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瘦肉精”?

  凌晨三点,在河南郑州几个农产品交易市场,一些商贩并不在市场内销售羊肉,而是直接在附近的货车上交易。货车少的时候四五辆,多的时候会有十多辆。
  只见车内悬挂着一扇扇羊肉,这些羊肉明显瘦肉多,肉质坚硬,颜色发深。商贩表示,不在市场内的商铺上销售,是因为这些羊肉无法通过检测。
  羊肉经销商表示,不能抽检,抽检了,那就是事儿。
  为什么不能通过检测呢?商户透露,因为这些羊在饲养的过程中,喂了药。
  这是2021年“3·15”晚会曝光的河北某养羊大县的“瘦肉精羊”事件。这些商户口中的“药”,就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有从业人员表示,加过瘦肉精的羊“一只多卖五六十元”,一般会在运羊车上装载几只没喂过瘦肉精的羊应付检查。至于这些羊肉的去向,一家肉联厂负责人称:“无锡有客户,天津也有客户,河南也有客户。”也就是说,这些加了“瘦肉精”的危险食品已经流向全国各地。
  那么,为何近年来“瘦肉精”屡禁不止?我们该如何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
  

  律师点评:


  什么是瘦肉精?食用对健康有何危害?
  目前已知的瘦肉精主要有: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胺、沙丁胺醇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猪牛羊等摄“瘦肉精”后可以加速生长,并提高瘦肉率。
  “瘦肉精”会在动物组织内形成残留,食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长期食用非法添加瘦肉精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毒,诱发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等症状。


  涉食品安全量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或死刑

  10年前的瘦肉精事件曾轰动一时,瘦肉精对健康危害巨大,甚至可能导致死亡,我国农业农村部早已下发文件禁止食品动物使用瘦肉精。但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瘦肉精如今仍然被使用在羊只的养殖中,养殖户和知情的经营者已经构成违法,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首先,使用瘦肉精的养殖户和贩售瘦肉精羊肉的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使用瘦肉精的羊肉是存在缺陷的产品,购买、食用瘦肉精羊肉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羊肉的生产者也就是羊只养殖户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羊肉经营者请求赔偿。如果羊肉销售者对所售羊肉使用瘦肉精的情况并不知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养殖户追偿。
  另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在食品中的添加剂,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果养殖户和羊肉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羊肉,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将依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养殖户、羊肉经营者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养殖户使用瘦肉精饲养羊只,羊肉经营者销售明知使用了瘦肉精的羊肉,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