属于自愿性的,是否打赏、打赏多少完全由其自身决定,也不需要直播平台或主播支付对价,这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相符合。
  罗涌通过充值兑换虚拟钻石的方式将钱款直接支付给平台所属公司,虚拟钻石一经兑换不能退还。虽然罗涌将用虚拟钻石购买的虚拟礼物直接打赏给主播,但主播不能及时将虚拟礼物兑换成金钱,而是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和比例,与直播平台进行结算后才能兑现收益,故罗涌赠与的对象是平台所属公司。
  综上,罗涌与平台所属公司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赠与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
  对于罗涌打赏的款项中,属于有偿支付的网络服务费用与无偿赠与的款项所占比例,综合案情,酌定按照30%、70%的比例予以分配,即罗涌打赏金额294156元中70%的份额属于无偿赠与的部分。
  赠与人仅能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却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彭田与罗涌系夫妻关系,目前尚无证据证实案涉款项属于罗涌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罗涌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频繁打赏,累计打赏数额较大,显然不属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其通过编辑虚假的银行短信的方式隐瞒其妻子,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罗涌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彭田的部分,因此,对于罗涌赠与平台所属公司打赏款项中70%的部分,其中罗涌无权处分的部分为35%。同时,考虑到在罗涌持续打赏的一年半的时间内,彭田作为共同生活的配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无为法院在前述35%的款项中再酌情扣减5%的款项。综上,无为法院判决:罗涌将其打赏款中30%的部分即88246.8元赠与平台所属公司的行为无效,该公司返还彭田88246.8元。
  平台所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关于罗涌打赏系对平台的赠与的认定显属错误,罗涌是对平台主播的打赏,是对主播表演和互动等精神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罗涌每次充值打赏行为均是独立的消费行为,不应累计计算,且其近两年每次充值打赏基本都是小额,并没有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另外,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和评价平台所属公司网络平台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主张,属于漏审和显著的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应当适用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平台或者主播作为善意第三人,用户对主播进行小额打赏的精神文化消费行为真实有效,平台或主播不具有返还义务。


  终审判决妻子败诉

  芜湖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涌在平台注册账号并与平台所属公司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协议,平台所属公司对包括罗涌在内的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罗涌每次的充值行为均在该平台获得虚拟钻石,而虚拟钻石仅可用于在该网络平台购买虚拟礼物等产品或服务,故罗涌充值行为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且充值的目的是方便使用平台所属公司提供的虚拟社区币服务。因此,罗涌与平台所属公司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罗涌的充值行为是为了购买虚拟钻石,没有将自己的充值财产无偿给予平台所属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即便将虚拟钻石视为财产对待,罗涌打赏行为的对象为网络平台主播,并非平台所属公司;此外,更无证据证实平台所属公司曾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罗涌的充值行为与罗涌对主播的打赏行为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将其理解为一个行为,认定罗涌与平台所属公司之间除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外还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罗涌与平台所属公司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此外,本案罗涌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并未处分他人财产,而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夫或妻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利人,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罗涌每次充值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以累计金额评价是否构成擅自处分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罗涌的充值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与其他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有物理形态的商品并无本质区别。罗涌每次的充值行为均包含其一次独立的网络消费意思表示,均需罗涌完成一次独立的充值行为,也均与平台所属公司构成一次独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罗涌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累计充值多达1106次,虽累计金额合计294176元,但充值金额以百元为主,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一审法院以累计金额作为无权处分评价的基础无法律依据,酌定按照比例分配有偿支付与无偿赠与无事实依据,均应予以纠正。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文化和娱乐服务需求。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可纳入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类别,本身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这种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委托代理的当然性和法律强制性。
  基于罗涌、彭田双方长期从事水上运输工作的相对封闭性的职业特点及罗涌充值行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彭田陈述其自始至终完全不知情,本身不合常理,即便确实不知情也存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疏于管理的较大过失,且从其陈述该款项系为其夫妻二人婚生子偿还房贷的预备用途也可知该款项并非用于履行夫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更无证据证实该款项的处分足以影响其夫妻基本的日常生活,再结合罗涌、彭田所陈述的家庭收入情况,综合考虑罗涌的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多种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院难以直接认定罗涌的充值行为显著超过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必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平台所属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平台所属公司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论技术还是人力,客观都难以就注册用户充值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实质性的审查和判断。对于罗涌此种小额、多次、长期为显著特征类型的充值交易行为,无法推定平台所属公司对罗涌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或是恶意,更无依据苛求平台所属公司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之签订合同额外附加是否具有处分权的审查义务,这不仅无形中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更有违合同法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此外,网络服务消费具有即时履行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本案中,平台所属公司实际已经按照其与罗涌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网络直播及虚拟社区币的网络服务。罗涌也已长期享受并使用了约定的网络直播及虚拟社区币的网络服务。如今,无论是罗涌本人还是罗涌的妻子彭田再主张返还,不仅客观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更会造成前述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著不公,违背公平原则。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规定,即便存在罗涌采取编辑虚假短消息欺骗彭田处分共有财产的事实,该纠纷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的内部纠纷,不得对外对抗已提供完合同约定网络服务的平台所属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彭田主张平台所属公司返还案涉充值款项不予支持,若彭田执意追究责任,可另行向罗涌主张。
  本案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平台所属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相应经营活动已取得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本案涉及的网络直播及虚拟社区币的网络服务本身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彭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平台所属公司经营活动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涌与平台所属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平台所属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2020年12月2日,芜湖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彭田的诉讼请求。
  对于彭田来说,判决的结果是令她失望的,毕竟她的观念还不足以舍得把几十万元花在稍纵即逝的网络直播上,但是法律就是这样“无情”,只能怪自己丈夫了。罗涌采取编辑虚假短消息欺骗彭田的方式处分共有财产,该纠纷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的内部纠纷,不得对外对抗已提供完整合同约定网络服务的平台所属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系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