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走向精细化:需要解决“类而不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明确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
  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将类案检索现代科技的规范化运用融入到人民法院审判整体工作之中,助推法律标准统一适用。
  在许多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类案是审判经验和法律规范的结合,能够为裁判者统一适用法律规则提供司法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案件的类案检索实践中,仍然存在要素缺位、类案难寻、说理局限等问题。其中,“类而不同”是这些问题的关键症结,也是控辩审之间的核心争议。
  
  类案“类而不同”的现实尴尬
  类案检索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要从类案数据库中,筛选出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似的类案。
  当前,可供检索的类案数据库,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审判职能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和各地方相关单位的官方网站等;二是相关社会机构研发的商业数据库,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Alpha案例库等。
  目前,各地法院在进行类案检索时,虽然以审判案例数据库为主,但也允许基于实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基于类案提交的诉辩意见中,数据来源更具开放性。
  为何会产生“类而不同”问题?
  在根本意义上,刑事案例以特定的人、时空条件和结构化的犯罪行为等为要素。就如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受制法定的证据种类、诉讼程序和控辩双方的对抗状况影响,案例之间的类比归纳处于易变的动态过程中,不可能寻求完全等同的个案。例如,在检索非法证据排除的类案时,虽然指向的争议称谓一致,但在焦点呈现、线索类别、排除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导致“类案”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
  出现“类而不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司法数据公开的显著特征是结果要素公开较为充分,但过程要素公开不足。许多重要的判断类案的要素主要存在于结案报告等内卷资料中,而非公开的裁判文书。基于保密的要求和工作程序规定,并非公布案件信息越多越好。
  在当前诉讼文化中,公布一些分歧的过程性意见也容易扩大矛盾、激发冲突。但是,从必要性原则来看,一些案例中的实质性要素尤其是程序、证据方面的争议,其公开程度与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这与类案数据库建设中所期许的全面、客观、精细的要求相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类案检索的精准性和实用性。
  此外,当前社会矛盾复杂、多样,新类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也增加了类案归纳和检索的难度。一些类案检索系统无法精准衡量过去案例与当下新情况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分析那些存在法律解释冲突、需要进行漏洞补充的案件。在学术界,许多批评意见指出,以关键词、法条关联、案例关联为主要标签的传统检索口径存在简单化问题,并疏于裁判要旨、争议焦点的列举,很难快速检索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品质的类案。
  最后,在定罪量刑和证据评判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化、不平衡等问题,这也会导致部分“类而不同”问题。
  
  类案“公因式”推导过程的技术障碍
  类案数据库的形成,需要经历对案例的摸排采集、关键词提取、法条及案例归类、类案识别等步骤。
  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司法过程、裁判结果等转化为大数据平台的程序运算。这一比较案件之间相似性的类比推理过程,如同在数学多项式中推导、提取公因式,需要重视其方法论要求。类案检索同样也需要借助大数据程序算法,并且深受其技术局限性的困扰。
  根据笔者对上述平台的实证调研,尽管各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积极推进类案检索机制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其运行状况仍未达到应有的地位或者取得实质的效果。究其原因,类案“公因式”在其推导、提取过程中的技术障碍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因素。 
  从当前类案数据库的摸排采集来看,我国法律大数据平台尚未达到高智能化的水平,仍较为依赖于人工对案例要素的搜寻、提取。
  根据是否形成类案提取代码,该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初期人工摸排归纳和后期智能化提取。
  前者是基于某一具体案由提取相应的关键词,技术人员编写类案提取程序代码,并包括以下步骤:定位案例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息;深入应用型平台检索采集案例,形成例案样本;根据例案样本,编写抓取代码;依据代码海量抓取类案,形成数据库。
  后者是在已形成类案代码的基础上,定期进入应用型平台抓取案例,更新类案数据库。其更新频率一般可分为日更、周更、月更等。
  其问题在于,目前,各法律大数据平台没有形成较为规范、相对统一的技术指南和方法论框架,导致提取案例要素、标准不一,时间、频率混乱,质量水平参差不齐。这些客观因素限制了类案“公因式”推导过程的科学性。
  在类案的摸排采集中,结合算法规则设定一些底限的要素、标准,刻不容缓。
  
  消减类案图谱中的不确定性
  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强调了裁判文书公开时的全面性要求。
  从司法公开的发展规律来看,我国各级政法机关日渐重视过程因素公开、争议焦点公开。要素“折扣”、技术“折扣”都会直接导致类案检索应用的“折扣”。
  作为改革的抓手,可以优先改革裁判文书的公开要素、说理要求,以丰富、完善类案库的基础数据。作为类案的权威数据源,应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披露功能,强化实质性要素的全面公开,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与裁判依据的公开作出更加细致规定。争议焦点的有效呈现和摸排采集,能够使裁判者、控辩双方较为精准地锁定类案区间范围,提升其应用实效。
  基于司法涉密以及适度公开原则,对于执法问题突出的地方法治问题和内部工作机制改革问题,可以省级政法系统内网为单位,结合结案报告等内外卷信息,采集必要信息提炼有针对性的类案库,协同执法业务考评,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
  当然,辩护律师是关注类案检索精细化的一个关键群体。基于有效辩护的方向,其往往会高度“警觉”类案的来源、数量和质量。从依法保障辩护权行使的角度,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基于类案的实体意见、程序意见,司法机关应对予以积极回应和说理。基于类案本身的争议越来越多,其精细化问题才有望“越辩越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责任编辑:张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