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件负责?

  2021年5月23日上午,各类媒体都在主要位置,报道甘肃省白银市举办的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事。此次赛事据称在高海拔赛段遭受极端天气,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气温骤降,参赛人员出现身体不适、失温等情况,21人遇难,包括中国超马圈的领军人物、江南百英里(168公里)越野赛冠军及多种越野赛事冠军梁晶等越野好手。路跑、越野微信群里热议此起彼伏。
  事情已经发生,甘肃省政府也已经成立了事件调查组,此次事件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取决于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但是,作为一名路跑越野的爱好者,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有许多民事法律问题必须澄清。因为之前也有报道在一些赛事中因天气原因或其他事故出现因心脏骤停或其他原因而致死的参赛运动员,这些事件是怎样发生的,应该怎么避免?对于政府部门监管者,是不是因为事故的存在就因噎废食停办各种有风险的赛事,应该如何对此类赛事进行监管?对于赛事的组织者,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让赛事更安全更顺利?对于参赛的运动员,又应该做什么,如何采取自我防护措施,万一出现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料的天气应怎样进行自救?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规定了“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政府支持举办各类赛事,丰富文化精神生活,是符合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需要,也符合十九大精神,不能因为越野赛事有风险就因噎废食而不予承办或不准许承办。
  任何事情都有风险,路跑、越野赛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天气等各种原因的致人死亡率一定是偏低的,比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率低多了。况且,不可抗力不可预料的天气也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所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不能预见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的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
  当然,不能因为民法典不可抗力条款的存在而免除监管者的责任。但要政府部门监管者承担责任,需要厘清边界。如果不明确责任的边界,地方基层政府部门的监管者就会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一刀切,一概不允许举办任何赛事。依据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讲的:“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像越野、路跑等此类专业性的赛事,应由行业协会等专业性组织进行审核,实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比较好。但在专业知识普及之前,此类赛事往往都是当地的路跑协会或越野协会等行业协会主办或承办,这是两难,在此不讨论。
  在政府权责清单法制化之前,作为赛事备案或审批的地方基层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在于做好这样五件事项的审核:一是关于赛事组织者的赛事线路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补给点设置、路标设置与安全警示提示等),二是越野线路中存在较高风险性危险路段的防护措施,三是赛事组织者一般情况的医疗救助措施与出现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四是赛事章程中对参赛运动员的自我防范要求是否详尽(包括赛事安全装备的携带与检查等),五是赛事组织者是否给所有参赛运动员与其他赛事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赛事志愿者)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地方基层政府部门作为赛事的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对前述五项进行形式审查后,只要赛事组织者有此五项的全部方案,就可以核准或备案准予举办,这就是地方基层政府部门是否承担责任的边界。当然,该五项方案的具体措施,需要由相应的行业协会或专业组织依据越野赛事的难度等级,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或方案。如果赛事组织者在赛事活动中没有按照其申报的五项方案实施,赛事组织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赛事组织者和参赛者的责任,法律早有明确界定。民法典对自愿参加赛事的运动员与赛事组织者的两者的责任做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参赛运动员的自甘风险原则,从该条文意来看仅是规定了对抗性的文体活动,比如篮球比赛(双方合理冲撞冲抢篮板球等至人受伤)、足球比赛、综合性的运动会等,似乎不包括路跑、越野赛等此类不具备身体冲撞或身体激烈接触的运动。举重明轻,民法典连具有身体对抗性的文体活动都进行了规范调整,何况没有参与者相互之前进行身体对抗的路跑、越野赛事呢?
  参赛运动员作为赛事的亲历者,要承担自甘风险原则之下的自我保护责任,并在发生意外时实施自我救护。如果把自己的生命交给赛事组织者,依赖于赛事组织者的紧急救援,那出事是早晚的事情,也是必然的事情。救援队的出警救援取决于收到参赛运动员发送求救信号,参赛运动员是否发送求救信号取决于自己对身体的判断,自己对身体的判断取决于自己的日常经验感受。关键是,参赛运动员就算及时发出了求救信号,如果信号失真、通信不通畅、赛事组织者接收不到信号,怎么办?或者救援队正在救助其他的求救人员无法及时赶到,怎么办?实际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有的是乡亲们或牧民救下来的,有的是自救的,即使是乡亲们救下来的也是先自救的。
  参赛运动员作为赛事的亲历者,自己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谁都无法替你负责。即使再成熟的越野赛事,再完善的救助措施或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意外,首先还是自救,如果不自救连等待救助的机会都没有。如果赛事组织者有证据证明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赛事安全保障义务,那参赛运动员出了意外事故就是自己的责任了。因此,参赛运动员的自我风险防范与自我救助是第一位的,要自己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参赛运动员的自我风险防范主要是赛前的参赛安全装备准备与赛中的身体感知与判断。参赛的安全装备,包括保温毯、保暖衣、防风衣、急救药包(包括碘伏、创可贴、医用胶带或绷带等)等,一般依据赛事组委会的赛事章程进行准备并在赛事中随身携带。在比赛过程中,随时感知自己身体的反应,一有异常,要果断放弃。此次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中跑在前面得到自救的选手,都是在感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后,在CP2退赛或在其他地点果断退赛的。
  参赛运动员的自我救助就是在退赛后迅速采取救助措施,如寒冷就裹上保温毯,寻找保暖的地方更换保暖衣等待救援。据此次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中部分媒体发送的赛事遇难选手或相互救助选手的图片判断,一部分选手没有携带保温毯、防风衣等保暖装备导致失温过快等不到救援而遇难。
  虽然自愿参赛的运动员都自甘风险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越野赛事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赛运动员身体损伤或伤亡的,仍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看来,唯有赛事监管者、赛事组织者或承办者、参赛运动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类似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赛事悲剧的发生,保证越野赛事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唐丽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