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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参加中考,老师需要承担责任?
王鑫(化名)是河北省涿州市某中学2018届初三5班的学生。王鑫父母虽然在身边,但是很少陪伴孩子,平时见不着,也说不上几句话,早出晚归奔波于生意,对孩子疏于管教。处于青春期的王鑫十分叛逆,不仅静不下心来学习,还结识了不少校外朋友,每天与他所谓的“好哥们儿”混在一起,逃学、旷课等现象时有发生。
眼看中考时间慢慢临近,王鑫厌学的心理更加严重了。他打心底排斥中考,为了不参加考试,告知其班主任祖某称自己学习成绩差,不参加2018年中考,并谎称该决定已经取得了其父母同意。班主任祖某便没有再询问王鑫的父母,同意王鑫不参加2018年中考。
中考结束后,王鑫父母才知道孩子没有参加中考的事实。他们既伤心又气愤,来学校找到了班主任。王鑫父母认为学校和班主任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取消孩子的中考资格,侵犯了王鑫的权利,也没有尽到老师应尽的义务。
那么,该中学是否存在过错?王鑫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
律师点评:
学校侵犯了王鑫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而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绝大多数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中王鑫放弃中考的行为并非是与其年龄及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学校应以适当的方式将王鑫不愿参加中考的行为通知其家长征求意见。案例中的涿州市某中学在未通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同意王鑫不参加中考的行为,侵犯了王鑫的受教育权。王鑫家长可以要求该中学赔偿其损失。
如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儿童及少年因经济条件辍学的情况有所减少,而学校等教育机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况却有所增加。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一些学校存在通过长期停课、劝退学生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为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机构应当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以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合格人才,推动国家的发展。
同时,作为学生亦应该珍惜学习机会,依法行使受教育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