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 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吗?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不过,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丈夫常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这让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婚后她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那么,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
  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这对全职太太来说,是一种福音。


  “家庭主夫”的权利同样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至于具体补偿的金额,民法典并未规定标准,一般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定,一般会依据夫妻一方家务付出的多少、另一方的支付能力、双方婚龄长短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