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政法队伍从这里开始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党中央就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全党同志要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从历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西柏坡华北人民法院原址学习调研时,曾指出:“重温党的光荣历史,回顾人民司法制度发展历程,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的伟大,更加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而华北人民法院的前身是由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和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合并成立的。如今,地处河北省涉县革命老区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旧址,2017年通过涉县法院组织复原,将身边的红色资源变成推进党史教育、传承红色基因,营造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红色教育基地。
  
  烽火中成立的边区高等法院,新时代再次焕发光彩
  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后,国共两党再次合作,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开赴山西抗日前线,在华北敌后先后创建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三大抗日根据地,并分别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
  1940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山西黎城县召开了高级干部会议,提出了建党、建军、建政的三大任务,决定成立“冀太联办”,并逐步筹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1年7月7日,在辽县(今左权县)桐峪镇桐峪村老爷庙,我党第一次按照“三三制”原则组织召开了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会议8月15日闭幕,历时40天。在此次会议上,成立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参议会,杨秀峰任政府主席,薄一波、戎伍胜为副主席。作为晋冀鲁豫边区民主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也正式成立,浦化人任首任院长。 
  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河北涉县靳家会村成立开启关防办公,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在涉县曲里村铜佛寺开始办公运行,机关代号为四连。根据1941年9月15日公布实施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实施条例》的规定,高等法院受边区政府领导,院长由临参会选举,其所属之司法人员由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下设司法行政处、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等。徐平任司法行政处处长,姚南任检察处处长,杜青史任民事庭庭长,马起任刑事庭庭长。
  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后,因为战争中频繁的扫荡与反扫荡,边区高等法院的院址也在不断变迁。1943年边区高等法院迁往涉县北原村,1945年春迁驻涉县弹音村,同年12月迁至武安县午汲村。为了适应战争环境,贯彻精兵简政方针,高等法院于1943年2月取消了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检察处和看守所,设立审检处、行政处、教育处3个部门。院长先后由浦化人、王乃堂、贾潜担任。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晃70多年过去了。2017年,涉县法院在河北省高院、邯郸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借邯郸市首届旅发大会的东风,对边区高等法院索堡镇弹音村的旧址进行了1∶1等比复原,完成了初步的布展工作,并对外开放,让这段尘封已久的红色司法文化再现于世,将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建设成为接受红色司法教育的文化基地。截至今年5月,前来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参观者已达上万人次,特别是今年庆祝建党百年,参观者更是络绎不绝,且多半是政法队伍人员。
  
  颁布实施系列法令,积极服务抗战大局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服务抗战大局,贯彻执行边区政府的各项法令,镇压破坏抗日的反革命、汉奸、地主恶霸和其他敌对分子,保护人民合法财产和改善民生。
  《晋冀鲁豫边区法令汇编》显示,晋冀鲁豫边区临参会、边区政府先后颁布的政策法令等达74项之多,涉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司法等各个方面,如《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婚姻暂行条例》《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村民代表选举暂行条例》《贸易暂行条例》《强迫儿童入学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法规文件,成为边区高等法院执法办案的主要依据。同时这些条例法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得到了晋冀鲁豫边区人民的广泛拥护。在具体工作开展中,边区政府、边区公安总局和边区高等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执行决定之审级制度的命令》《关于公安司法部门工作关系的联合指示》《关于司法工作在扶植群众运动中及适应战争环境的几点指示》等司法文件,以确保司法政策与时俱进地更好地服务抗战大局。 
  ——坚决保卫与发展边区,坚持抗战第一,体现出了特定历史时期司法工作的鲜明特色。记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1942年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司法工作在扶植群众运动中及适应战争环境的几点指示》明确指出:“各级司法干部,在思想上须正确认识司法工作是整个民主政权构成部分之一,有些干部存在‘三权鼎立’的残余潜在意识,强调垂直系统的工作作风,以及要求‘多独立些’而轻视行政领导的畸形现象,必须根本廓清。若不能很好做到,会直接间接妨碍发动群众和对敌斗争工作。”该指示还明确要求,为了应付残酷的战争,各地的司法干部,对机关(县及专署)早操、爬山、跑步、射击、掷手榴弹等军事锻炼,必须参加。
  时至今日,重读这些政策法令,仍能感受到抗战时期法制进步的足迹。关于减租减息,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减息减至一分半为标志”,今后借贷利率,由双方议定;公营工厂及矿场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实行劳资两利的劳动政策,规定资方应改善工人生活,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工人应遵守劳动纪律,自动增加生产;推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烟,保护妇女儿童的婚姻家庭制度等,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肃清汉奸等敌对分子,是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在1942年9月山西辽县抗日政府“法字第五一六号”刑事卷的卷宗末页,发现了由院长浦化人1942年9月亲笔签发的复核死刑执行令。浦化人以蝇头小楷写道:“汉奸犯郝喜银持有敌人所发投降票,准备投敌使用,引敌在猪峧岭抢拉民众毛驴四头,表示愿给皇军办事。这样毫无正气的坏蛋,判处死刑,自应照准,仰即将该郝喜银执行枪决。”
  抗战时期,边区高等法院及下属法院审理了大批特务、汉奸及投敌、投毒案件。《新华日报》(太行版)对边区高等法院审理的多起投敌、汉奸案件的公审和执行枪决情况进行了详细报道,揭露敌人和特务等对边区政府的渗透和破坏及边区政府和法院对敌特分子的严厉打击。
  ——严惩贪污犯罪,促进晋冀鲁豫边区廉政政府的建设。根据1942年2月边区政府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以金钱数额为依据,贪污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边区政府成立后,秘书处总务科有一名管理员利用管理之便贪污机关粮票金额超过了500元,案发后已送到涉县司法机关,依法审讯,按照《惩治贪污暂行办法》管理员罪当处决,经边区高等法院核准后,在边区政府驻地涉县弹音村被公开枪决。1942年3月至9月,仅太行区就处决贪污分子11名,案件主要集中发生在税务、民政、粮食、银行等部门,极大地震动了边区干部和群众,促进了边区廉政政府建设。晋冀鲁豫边区所属的太行行署于1942年为司法干部明确规定了“三条纪律”:不贪污徇私;不摆臭官僚架子;不滥罚滥判。通过三条纪律规范裁判权的使用,加强司法工作的队伍建设。如今,这“三条纪律”对教育整顿政法队伍仍有借鉴意义。
  
  抗战时期实行三级审级制度,践行“便民”“简政”原则
  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正式成立之后,针对审级上凌乱的现象,存在下级司法部门和法院不知如何是好,或者敷衍塞责,或者孤行独断,或者剥夺诉讼人上诉权利,或者借口情况紧急而任意滥杀人犯等问题;而上级则整日埋头于文牍之中,或系吹毛求疵,或则“准予照判执行”例行一套,繁忙于日常司法事务,忽略对政策上的指导掌握,出台了专门文件予以规范和明确。
  1942年5月,为了纠正这种审级上的凌乱现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执行决定之审级制度的命令》,按照“便民”和“简政原则”,确定民事为三级三审、刑事为三级二审。其中太行区县政府为一级(一审)、专署为一级(二审)、高等法院为一级(一审、二审或三审)。一审机关对刑事案件一年未满之徒刑、千元未满之罚金,过上诉期间,被告不提起上诉者,判决即作为确定,不送二审机关复核复判。二审机关(专署)受理刑事案件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之徒刑及死刑、千元以上罚金之上诉,二审判决后为终审,不送高等法院复核复判,但提起非常上诉者例外。上诉期间,特刑为五日、普刑为十日、民事为二十日,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算。
  
  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开展调解和教育改造工作
  为配合边区各地群众运动的发展,巩固群众运动的成果,以发动群众,加强抗日统一战线,边区高等法院要求司法干部在工作中凡是经过群众斗争的案件(如减租减息、反贪污等),应很好倾听群众团体及各方面的意见,了解真实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必要时组织群众团体陪审,典型案件甚至可进行公审。对已判决的案件,辖区的群众大会有要求更改判决的,政府应斟酌受理。群众称之为“接地气的司法服务群众运动”。
  边区高等法院针对边区“扫荡”与反“扫荡”战斗的频繁,边沿地区敌人夺袭的增多,要求司法工作中一般民事案件,尽量由区村调解,调解不成立,再向县诉讼。司法干部在战时也要和其他干部一起深入群众,了解问题,锻炼自己。高等法院提出了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案指导思想,加强调解和巡回审判的工作,及时解决纠纷、促进生产、安定秩序,因而颇受广大群众的欢迎。据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司法处1945年的统计,各县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占总案数的百分比是:磁县99%、涉县70%、平顺63.8%、井陉55%,而区村调解的比率则更大。 
  同时,边区高等法院还特别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在打击和惩治敌对分子和地主恶霸的同时,教育感化也成为高等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感化教育方针落实到位,太行区的犯罪活动日渐减少。1944年年初,有犯人1600多人,到1945年2月只有700余人。在晋冀鲁豫高等法院中,囚犯被称为“自新人”,意思是改过自新之人。经过教育改造的囚犯,有的还成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的工作人员,甚至为革命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如姚某原是一个小学教员,因伪证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1942年2月,日军“扫荡”时,他和法院干部接到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浦化人的命令,去侦察敌情,不幸被敌俘虏,面对严刑拷打始终没有交代边区政府的驻地,在敌人离边区政府机关、高等法院所在地只有100米左右,忍着巨大的伤痛,从小路爬回,向院长浦化人汇报情况,使边区政府和高院迅速转移,得以免除刑罚。在边区春季“反扫荡”胜利立功大会上,姚某被授予由边区政府主席杨秀峰和副主席薄一波、戎伍胜亲笔签署的英雄奖状。
  
  传承红色基因,不忘初心再出发
  为深入推进党史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用好身边的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营造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氛围,在建党100周年到来前夕,涉县法院组织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23人到一二九师司令部旧址和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旧址接受革命传统党史教育,传承党的红色精神。
  在一二九师司令部旧址,随着讲解员的脚步,干警们重温抗日战争时期一二九师先辈在艰苦岁月抗击日军、艰苦奋斗的光辉事迹,缅怀革命先烈浴血奋战。干警们认真观看每一块展板,了解每一张历史照片背后的故事,在接受精神洗礼的同时,加深了对一二九师精神的认识,心灵深受震撼。
  在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干警们深入了解了1941年至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边区高等法院坚决保卫与发展边区,坚持抗战第一的特定历史时期司法工作的鲜明特色。浦化人等高院的司法前辈们在艰苦的战争岁月,在简陋的办公条件下,一边坚持军事训练和农业生产,一边从事审判和调解工作,肃清了大量汉奸、特务等敌对分子,严惩贪污犯罪,注重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开展调解和教育改造工作,处理了很多矛盾纠纷,保卫边区人民的合法权益。
  面对鲜红的党旗,涉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保献带领干警重温入党誓词,庄严宣誓。
  朱保献对记者说,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党中央就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作出了重要部署,全党同志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从历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重温党的光荣历史,回顾人民司法制度发展历程,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的伟大,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几经风霜迎春来,百般红紫争艳开。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经过了残酷的“扫荡”与“反扫荡”,跨越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从1941年8月成立到1948年8月完成历史使命。1948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出通知,两边区政府暂行联合办公,两边区法院合署办公,明确规定由原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副院长贾潜担任院长,由原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王斐然担任庭长。
  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华北人民法院也随之成立,华北人民政府任命陈瑾昆为华北人民法院院长,贾潜、王斐然分别担任华北人民法院审判长和副审判长,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的使命到此结束。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历经7年时间,为团结抗战、增加生产、改善民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发展壮大的红色司法事业,记录了民主与法制迈出的新里程,为新中国人民政权的建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