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遗产继承案风云录(6)

第六回 好事多磨
  话说11月的一天,原被告约定一同到银行去取法院判决分配的石阶遗产。这天,老兄妹三人在各自子女的搀扶、陪同下,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满心欢喜地来到当地某银行,准备取走那430余万元遗产存款,实现法院判决划定的继承权益。
  正所谓“渡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当兄妹仨在银行门口见面时,彼此笑脸相迎,其情融融。毕竟兄妹仨没有在法庭针尖对麦芒,在法庭上对掐的都是他们的儿女。那句俗话怎么说的:“一辈亲,二辈表,三辈四辈认不到。”兄妹三人毕竟是手足之情,血浓于水呀。   
  然而,好事多磨,老兄妹刚踏进银行大门走到柜台,就被吃了个“冷汤圆”。
  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仅有法院的判决还不能领取石阶的430余万元遗产存款,你们还得将判决书拿去公证后,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领取石阶在本行的遗产存款。”听到银行工作人员这个说法,作为年事已高的兄妹仨有点懵圈,他们当时还没有反应过来,站在一旁的子女们却气不打一处来,“啥!代表国家权力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还要拿去交给没有国家权力职能的公证机构公证后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领取遗产存款?这简直是天下奇闻!”“这是哪家的规定?请你们出示一下法律依据和文件依据。”但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出示。子女们便去找到银行领导,可领导也这么说。子女们反复与银行交涉,银行就是一副“油盐不进,你奈我何”的样子,非要当事人将判决书拿去公证。
  虽然公证也不是什么麻烦事儿,但子女们却坚决不干,他们说:“天下就没有这个理!”是啊,虽然人家兄妹仨年事已高,但他们的子女还年轻啊,有的是刚退休的大学教授,有的是在职资深新闻工作者,还有一个本身就是银行职员。你看这阵势,人家会容忍你银行胡搞吗!
  但现在银行不办啊!咋办?摆在兄妹仨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是向当地银行的上级部门投诉,另一条路是向法院起诉。后一条路胜诉虽没问题,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是“又费马达又费电”。经过大家讨论,决定走第一条路。向该银行的总行投诉!
  投诉到了总行,总行出面协调。经过一个多月的周折,兄妹仨再次相聚银行,这次终于从银行领取到了大哥石阶的430余万元遗产存款,虽有惊,但无险。何况,钱一上卡,兄妹仨瞬间成了百万富豪。爽啊!
  事后方知,当地银行这种做法,既无总行指示,也无政策根据,更无法律依据,是他们家的“土政策”。可是没办法,应了那句俗话——“县官不如现管”嘛。
  这场诉讼虽然结束了,遗产也按判决各自取得。但本案留给人们的法律思考却没有结束……
  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遗产继承问题摆在了很多中国家庭面前,摆在了司法机关和从事民事法律工作机构面前,更是摆在了整个中国社会面前。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直接影响家庭的幸福和睦,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4月 10日颁布、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至今已经施行了35年。2021年1月1日,随着民法典的施行,继承法也随之废止。但是,民法典专门制定了“继承编”,这也充分说明“继承”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较之过去的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一些调整,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继承法律制度。根据这前后两部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律师也想给关注和面临遗产继承问题的人们提个醒!
  一是关于自书遗嘱这事儿。
  本案石阶的遗嘱是一个标准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所有形式要件。但遗嘱内容所涉及的却是国外银行的存款。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石阶虽然留有自书遗嘱,但其遗嘱中所附的银行账单均为国外银行的。庭审中,原告方亦未举出证据证明本案中涉及的国内银行存款系被继承人遗嘱中提及的国外银行存款转化而来。法院的这一认定应该说是合理的。这给现在自愿留下自书遗嘱的人们一个重要启示:自书遗嘱不仅要形式要件齐备,而且内容也要明晰准确。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自书遗嘱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正,以免自书遗嘱人去世后,给遗产继承人带来歧义或新的麻烦。如有可能,自书遗嘱人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亲自撰写本人的遗嘱。
  二是关于法律规定的扶养人这事儿。
  关于扶养人应当分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我国继承法虽有规定,但怎样才算是扶养人,法律并无具体解释。民法典规定也不详细。从法理上讲,民事上的扶养,应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的一方,对于无生活能力的另一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这种关系应当是相对长期的、稳定的、相互依存的。为了明确扶养关系,双方最好应签署一个“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无论是之前的继承法,还是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本案,由于被告未出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石阶的遗产继承分割发生庭审争执,反而是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中间涉及的焦点问题是:作为侄儿侄女的第三人,是不是石阶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人?
  本案第三人主张自己是石阶的扶养人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第三人没有举出双方有扶养协议的证据;石阶生前也没有和第三人共同生活,而且石阶生前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其日常生活。而第三人中的石庆和,在石阶生病住院请医问药、关心照顾、死后安葬等方面所尽的只是一种晚辈孝心和帮扶义务。这种义务与法律意义上扶养人的义务不是同一关系。当然,鉴于石庆和所尽这些义务,法院酌情将石阶的房屋遗产判决给了石庆和也是合情合理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人活一世,迟早总会去见“上帝”。生前立下一份合法、合理、准确的遗嘱,无论是对被继承人,还是对继承人,都有极大的好处。中国人一向忌讳谈“死亡”,好像生前立遗嘱是一件“不吉利”的事,但结果是:遗嘱未立身先死,常使后人起纷争。弄得家庭起“烽火”,亲人之间伤痕累累,甚至从此老死不相往来。因此,作为被继承人应当考虑到这一点,与其身后给继承人带来如此多的麻烦,还不如生前立好遗嘱,做好遗产分配。
  因为——
  明天意外谁先到,
  神仙凡人都难料。
  不如生前立遗嘱,
  以免身后起风暴。 
  (全文完)