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性贪腐之惑(下)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耿凯峰在担任本市某全民事业单位一把手期间,在业务拓展、人事调动、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万元。可以说耿凯峰是法盲一个,直到戴上手铐那一刻他才如梦初醒。


进来了才知道10万要判10年

   篮球场大小的庭院,四周黄砖高墙、铁栏电网,散荡的人们身着蓝色运动服,这里已经废除了具有歧视性的标有“某看(看守所)”和号码的黄色背心,只有胸前号牌能证实他们的身份——被羁押人员。有人在投篮,有人打羽毛球,更多人靠着高墙晒晒太阳想想心事。久雨初晴,诱人的阳光那么明媚灿烂,温柔地撒在每一个人的头顶、脸庞……这是上午10时许,市看守所放风时段的场景。
   耿凯峰与另一号房的另案处级干部陆林靠着墙晒着太阳说着悄悄话,耿说:收到逮捕书才知道10万要判10年。一脸沮丧的陆林一声长叹:唉,可不是嘛,我也是进了看守所才知道拿10万就得判10年,这个概念以前一无所知。对法律的无知是很多落马官员的通病。
   现行刑法规定: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个标准十多年来一直未变。
   根据这个标准,受贿62万元的耿凯峰与受贿4755万元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常州人张曙光在一个量刑档次内,这么看,显然不妥。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将更加注重社会危害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身份问题 一脑袋浆糊

   除了对受贿数额存在模糊认识之外,耿凯峰对自己的身份问题即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也是一脑袋浆糊。他说:被隔离审查,才知道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想想有点冤枉,我不在政府机关上班,单位已经属于企业性质了,股份制运作了,不拿国家工资了,是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业绩审核确定我的工资奖励,拿的是企业的钱了,怎么还是公务员呢?
   耿凯峰原在市级机关任职,上世纪90年代经组织调任至案发单位任职,关系还在人事部门,退休后将享受正处级公务员待遇,身份当然属于公务员即国家工作人员;该单位属于国有企业,按照刑法规定,耿凯峰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身份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保险箱“不保险”

   案发后,耿凯峰收受的贿赂即锁在办公室保险箱内的数十万元财物被收缴,有的信封还没拆开,这些全部计入他的犯罪所得数额,对此他一再声称:我们夫妻正当年收入好几十万,不缺钱花,真的不需要这些。这些年我退到廉政账户或纪委的超出保险箱里的数额,没退掉的多数是朋友及下属送的,你死乞白赖不肯收,让人家感觉你太作,太不通人情世故,太伤感情,一直想等他们办喜事的时候送回礼,可一直没兑现。真没想到,锁在保险箱里没动的那些,就足够戴手铐了。
   其实,友谊还是交易应该能分得清,只要是与职务有关,与单位业务有关,就不能收。
   可以说,耿凯峰在主观上确实不想收受这些财物,但是客观上他已经不受约束地完全占有了这些财物,可以自由处分这些财物,退或不退,自己说了算,对此法律术语叫做: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
   有一个误区要捋捋清,即暗中退还受贿财物,在什么时候才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就是说,纪委或检察机关已经开始调查你或与你相关的人的时候,你闻风而动将受贿财物退还给行贿人的,退掉的全部计入犯罪所得。所以,别等到无法挽回了再下决心退还,该出手时就出手吧。
   还有一点耿凯峰感觉也挺冤的,因为起诉书认定的受贿款项中有一部分是为拓展业务打点掉了,即用于公务往来,没装进个人腰包,应当不计入犯罪数额。要知道,受贿罪与怎样使用受贿财物是两个不同概念,受贿后如何使用赃款并不影响受贿的认定,那只是赃款去向问题,无论你用于公务还是私人消费,一律计入你个人犯罪所得。


工作业绩≠刑法上的立功

     自2014年4月4日被逮捕至今,耿凯峰在市看守所呆了整整一年了,他坦言刚进来时实在受不了,落差太大了,原来呼风唤雨的老大,瞬间沦为阶下囚,心理难以承受,可人到了这一步,许多事想不通也得想通,还能怎么办呢。可有一件事他始终不能释怀:辛辛苦苦干到快退休了,我又不是那种贪得无厌的贪官,为什么就不能看在我过去拼死拼活的份儿上,网开一面呢!
   不错,耿凯峰属于典型的事业男、拼命三郎、能人,在他率领下,单位的业绩在全省全国行业内领先,率先开发诸多惠民工程,中央领导都亲临常州视察,毫不夸张地说是全国行业内的一面旗帜,耿凯峰亦是这个行业的佼佼者。
   耿凯峰说:大年夜从来没在家呆过,都是带领领导班子成员一个个点跑,保证每年一次春节联欢晚会的顺利播出。新年钟声敲响后,才与员工一起吃个年夜饭,19年,年年如此。
   过去的19年,能让他整日思考的或许只有一件事:开发惠民项目,一个接一个地开发。19年足以形成一个习惯,铁窗下,他不由自主地又思考起来,做了两个惠民方案,说起这事,他长叹一声:唉,不可能实现啦!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1.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些立功表现的前提是你自己涉嫌犯罪已查证属实之后,此前的工作业绩不属于刑法上的立功表现。


回号房哭了一夜

   出生在北方的耿凯峰看上去俨然一硬朗的北方汉子,然硬汉也有弹泪时。
   萧瑟冬日里,能给他一丝暖意的是亲情。因为亲属在海外,根据有关特殊规定,春节前允许耿凯峰与亲属视频见面,说说家事。对着视频他强装平静,可是内心的煎熬无法形容。他说那次视频见面完了回号房整整哭了一夜,最大的伤害是对家人的伤害。全家都是共产党员,我从小在军营长大,接受传统严格的家庭教育,当过兵吃过苦,在内蒙古挖坑道,零下几十度,撒个尿都冻住,转业地方后对自己一直很严格,可是没想到,栽了这么大一个跟头,成了全家的罪人!他掩面而泣……2015年大年夜,是他没能与家人团聚的第20个大年夜,而这个大年夜,与过去他带领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各个业务点的19个大年夜的味道截然不同,今非昔比,冰火两重天! 
   耿凯峰受贿案属于窝案之一,该案发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全军覆没,牵连的人较多,法院延长审理期限,发稿时,此案正等待宣判。
   (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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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