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刑事涉财部分的执行质效?

-- ——由女辅警敲诈勒索一案说开去
  近日,江苏省某公安辅警许某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备受关注,法院认定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关系后勒索他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372.6万元,判处罚金500万元。
  笔者对该裁判不予置评,关心的是这份判决书一旦生效,其中的涉财产部分如何执行:372.6万元违法所得还只追缴了50万元,下余322.6万元能否全额追缴;许某案发前是一名工资相对较低的辅警,在其身陷囹圄违法所得被追缴之后,500万元罚金能否执行到位。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详细要求,但较之民事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质效历来偏低。如何提高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质效,历来备受关注。
  笔者认为,应结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特点,精准施策。
  一、加大财产调查、保全力度。侦查中、审查起诉中,应注重对包括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与犯罪无关但可能作为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合法财产的调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部分财产进行控制,建议修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后移交侦查、起诉的,法律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移交之前即应查控有关财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合理确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责任范围。人民检察院起诉时,应依据财产查控情况,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责任范围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依照《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合理确定刑事涉财产部分的责任范围,避免因涉财产部分的判项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过于悬殊影响执行。
  三、及时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需要移送执行的,移送执行。建议规定移送执行的具体期限。
  四、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中的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在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作用效果会大打折扣。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促使自动履行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之前,主动交代有关财产、积极退赔退赃、积极配合没收财产、预缴罚金的,可作量刑情节考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将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涉财产部分的,减刑从严掌握,不予假释;借鉴意大利、德国等国家行之有效的罚金易科制度,用自由刑、训诫、劳役、公益劳动等替代执行罚金刑。
  五、加大监督力度。监督法院执行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力度。2021年新年伊始,全国各地即纷纷行动起来:1月21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寨区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2月1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民事执行工作会商会,共同探讨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如此监督,非常有必要。笔者同时认为,精准施策,加大包括加大检察监督在内的措施,提升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质效,非常必要。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进行监督,对不依法调查、保全财产,不及时移送执行、终本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违规减免罚金等行为,送达《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通过修法,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事项,可由检察机关申请立案。修法规定责令退赔可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立案。检察机关或其他人作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不仅可以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而且便于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代为析产之诉、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等诉讼的提起和审判,解决缺少申请人难以解决的相关实体争议,为人民法院执行扫清障碍。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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