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马拉松21人遇难,谁该为事故担责?

  5月22日凌晨,国内马拉松圈传来噩耗。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举行的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遭遇大风、冰雹、冻雨等极端天气。根据前方应急指挥部报告,截至5月23日12时,这场172人参加的比赛已确认21人遇难,应急救援行动已结束。据媒体报道,21位遇难者中,包括宁波江南百英里冠军梁晶,中国跑圈知名的曹朋飞、黄印斌和残奥会冠军黄关军。
  据赛事活动宣传报道,今年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的主题是“征战黄马,问鼎石林”,包括山地健康跑(不限人数)、21公里越野赛(600人)、100公里越野赛(400人)三个组别,赛道兼具自然性、挑战性、趣味性,多为自然起伏的山地,山间土路或沙石路多,有爬坡、下坡障碍,从景区入口到山下龙湾村的22道弯修在悬崖上,全长2.3公里,落差216米,多弯道、山坡,复杂的路面情况及上下坡的路段都是对选手专业能力的考验,同时也是高水平选手创造成绩、拉开距离的契机。
  21人遇难,堪称国内马拉松赛事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灾难之一。震惊悲伤之余,谁该为这场事故担责?极端天气是否能成为免责的理由?“生死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自甘风险”规则并不意味着组织方可以免责
  马拉松越野赛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参赛者本身承担部分风险,但“自甘风险”规则并不意味着组织方可以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选手们参加马拉松越野属于自甘风险,原则上采取“风险自担”原则,但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活动主办方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极端天气不可作为不可抗力免责的要素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极端天气的发生如果气象部门已经作出提前预报,主办方在应知情况下,即使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情形,但并未及时取消或并未尽到最大努力或者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例如并没有派车跟随,补给点及避险场所设置不足等等,故不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生死状”应更多体现为风险告知
  “生死状”应更多体现为风险告知,而不能当然用于免责。目前大多数活动主办方普遍采用免责方法,即报名时要求参赛者签订一份“生死状”。关于“生死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以看出,造成人身损害是不能依据协议免责的。因此这种“生死状”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