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身故当天即被火化,保姆是否侵权?

  清明期间,我国自古就有祭奠故人、寄托思念的传统。而就在今年,柳女士一家人却度过了最为悲伤的清明节。
  事情得从保姆王阿姨说起。柳女士在外地工作,83岁的父亲柳老先生独自一人生活,因年岁较大,行动多有不便,柳女士便托熟人从老家请了王阿姨照顾父亲起居。
  王阿姨进门后,柳女士一家就对她印象很好。她为人勤快,照顾周到,还能帮老人按摩,陪老人解闷,再加上又是老家的邻村熟人,也就彻底没了戒备。可柳女士没想到的是,这位看上去热心肠的邻村阿姨,竟会在父亲去世后,做出令一家人难以接受的事情。
  2020年7月,柳老先生去世。就在老先生去世当天,保姆便将老人遗体火化。而作为子女的柳女士,则是在父亲被下葬数天后才收到保姆的通知。为此,她感到非常气愤,父亲抚养她长大,而自己连父亲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这会让她抱憾终生。
  保姆王阿姨却说,柳老先生重病期间,柳女士很少回来看望自己的父亲,平时更是鲜有联络,当时那几天的温度也挺高。柳老先生也料到自己时日不多,身后事都已经安排好了,“喜墓”也已经提前预订,所以老人“离去”当天,王阿姨就以“家属”的身份安排了火化并入葬。
  对此,柳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姆当面向她道歉,并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那么,保姆是否侵犯老人家属相关权利?
  
  律师点评:
  保姆侵犯了子女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利
  祭奠权的内容包括一系列权利义务。王阿姨作为柳女士雇用的保姆,与柳老先生共同居住生活,柳老先生去世后,未及时告知柳女士其父亲已经去世的事实,即将柳老先生进行火化并安葬,其行为侵犯了柳女士作为女儿对父亲进行祭奠的权利,柳女士的人格权受到侵犯。保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柳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还应考虑到柳女士未在柳老先生病重期间积极探望照顾,及时询问其身体情况,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


  祭奠权属于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近年来,因骨灰安葬、墓碑署名、举办告别仪式等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祭祀的权利,属于应当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具体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及告别遗体、安葬死者、悼念死者的权利等。祭奠权的义务则包括通知死者近亲属死亡事实、对遗体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安葬死者、不得妨害近亲属祭奠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