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 发出短信提示的银行可否免责?

   一位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即时发出了短信,提示银行卡交易的时间、方式及金额。谁知,因将手机遗忘在家中,数小时后客户才发现银行的提示短信。其间,客户的银行卡被取款、转账及消费十余次,数额达数十万元。客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对其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方面则以已在银行卡被盗刷第一笔时起就即时发出了短信提醒,且之后每笔被盗刷时均即时发出了短信提醒,持卡人却在数小时内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为由,拒绝予以赔偿。 


银行卡遭盗刷短信提示未奏效

   现年50岁的董庭玉,是河南省南阳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董庭玉十分善于理财,也赚了一些钱。在公司财务周转偶尔遇到困难时,董庭玉还能将自己的一些钱借给单位。为了便于借款还钱,他的银行卡密码,除了他和妻子知道外,单位的几个会计也知道。
   2009年4月10日,董庭玉与工商银行河南油田五一路支行(以下称“五一路支行”)签订了一份由五一路支行向董庭玉提供理财金账户借记卡产品的金融理财类合同,五一路支行向董庭玉提供了借记卡一张,无存折。在办理了这张理财借记卡后,董庭玉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妻子和单位的几个会计。
   2013年5月31日,公司归还了董庭玉一笔借款,由单位的会计将借款打入了董庭玉的理财借记卡上,董庭玉的借记卡内存款达到了100余万元。因为正赶上周末,董庭玉也就没有动用这笔钱。
   6月2日,正好是星期日,董庭玉和几个好朋友相约后出门,因走得匆忙,忘记带手机。晚上回家后,董庭玉发现自己的手机上竟然收到了13则短信,觉得有些奇怪的他立即点击阅读,才发现13则短信均为工商银行95588发来的他的理财借记卡的支出、消费短信,提示当日在15时至19时32分,他的理财借记卡通过POS机、ATM机消费、转取款项13次,共计支出48万元。
   银行卡一直保存在自己的身上,怎么会有这么多消费、转账支出呢?董庭玉不禁浑身冒出冷汗:难道自己的银行卡遭到他人的盗刷?想到这里,董庭玉立即奔出家门,来到附近的银行自助服务点进行核查,从ATM机上他又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也被篡改。意识到问题严重的董庭玉马上通过95588电话挂失了这张银行卡,并当即来到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于次日早上派人到五一路支行核对董庭玉报案的银行卡情况,五一路支行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银行卡交易的信息,显示该卡于2013年6月2日15时36分27秒至19时32分3秒止,在数百公里之外的石家庄,通过ATM方式取款6次、转账3次,通过POS方式消费4次,合计486714.50元,余款520968.54元。
   当日,公安机关以董庭玉银行卡被诈骗立案侦查。经初查确认:系他人使用伪造的借记卡,于2013年6月2日在石家庄市通过ATM机、POS机实施了骗取董庭玉卡内48万元的事实。但因该案属于智能型犯罪,且实施盗刷的犯罪地点在外地,致使案件一时难以侦查终结。
追损失上法庭过错归责成焦点
   侦破工作进展缓慢,犯罪分子一日不能抓获,追回被盗刷的巨款希望几无。近50万元,占到全家积蓄的一半,就这么莫名其妙地没有了,董庭玉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一番左思右想,董庭玉认为,自己的银行卡能被盗刷,归根结底在于银行的设备无法识别犯罪分子伪造的假卡,对于自己被盗刷的巨额损失,银行方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董庭玉拖着病体来到五一路支行交涉,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损失。可是,银行方面却一口咬定:他们已在银行卡被盗刷第一笔时就即时发出了短信提醒,且之后每笔被盗刷时均即时发出了短信提醒,董庭玉却数小时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银行已尽到有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董庭玉决定通过法律来讨还一个公道,便于2014年3月19日来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讼,将五一路支行告上了法庭。
   原告董庭玉的代理人表示:2009年4月10日,董庭玉向五一路支行提出借记卡要约,五一路支行为董庭玉开立借记卡账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董庭玉向开立的账户存入的资金,具有储蓄存款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五一路支行对董庭玉所存入的资金负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法定保障义务。
   董庭玉本人诉称:我持有在五一路支行开户的银行卡,2013年6月2日晚,回家的我发现放在家中的手机有95588发来的短信,提示在当日15时至19时32分,本人的银行卡账户被人通过POS机、ATM机消费、转取款项13次,共计支出486714.50元,本人当即前往银行服务网点核查,从ATM机上发现银行卡的密码也被篡改,本人随即电话挂失了这张银行卡,并到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犯罪分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实施了银行卡盗刷行为,目前,该案尚在侦查之中。本人认为,我与五一路支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本人卡内资金、信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银行卡仍由本人持有的情况下,银行卡的设备却无法识别犯罪分子所伪造的假卡,致使本人卡内资金被窃取。鉴于本人并未实际支取、消费被盗资金,银行应当依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向本人支付被盗款项及利息。
   对原告方董庭玉提出的诉讼请求,五一路支行表示不能接受,其辩称:董庭玉的借记卡系五一路支行发放给董庭玉的,董庭玉诉称的2013年6月2日通过POS机、ATM机消费、转取款项13次,共计支出486714.50元,董庭玉于当日通过电话挂失了该银行卡的情况属实。但董庭玉称该刷卡行为系有人持伪造银行卡盗刷,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犯罪嫌疑人盗刷,应当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处理本案的纠纷,故应当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假如存在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因银行支取系统是凭密码支取、消费的,银行在为董庭玉开户办卡时提示过董庭玉,应当保存好密码。显然,董庭玉并没有按提示去保存密码,原告董庭玉存在银行卡信息泄露的过错,刷卡消费的设备由商家提供,商家存在审查不严的事实;即便发生了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也是在近4个小时的时段内发生的,第一笔和第二笔相差近一个小时,董庭玉应当通过工商银行95588短信提醒,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综上,应由董庭玉和商家承担责任,银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亲爱的读者:随着经济活动和现代科技不断发展,“银行卡盗刷”俨然成为了一种新兴“行业”,越来越多的用户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和损失。那么,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即时发出短信提示可否免责?银行发出短信提示后,客户未即时挂失造成的扩大损失又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案在本期找)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