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情相悦,为什么不能结婚?

  2017年3月,28岁的杨鑫(化名)与女友周桦(化名)相识相恋,杨鑫对女友很满意:“比我大两岁,挺会照顾人。”今年,杨鑫计划与女友周桦登记结婚。
  就在好事将近时,杨鑫的家人发现周桦患有精神疾病,虽然是间歇性发作,但是发病时“六亲不认”。他们担心这会严重影响小两口正常生活。事实上,对于女友患病的情况,杨鑫早有了解,也没影响杨鑫对女友的感情。杨鑫说,在相处的几年来,女友为他的事业和感情付出了很多,尽管患病,他有责任帮助她,不愿意和她分开。
  杨鑫周围有不少好友告诉他,患有精神病的人是不能结婚的。对此,杨鑫备感无助,他认为女友的病并不是经常发作,就跟正常人没什么太大区别。两个两情相悦的人,难道走不进婚姻的殿堂吗?
  

  律师点评:


  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可以办理登记结婚
  首先,我们国家禁止结婚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是允许结婚的。尽管周桦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但只要结婚登记时处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并且周桦处于正常的精神状态时,进行登记都是允许的。


  民法典赋予了当事人婚姻自主的权利

  此前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在民法典中,这两项规定均已被删除。
  发生这种改变,首先是因为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此前无法治愈的疾病已经具备医治的可能。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疾病完全知情,却仍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此时法律硬性规定为此部分婚姻无效或禁止结婚,无疑侵犯了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
  因此,民法典删除了禁止条款和无效条款,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婚前告知,不如实告知,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样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赋予了当事人婚姻自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