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不堪小区噪音污染另行租房居住,费用谁来出?

  刘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5月,刘女士怀孕了,考虑到小区周围噪音对孕期的不利影响及其他因素,她和丈夫选择了在海淀区某小区租房居住。
  孩子出生后,刘女士搬回到房山的家中,在此期间,刘女士的孩子在相关检查中未能通过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距离周边轨道交通约30米,她和家人都处在噪音干扰中,80分贝以上的噪音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她在怀孕前三个月饱受噪音干扰,导致她所生孩子耳聋基因突变,且终生携带此基因,她和家人将为此背负重大生活负担。
  开发商则表示,小区整体环境噪声优于区域标准,房屋建筑隔音也符合相关标准,有无隔音措施不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刘女士所在小区整体环境噪音情况,且在房屋交付之前已经采取了使用降噪玻璃、安装地铁隔音罩等措施及赔偿责任。
  但是,刘女士了解到,2015年环境主管部门已要求开发商建设地铁区段间半封闭声屏障,但开发商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被处予行政处罚。但该设施截至目前也尚未获得环保检测结果。
  那么,刘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己另行租房的房屋租金并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开发商应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在提供房屋的同时,也应具有向买受人提供与该房屋配套的良好生活环境的合同附随义务。
  基于生活常识,在轨道交通隔音设施未安装及未安装完毕期间,地铁噪音势必会对周边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品质带来一定影响。而孕妇及其胎儿,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二者的身心健康和生长发育相较于普通居民必然需要更优质的照顾和生活环境。刘女士在孕期为了胎儿的健康成长另行租房居住,这与开发商迟迟未能安装隔音设施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开发商未及时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造成对周围居民尤其是孕期妇女的噪音干扰,刘女士因此在外租房居住,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开发商应赔偿刘女士一定的经济损失。


  购房者应提前阅读购房合同须知

  本案例中,在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与此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居住环境也被纳入宜居生活的标准。在购房前,购房者也应充分阅读购房合同须知,对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有相应了解,如有被侵权的事实发生,也应保留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