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新时代新气象》专题报道之二

以法之名:在司法保护中前行

  “以法之名,守护少年的你,这是我们肩上最美的勋章。”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在关注到3月3日早上,拥有1800万粉丝的12岁女孩儿宋小睿在快手上发布了“感谢最高法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的视频信后的回复留言。
  留言期盼孩子们“在法治的阳光下自由快乐,笑容尽情绽放”;还希望“全社会关心、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让每位孩子都拥有一个美好的童年!”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状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要内容。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方向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适应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少年审判要努力实现三大转变,即从未成年被告人保护向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双向保护方向转变,从依法惩戒帮教未成年被告人向从严惩治重点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重方向转变,从少年刑事审判向少年综合审判扩大少年审判职责实现全面保护方向转变。
  可见,实现新时代少年法庭新发展,应当在深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上下功夫,这可以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有利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由此迈入新时代。
  
  坚持以刑事审判工作为中心不动摇
  少年法庭的发展,起源于少年刑事审判。少年刑事审判的发展推动了少年刑事检察、少年司法行政、少年警务制度、少年综合审判直至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这为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少年法院组织架构夯实了基础。
  三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渐减少。其中,2018年与2008年相比,未成年犯罪人数减少了61.31%,只占2008年38.69%。但不容否认,2019年全国仍有43038名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审判,同比上升25.15%。
  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复杂,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高发,在社会上出现了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低龄化、严重暴力化特征明显;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性侵害、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案件也浮出水面,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较为普遍,引起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这类案件审判影响重大,意义重大,社会关注度更高。这告诫我们,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容忽视和轻视,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必须加强,其审判职能有必要继续拓展和延伸。
  如果说三十多年前少年刑事审判改革,是因关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而崛起,则现在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因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关爱、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双向保护而拓展。
  早在2012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会同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把审查起诉和审判触角延伸到了未成年被害人,扩大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实现全覆盖。不仅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诉分案审理案件,还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当时有的法院仅受理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并给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开始要求所有未检机构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的改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意见”第7条具体吸纳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做法,规定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2)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
  其中,第(5)项“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可以研究考虑吸纳以下三类案件:一是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尤其是成年人利用、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二是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案件;三是留有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或者无力监护的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法庭受理这些案件,可以将关注点放在孩子身上。
  为了孩子,将这些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尤其是第(5)项三类案件逐步纳入,会增加少年法庭案件审理难度。如遇疑难复杂案件或者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少年法庭可以商请刑事审判庭法官参加审理。其中,对拟判处未成年人构成黑恶势力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严格审查,认真研判,必要时可逐级上报请示认定。这便于涉少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裁判标准,统一延伸工作,统一司法分析,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实现少年法庭新发展。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犯罪已刻不容缓。1月10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1月20日和3月2日最高法院两次新闻发布会均提出要求:“针对近年来杀害、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决不姑息,毫不手软。”有的还要同时适用从业禁止或禁止令等判决事项,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教唆、利用多名未成年人协助强奸众多未成年在校女学生的,应当依法严惩。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本人或教唆同案被告人雷甲、陈乙、崔丙、宋丁(均已判刑)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幌子,或者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带至酒店、KTV、王某乙驾驶的轿车上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截至案发,王某乙共对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人系幼女)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或转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动机卑劣,为满足畸形心理,在一年三个月内,专门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教唆未成年人予以协助,连续对15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中8名被害人系幼女,造成多名被害人被迫辍学或转学,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乙以强奸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阴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负沉重精神负担,并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对强奸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人数、次数特别多,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判处,直至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教唆、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协助对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实施强奸,强奸人数、次数特别多,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回应了社会关切。
  
  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为重心不放松
  在以刑事审判为中心框架下,我们还要适度向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事案件、侵权案件和行政案件延伸,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这是目前少年法庭拓展后的基本职能定位。
  2006年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确定全国49家中级人民法院并由试点中院确定本辖区部分基层法院连同开展少年审判改革,试行涉少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模式。
  2014年5月,《中国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共同举办“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提出探索构建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审判合一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少年审判改革,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2015年10月,长宁区法院在综合审判试点工作基础上,关口前移,扩大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走在了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前列,为实现少年法庭新发展提供长宁样本。
  实行少年综合审判,将民事审判部门审理的涉少家事案件归入少年法庭审理,是因为审判部门不同,审判理念不一样,审判方式也需要创新。在少年审判改革中,要将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精神列为重要内容。
  具体到审判职能,主要是将涉少离婚案件、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监护等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以及涉少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等纳入少年审判改革受案范围。
  这主要考虑到以下一些因素:一是从保护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主观原因外,多与家庭失管、学校失教和社会失责有关,具有“综合征”,有必要在家庭和孩子发生某种状况时适时干预,起到修复和预防作用,达到挽救家庭、保护孩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二是从保护范围看,开展涉少刑事审判,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较单一,缺少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关注,有必要扩大保护范围。三是从保护手段看,少年审判将关注的视角永远凝聚在孩子身上,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多管齐下,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从而与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相区别,使少年审判更专业,司法保护更全面。
  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意见”总结并吸纳全国法院综合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第4条指出,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全面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此,在第8条统一且明确规定了少年法庭审判职责,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3)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4)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5)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
  笔者认为,第(1)项受理案件范围中规定“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理解为是指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并非是指所有离婚案件,如无子女或者子女已成年的离婚案件。从上述保护原因、保护范围和保护手段看,少年法庭受理离婚案件应以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为宜,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延伸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5)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继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注:应由原离婚案件审理法院管辖为宜)以及由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保护的支持起诉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
  据了解,抚养费纠纷目前是涉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纠纷,包括从以“抚养费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到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确定和支付的离婚纠纷案件,直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未成年人提起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纠纷案件。
  去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并延伸了抚养费请求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切实履行。
  胡某某(2003年3月6日出生)系胡某与姜某某非婚生女儿,后因胡某与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遂由胡某父母负责照顾、抚养、教育。2016年11月8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胡某某患有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胡某、姜某某长期未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胡某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胡某某,多次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社、政府解决困难。该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某、姜某某全面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适格原告胡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但胡某某的父母均是本案被告,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综合考虑二被告的婚姻状况、经济条件和胡某某本人的生活习惯、意愿,判决胡某某由胡某直接抚养,随胡某居住生活;姜某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胡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实际产生后凭正式票据由胡某、姜某某各承担50%,直至胡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例。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本案中,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于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问题,“意见”第9条规定:“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指: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治安处罚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治安处罚案件,“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注:指‘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者矫治教育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规定,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等。目前,上海等地法院对部分辖区行政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制度,少年法庭受理这类涉少行政案件前,上级法院应对原行政案件指定管辖范围作适当调整,畅通少年法庭受理渠道。
  
  以建立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为轴心不推诿
  在开展并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创新工作的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并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审判延伸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列入绩效考核范围。
  “意见”第26条规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校园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通过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治网课等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此,我们要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法庭审理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将法庭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与普法教育、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要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社会公众开放日”“法治夏令营”“模拟法庭”等活动,搭起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桥梁,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让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言行,宣传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积极从源头上做好犯罪预防和依法维权工作,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环境,让孩子沐浴在法治阳光下并伴随其健康快乐成长。
  少年综合审判工作涉及政法各单位相互配合和政府社会相关部门相互协作,我们要按照“意见”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政法办案一条龙”和“社会支持一条龙”的工作机制,促进各方通力合作。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按照“意见”第29条“加强司法建议工作”规定,根据案件审理反映出的学校管理、政府管理、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等社会治理问题,如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有针对性、建设性地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帮助有关机关和单位堵漏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措施,强化司法预警、引导和保护功能,扩大办案效果。
  家和万事兴,国泰百姓安。诚如小音乐人宋小睿同学在点赞视频信中所说的那样:“祖国的花朵离不开法治的阳光雨露,少年法庭办公室是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门机构,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我们少年儿童搭建的避风港。”通过人民法院专门机构开展的少年审判工作,“我们可以在法治的呵护下,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少年审判事业,是利国利民、功德无量的千秋伟业。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