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旷日持久的抚养权争夺战

  在离婚诉讼中,彼此最难达成共识的就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那么,法院会视什么情况来裁定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一对夫妻离婚后,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打了几次官司,来回拉锯,耗时数年。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才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争夺抚养权 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刘秋生和周小敏,从小到大,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学有所成的两个同龄人,毕业后在广西工业重镇柳州市寻求发展。刘秋生应聘到一所大学任教,周小敏则就职于一所名牌中学。工作稳定下来不久,彼此便登记结婚了。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刘秀丽。
  原以为情投意合的两人会一直相伴到老,可没料到“相爱容易相处太难”的魔咒,居然会在这对高知男女的身上也应验了!
  那是2013年,由于双方性格都要强,在面对柴米油盐和教育孩子的琐事中,不合拍的观念终于爆发了。但是,谁也不愿先服软,于是闹到了辖区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按常理,年仅3岁的女儿,应由周小敏携带抚养比较合适,可由于当时一些客观方面的因素,加之是协议离婚,所以,把刘秀丽交由刘秋生抚养,周小敏也同意了。协议中还约定,周小敏每半个月可以探视刘秀丽两天。
  可是,在2015年1月2日发生的一件事,让刘秋生对周小敏产生了看法:这天中午,周小敏在南宁市良庆区某餐馆与一位男士就餐时,被该男士的妻子杨女士发现!对方认为这两人关系暧昧,即冲上去一手按住周小敏的头部,一手持手电筒挥打自己的丈夫,其丈夫立马站起隔开妻子,双方发生了冲突。其间,周小敏用汤碗砸向杨女士,杨女士本能地举起左手挡开汤碗,但手受到了伤害……
  经拍片检查,医师诊断为“杨女士左侧小指第2节指骨折”。同月28日,杨女士到柳州市某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左手第5指近节指骨基底部分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杨女士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是,7月6日,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决定对周小敏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于11月9日侦查终结并向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后来,虽然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但刘秋生对此事仍耿耿于怀——认为周小敏生活不检点以及有暴力倾向,不适合再接触女儿了。
  于是,2016年9月底,刘秋生向柳北区法院起诉周小敏,要求终止其探视权。但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充分,驳回了刘秋生的诉请。
  
  变更抚养权 夫妻四次对簿公堂
  接下来,双方平静地度过了一段时间,直到2017年9月,周小敏与有房有固定收入的蒋华再婚。有了住所之后,周小敏想把女儿刘秀丽接到身边来照顾。毕竟,刘秋生忙于工作和学习,时常让刘秀丽独自在家,这让周小敏很不放心。
  但是,刘秋生并不同意。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1月2日,周小敏将刘秋生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变更女儿刘秀丽的抚养权。
  这毕竟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子,承办法官于5月31日询问了刘秀丽的意愿。当时,刘秀丽表示更想跟妈妈周小敏居住生活。于是,法院支持了周小敏的诉求。
  刘秋生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
  同年6月底,周小敏到刘秀丽就读的小学将其接走,并于9月初将刘秀丽转入另一所小学就读,此举引发刘秋生强烈不满。他认为,周小敏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刘秀丽送至别的小学就读,违反了义务教育学区划分原则,不利于刘秀丽今后的生活与学习,且与就读的小学相距甚远,路上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公平公正,9月3日,柳州市中级法院法官与刘秀丽做了谈话。其间,刘秀丽明确表态,其与妈妈生活期间很好,愿跟妈妈生活。
  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争执不下,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上诉人刘秋生主张周小敏不适合抚养刘秀丽。可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当事人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具备足够的能力抚养教育女儿。刘秋生主张周小敏后续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与无法预料的危险,不适合抚养女儿。该理由为其主观臆测,并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采信。因为抚养问题不仅是父母单方面的意愿,更应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虽然刘秋生并未存在严重不适宜抚养刘秀丽的情况,但刘秀丽已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审法院法官对其谈话时,刘秀丽就表明自己更愿意随妈妈生活。
  故此,一审法院判决刘秀丽随妈妈周小敏生活并无不当。刘秀丽自2019年6月27日起随周小敏居住,在该期间也能形成自己的体会和判断。二审法官与刘秀丽谈话中,其亦明确表示愿意选择随妈妈周小敏生活。在周小敏具备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刘秀丽本人的意愿,由其跟随周小敏生活。该法官指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应当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为孩子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孩子得到父母以及长辈的共同关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予不直接抚养一方正常的探视、接触孩子的机会;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在探视、接触孩子时也应该注意行为举止和方式方法,不要有过激言行,以免给孩子造成新的伤害。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秋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谁有抚养权 十岁孩子说了算
  时隔不久,思女心切的刘秋生再次将周小敏告上柳北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是,周小敏的现任丈夫素质较低,在家不修边幅,打赤膊穿短裤,且是个上三班倒的工人,有时凌晨回家,打扰刘秀丽的睡眠。其仿佛患有职业病,经常咳嗽,让女儿处在这样的环境中,风险较高。加之这人年近半百,不利于女儿的培养。因而,为了女儿的身心健康不受影响,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周小敏则认为,刘秋生之所以对女儿抚养权争夺执着,并非出于对女儿的关爱,而是为了满足其内心强烈的占有欲。其现在已没有条件和精力给予女儿健康成长的心理环境和生活环境。可以说,女儿已经厌倦了父亲刘秋生对自己生活的干扰,只希望能有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请不要再打扰自己跟母亲和继父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综上,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保障女儿合法权益这一确定小孩儿抚养权的原则,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那么,双方到底谁说的更贴切、更真实呢?
  2020年6月中旬,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周后,柳州市妇联下辖的某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受法院委托,委派心理咨询师两次对刘秀丽进行了沙盘游戏及面询,测试刘秀丽的9项指标是9:8跟母亲生活,9:5跟父亲生活。也就是说,从数字上看,母亲周小敏获得抚养权——女儿刘秀丽随母亲生活。
  看到这样的测试结果,刘秋生尽管心里不快,但还是释然了。毕竟,为人父母,谁不希望儿女开心?至此,他也开始反思自己,是否在某一方面有点固执?要不,女儿跟自己生活的时间比跟母亲生活的时间要长,为何女儿还是愿意跟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呢?现在女儿吐露了心声,自己还能怎样?他想,只要儿女开心,自己就开心了。刘秋生决定面对现实:不管法院怎么判,他都能接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关系的变更,既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以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柳州市中院民事判决已经确定刘秀丽由周小敏直接抚养,抚养期间也未出现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现刘秋生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应对是否具有变更抚养关系之法定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刘秋生虽然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良好的家庭环境,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周小敏患有重疾、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现刘秀丽已年满十周岁,其也表示愿意继续跟妈妈周小敏共同生活……
  据此,柳北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驳回了刘秋生的诉讼请求……
  刘秋生得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上诉,该判决随即生效。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王健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