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失去生育能力, 医院该不该返还冷冻胚胎?民法典里有依据

  为了拿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一对儿夫妻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该案是广东省首例适用于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马先生是德国人,他与刘女士于2013年在德国登记结婚。2016年,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刘女士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在医院。由于刘女士的年龄已逾50岁,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马先生和刘女士认为,既然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二人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所以想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而医院认为,医院确实储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所以无权答应或者拒绝这对夫妇的要求,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原告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两枚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两原告保管和处置。
  最终,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冷冻胚胎返还后可能存在的法律和伦理风险进行分析,在原告承诺不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的医学活动后,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主张。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当事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欧阳福生表示,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马先生夫妇保管和处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两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冷冻胚胎绝不允许被物化和商业化利用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冲击了人类建立在自然法则上的生育秩序,引发家庭伦理以及法律秩序的混乱,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另外,代孕产业的相关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等。
  冷冻胚胎也不能用于买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因此,生命、身体和健康是自然人基础性的人格要素,是一切人格权的载体,绝对不允许被物化和商业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