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接孩子致其意外受伤,需要担责吗?

  史女士、杜女士是一对好闺蜜,两人的孩子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史女士作为一名全职妈妈,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较为充裕。而杜女士与丈夫经营了一家西餐厅,比较忙碌,无法按时接送孩子。
  因此,杜女士经常让史女士接孩子时一起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并且佳佳经常和史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耍,有时也在史女士家吃饭。史女士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从来没有要过任何报酬。
  上个月的一天,和往常一样,杜女士把佳佳送到史女士家就去上班了。史女士照常骑着自己的电动车送孩子上学,佳佳坐在电动车后座的安全座椅上,她自己的孩子则站在车前面的脚踏板处。但天有不测风云,那天路上,佳佳突然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史女士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通知了杜女士。经诊断佳佳为皮肤挫伤(左手手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
  意外发生后,史女士去看望佳佳时曾留下2000块钱,一对闺蜜因此闹得非常不愉快,互相埋怨,后杜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史女士承担佳佳的医疗费用。
  请问:全职妈妈无偿帮朋友接送孩子两年半,意外致孩子受伤是否要承担医疗费?
  

  律师点评:

  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不需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本案中,史女士帮朋友杜女士接送孩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史女士在帮忙过程中致佳佳受伤,杜女士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杜女士作为佳佳的监护人,明知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佳佳交给史女士接送上下学。且史女士作为帮工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杜女士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相应的责任应由杜女士自行承担。
  
  好意搭乘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容
  邻里朋友之间的好意帮助、同事之间的好意搭乘等善意行为是值得社会肯定的良好风尚,毕竟自己看孩子或者开车也都有意外发生的可能,正如上述案件,相信法律最终肯定也会保护善意的行为。法院认定赔偿责任,重点依据的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识。主观上一般根据故意、过失、意外划分责任,如果是故意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过失就是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外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情谊无价,不要让社会上好意施惠的人在做好事时,还要考虑法律风险有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