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族”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2021年农历新年刚过,李欣(化名)便开始积极地投身求职市场。在提前了解就业信息时,李欣看到了一组数据,在管理岗位的应聘和晋升中,由于产假期间企业不得裁员、减薪、停缴社保,女性感觉到性别不公的比例高达56.7%。有超过半数的受访女性曾在应聘过程中被问及结婚或生育情况。未婚女性求职者最常被问及“未来1~3年内是否考虑结婚”,而已婚女性求职者则会被问及“未来几年是否有生育计划”。
  “30+”正是职业发展的黄金阶段,李欣很担心公开自己的婚姻状况会给自己的求职造成障碍。因此,李欣在入职A公司(任职行政经理)时选择“隐婚”。今年3月入职后,李欣翻看公司的员工手册时,发现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在入职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请务必保证您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否则,视为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李小姐突然慌神,开始担心自己入职时填写的婚姻状况为“隐婚”,他日公司会不会以其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上,有不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都有类似的规定。那么,员工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呢?隐瞒婚姻状况公司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劳动者入职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人、家庭的人,必须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也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但是,因为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关联,婚姻状况并不影响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婚姻状况并非必须告知单位。单位无权干预,更不能以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只对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劳动者若违反如实说明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进而行使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欺诈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进行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的事实,足以使相对人作出决定的重要事实。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实际上,上述规定限定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即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部分,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奖惩情况等。具体到本案中,李欣入职的隐瞒是基于个人隐私行为。该种行为根本未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更未给用人单位带来任何损害,因此不构成欺诈。
  鉴于此,建议公司在了解员工信息时,应本着以下原则:结合劳动者所处工作岗位,从该事项对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有无影响的角度考虑,考察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或基本执业资格;是不是劳动者所处岗位的正常职业要求;是否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以及是不是公司运营管理的合理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